傷病給付 核定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勞工保險局

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或家屬死亡給付的被保險人,如同意收到簡訊通知,勞保局會在核發給付的次日發送簡訊通知被保險人,代替書面核定函,只要透過...手機就 ...Gehezu:BereichedieserSeiteBedienhilfenNoticeMeldedichan,umfortzufahren.BeiFacebookanmeldenMeldedichan,umfortzufahren.AnmeldenPasswortvergessen?·FürFacebookregistrierenDeutschEnglish(US)TürkçePolskiItalianoRomânăFrançais(France)РусскийالعربيةEspañolPortuguês(Brasil)RegistrierenAnmeldenMessengerFacebookLiteWatchPersonenSeitenSeitenkategorienOrteSpieleStandorteMarketplaceFacebookPayGruppenJobsOculusPortalInstagramLokalesSpendenaktionenServicesWahl-InformationszentrumInfoWerbeanzeigeerstellenSeiteerstellenEntwicklerKarrierePrivatsphäreCookiesDatenschutzinfoNutzungsbedingungenHilfeEinstellungenAktivitätenprotokollFacebook©2021



2. 釋字第310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傷病給付,乃對勞工因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 行申領傷病給付,是本局核定對原告所請傷病給付核定不予給付,並無不合等語。

列印時間:110/06/2416:24:::現在位置:首頁司法解釋大法官解釋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大法官解釋發文單位:司法院解釋字號:釋字第310號解釋日期:民國81年12月1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第35卷1期14-18頁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五)(98年10月版)第220-229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20、33、58條解釋文: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傷病給付,乃對勞工因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所為之補助,與老年給付係對勞工因退職未能獲取薪資所為之給付,兩者性質相同,其請領老年給付者,自不應重複請領傷病給付。

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社字第一七七三一號函示:「被保險人退職,依規定退保,並請領老年給付者,自不得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與上述意旨相符,尚不牴觸憲法。

理由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顯見傷病給付,乃對勞工因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所為之補助。

而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達一定年限,而退職者,得請領之老年給付,亦係對勞工因退職未能獲取薪資所為之給付,兩者性質相同,其請領老年給付者,自不應重複請領傷病給付。

至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其中所稱保險效力之停止,並非以退職為唯一原因,如被保險人退職,且已請領老年給付者,自應依前開說明辦理。

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臺內社字第一七七三一號函示:「被保險人退職,依規定退保,並請領老年給付者,自不得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與上述意旨相符,尚不牴觸憲法。

該會議由司法院林院長洋港擔任主席,大法官鄭健才、楊建華、楊日然、翁岳生、劉鐵錚、張承韜、李志鵬、李鐘聲、陳瑞堂、楊與齡、馬漢寶、史錫恩、張特生、吳庚、翟紹先出席,秘書長王甲乙列席;會中通過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經司法院以院令公布。

抄劉○然聲請書為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以內政部否定牴觸法律之釋示,剝奪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合法權益,這以子法違背母法之行政釋示,依法應屬無效,且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規定。

應屬違憲,懇祈予以闡釋,而彰法紀,以確保弱勢勞工合法權益。

事實經過一、本案聲請人劉○然就業、投保、住院、退保之概略經過:聲請人於民國六十二年加入欣欣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行列,旋即參加勞工保險,於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因心臟病,以勞保住於桃園楊敏盛醫院,住院之同月,引發腦血管病變中風,致左半肢麻痺,神志欠清,行動不便,視力亦受損,於同年六月,轉院竹東榮民醫院繼續治療,同年七月,服務公司以格於規定,辦理退保等事宜,斯時聲請人即深感納悶,因自己投保近十六年,住院僅兩月即遭退保,如此豈不形成無病投保(克盡義務),有病退保(喪失權利)不合理,也不公平,惟據公司查告,依法仍可繼續住院療治一年及其他有關權利,故斯時聲請人未屆六十歲,仍遽爾依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有關規定,辦理退職、退保及領取老年給付等,於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日生效,但仍依勞保條例第二十條,繼續住院一年,於七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出院。

二、本案聲請人退保(領取老年給付)勞保效力停止後,仍繼續住院,可享有一年期傷病給付及住院診療給付之法律依據,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前段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

」故聲請人於領取老年給付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次年同月同日止,仍繼續住院一年并由勞保局發給一年期之住院診療給付在案,申請同時段之傷病給付該局則拒發,其持理由,係以內政部曾於六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臺內社字第一七七三一號函釋:「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與老年給付,同為保障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或老年未工作,收入短絀之生活,被保險人退職,依規定退保,并請領老年給付者,自不得再依勞保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為法理依據,聲請人認為不以勞保條例規定判定



3. 如需要傷病給付書面核定函,應如何索取 @ 人資HR兼總務 ...

