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法的白痴好記口訣 | 土地法 口訣

土地登記法的白痴好記口訣 · 一、契約成立之日。

·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 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 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 ...>2015年6月20日星期六土地登記法的白痴好記口訣記憶的秘訣是---把吸引人的有趣事物與想要記憶的事物放在一起,我們就會有動力去記住那好像沒什麼營養的無聊學科內容了。

先將抽象的形容詞轉換為具體的名詞,大腦才記得住,「聽到了沒有!!」然後一段是一個故事,最後再把各段故事串連起來。

我們就建構好了一個法條大致的框架,接著依據七的正負二短期記憶法則,再各別針對分項條號來編製個別的細項口訣,就大功告成,功德圓滿了。

話說版主最近參加鐵路特考,用這樣的口訣方式來背誦鐵路法,效果很好。

(尤其是一拿到考卷的那一剎那,先把連字訣馬上默寫到考題卷上再來分別依序解出各條項的細部內容,感覺很流暢,也不會記錯條號,也不會與其他科法條混淆,效果絕佳。

1至25條  依燈轄記腦 ---阿土伯依燈號的管轄來記入電腦簿銷主先建 --簿子銷失了,主人就說我就先來建檔吧他院錯圖序 --結果他院居然搞錯圖檔的順序標地活存永 --只好標示地面,想說活存可以永遠保留滅重庫申狀--