如需要書面核定函,應如何索取❓ 答:被保險人如需要書面核定函,在填寫傷病​給付申請書時,請「不要」勾選「□普通傷病核付後,同意以簡訊 ...關閉廣告人資HR兼總務經驗分享的部落格跳到主文在這個網路資訊發達的現代,我所知道的資訊都來自於網路,然後在依照我的職場實際經驗分享我知道的資訊,如果有誤或已經未更新的新資訊,請各位大大多多包涵,並麻煩請您們給予我新的指教喔。

非常感謝各位~~~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May19Tue202023:07如需要傷病給付書面核定函,應如何索取❓ 如需要書面核定函,應如何索取❓ 答:被保險人如需要書面核定函,在填寫傷病給付申請書時,請「不要」勾選「□普通傷病核付後,同意以簡訊通知,不寄送紙本核定函」;如果經本局核付已收到簡訊後需補發書面核定函,請另向本局普通事故給付組保險收支科索取,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2212。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如何申請傷病給付?文章標籤傷病給付全站熱搜創作者介紹人資HR兼總務人資HR兼總務經驗分享的部落格人資HR兼總務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E-mail轉寄全站分類:財經企管個人分類:傷病給付此分類上一篇:為什麼簡訊內容沒有告知可以領取傷病給付的金額❓此分類下一篇:勞保被保險人家園如因風災受損,且居住地被行政院公告為災區,享有2項保障上一篇:為什麼簡訊內容沒有告知可以領取傷病給付的金額❓下一篇:許多勞工朋友很好奇,那加班費及伙食費需要繳稅嗎?歷史上的今天2021:為提升移工對於相關權益資訊知悉度,聘僱許可函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提供移工雙語版本📣2021: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過推介從事特定製造業,連續工作滿30日,按照工作期間的長短,每月可以請領5,000元至7,000元的獎勵津貼2021:🚢在職涯大海中感到自己是艘迷途小船找無方向嗎?2021:為了協助移工取得就業所需技術士證,110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2梯次起,2021:📣脫貧蛻變,就從找工作開始📣2021:台灣哪些縣市申訴性騷擾防治案件件數居多?2003-20202020:許多勞工朋友很好奇,那加班費及伙食費需要繳稅嗎?2020:為什麼簡訊內容沒有告知可以領取傷病給付的金額❓2020:勞保傷病給付核付案件簡訊通知的內容為何❓2020:如何收到簡訊通知❓自何時起實施❓如傷病給付申請書未填寫手機號碼,會以何種方式通知❓2020:是否所有傷病給付的案件都會以簡訊通知❓2020: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所屬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可否申請傷病給付❓2020:被保險人罹患重大疾病並領有重大傷病卡,是否可申請傷病給付❓2020: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害後,半天工作、半天到醫院復健,取得部分薪資,能不能申請職災傷病給付❓2020: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取得補償費用者,是否得請領傷病給付❓2020: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罹患普通傷病住院治療,可否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2019:國民年金保險給付(國保)-生育給付2019:如何申請勞保生育給付?▲top留言列表發表留言文章搜尋熱門文章文章分類特殊傳染性肺炎協助專區(3)勞動部(30)行政院紓困振興方案(3)財政部(21)武漢肺炎#COVID19(4)防疫照顧假(13)防疫大作戰宣導影片(14)防疫補償金(42)武漢肺炎勞動權益Q&A(63)口罩相關(2)口罩相關(151)寄送口罩給居住國外的親屬(13)資遣、工資墊償(2)資遣相關問題(94)新資墊償申請方式及相關問題(45)勞保、就保、國民年金申請給付方式(3)勞工保險給付(10)國民年金保險給付(2)就業保險給付(6)勞工疑難雜症問題(21)勞保局行動服務APP(30)勞資爭議、勞資會議(187)面試相關問題(69)投保薪資相關問題(23)加班、補休、出缺勤(149)投保及保費相關問題(111)薪資、獎金相關問題(200)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假別(199)第84條之1(責任制、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24)工作時間(35)工作規則(24)哺乳時間(5)勞動契約(36)天然災害(44)綜合問題(161)職工福利(32)給付其他相關問題(8)職場霸凌、性騷擾(39)勞工體檢(32)工會相關問題(58)職漁單位被保險人個人欠費業務(9)勞工保險給付相關問題(10)生育給付(100)傷病給付(47)職災醫療給付(68)失能給付(77)家屬死亡給付(57)本人死亡給付(37)失蹤津貼(5)勞保老年年金給付(81)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18)勞保投保相關問題(21)就業保險給付相關問題(6)失業給付(79)職業訓練生活津貼(35)提早就業獎助金(24)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11)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37)就業保險相關問題(18)國民年



4. 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因 ...

案經被告以據醫理見解,原告所患前給付532日已屬合理,乃以101年11月16日保給簡字第00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後續所請傷病 ...加入會員購買授權與點數列印時間:110/06/2416:23《》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而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之損失2014-04-30裁判字號:102年簡字第266號案由摘要:勞工保險爭議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102.01.09)勞工保險條例第1、2、4、28、33、34、35、36條(103.01.08)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103.04.10)要  旨: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而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之損失。

另所稱「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係指被保險人之工作能力減損至影響其取得原有薪資之程度者,始得謂「不能工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66號原告張明欣訴訟代理人姜義贊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羅五湖訴訟代理人陳冠丞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程序事項:被告原為勞工保險局,於民國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變更後之被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聯順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順益公司)被保險人即原告,以於100年3月14日發生職業傷害致「左腕切割傷,傷及肌腱及血管」,已領取100年3月7日至101年8月29日期間計532日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在案。

嗣其於101年10月18日(被告受理日期)復以同一傷病未癒,繼續申請101年8月30日至101年10月17日期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案經被告以據醫理見解,原告所患前給付532日已屬合理,乃以101年11月16日保給簡字第00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後續所請傷病給付應不予給付。

原告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稱監理會)申請審議,亦經該會於102年1月22日以101保監審字第4044號審定書(下稱系爭審定書)駁回審議申請,原告復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按「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1項所稱『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係指被保險人之工作能力減損至影響其取得原有薪資之程度者,始得謂『不能工作』,如被保險人工作能力雖有減低,但仍可從事一定之工作而取得原有薪資,此時被保險人並未因職業傷害而受有損失,基於有損失始有補償之保險理論,自難認與上引該條項之請求補償要件相符」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35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上述之不能工作之規定內容,指減損或降低被保險人工作能力而言,如有部分之工作能力而可取得原有薪資之程度,則非屬法條所稱之不能工作。

換言之,若被保險人雖仍有部分工作能力,但已無法取得原有薪資之程度,則亦屬法條所稱之不能工作。

伊於100年3月14日發生職業傷害致「左腕切割傷,傷及肌腱及血管」,迄今已逾2年仍因左腕功能未回復而無法工作,且須持續就醫治療,此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下稱桃園醫院)於102年6月19日、102年10月31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可佐。

另伊於103年2月5日再次前往桃園醫院進行復健治療時,主治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亦載明伊「左手沒法緊握,左手無法從事工作」,且伊向來從事粗重工作,現因左手無法從事工作,已無法從事原有或類似工作,遑論取得原有薪資。

若謂伊尚得從事一般工作,並非完全不能工作,其說法無異是認為肢體障礙人士尚得坐輪椅去販賣口香糖、玉蘭花,其不合情理之處可見一斑。

又退萬步言,縱被告之特約醫師所持「一般肌腱之修補約3個月可癒合,血管更早」之醫理見解成立,該見解亦僅為一般通常性之醫學理論,無法適用於所有個案。

伊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此既為被告所不否認,而伊確又有「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之情形,被告即應依法給付,而非僅以未曾實際診治之特約醫師之醫理見解遽為駁回之處分,況本件被告之特約專科醫師僅就伊就診之相關病歷為書面審查,並未對伊進行實際診斷,其所為審查意見純屬學理上之推論,未必與事實相符,故被告僅依特約專科醫師書面審查意見,便為不予給付之核定,伊實難甘服。<



5. 覺得勞保給付不公,用這個辦法為自己護權利! — Goodins好 ...

以108年度為例,全年申請爭議審議件數達4,133件,傷病給付佔42.44%,失能 ... 年度爭議審議案件中,經爭審會撤銷勞保局原核定,或勞保局自行撤銷原核定,佔 ...好險在這裡社保與社福覺得勞保給付不公,用這個辦法為自己護權利!瀏覽數:965Photo:Freepik逾千萬人投保的勞工保險,設有爭議審議機制,提供被保險人救濟管道,舉凡各項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認定、職災診療費用認定、失能給付等級認定等,如果認為給付、認定有疑義,就可以採用此途徑爭取權利。

不幸罹患第四期肺癌的老楊,發生腦轉移後有嚴重失能,意識已昏迷無法表達,經常住院治療,已到需專人24小時照護程度,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得到神經第二級失能,核定給付1,000日的失能一次金,家人甚感不服這個結果。

經申請爭議審議程序,從檢附的病歷資料,勞動部爭審會諮詢特約專科醫師,認為老楊已經診斷為肺腺癌併肋膜積水、腦轉移及多處骨轉移,有重度意識障礙、肢體失調、臥床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力、永久鼻胃管灌食、喪失語言能力、須持續照顧,應該已符合第一級失能。

由於勞動部的特約醫師意見與勞保局特約醫師意見有歧異,於是撤銷勞保局原核定,由勞保局查明後另為核定。

(勞動法爭字第1090019796號)勞保六大給付以傷病、失能最多爭議勞保有六大保險給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普通傷病、職業傷病)、職災醫療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儘管有這麼多種給付,不過,歷年來最常見的給付爭議類別,始終以「傷病給付」最多,其次是「失能給付」,超過所有爭議事件的五分之三。

以108年度為例,全年申請爭議審議件數達4,133件,傷病給付佔42.44%,失能給付佔25.45%。

 逾三成申請爭議審議成功申請爭議審議真的有用嗎?108年度爭議審議案件中,經爭審會撤銷勞保局原核定,或勞保局自行撤銷原核定,佔了近31%。

109年前半年,撤銷的比例約34%,可見被保險人循爭議審議管道確有相當不錯的救濟成效。

那麼,當被保險人認為給付、認定有所疑義時,該如何啟動爭議審議程序?有哪些注意事項呢?哪些權益事項可以申請爭議審議呢?依照勞保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勞保被保險人權利受損,可以申請審議的權利有幾大項: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有關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有關職業傷病事項。

有關失能等級事項。

有關職業災害診療費用事項。

有關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申請爭議審議有沒有期間限制?當收到勞保局核定的通知文件,從翌日起60天內,寫好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裡頭敘明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等、檢附身分證影本、勞保局原核定函影本等有關證件,以掛號經由勞保局申請爭議審議。

如果怕來不及,可以在60天內先向勞保局作不服核定的意思表示,但要在表示後30天內補上爭議審議申請書。

勞保局會先審查原核定妥不妥當嗎?勞保局收到爭審申請書後,要先重新審查原先核定是否合法妥當,若勞工被保險人的主張、事證有道理,可以重新核定,再將新的核定書通知被保險人。

如果勞保局認為原核定沒錯,就得在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必要的案件資料,檢送勞動部爭議審議會,副知申請的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本人無法自己申請時怎麼辦?申請爭議審議必須是被保險人本人,但要是被保險人已無行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已經受輔助宣告,就要由被保險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申請。

多久才會得知審議結果?勞動部爭審會在收到勞保局轉送來的爭審申請書時,從翌日起三個月內要作出審議決定,並在審定後15日內將審定書送達被保險人。

假設小張在1月1日將申請書寄到勞保局,勞保局在二個月最後一天轉送到勞動部爭審會,如果沒有別的因素影響,從寄到勞保局到收到結果通知,最多在五個半月內。

不過,爭審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延長審議決定,但不得超過二個月。

會需要參加爭議審議會議嗎?勞動部爭議審議會議原則上是書面審議,視需要邀請勞保局有關主管人員、專家列席說明,必要時通知被保險人、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說明,說明完就離席。

爭審會會不會有袒護、不公情形?爭審會辦法規定由9~13名委員組成,其中一位由政府指派官員擔任召集人,委員中由現任勞保主管機關簡任官員兩人擔任,其餘委員選自民間法律、保險、社會福利、勞工研究、醫學等專業領域的教授或專家擔任。

爭審會開會時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能委任代表參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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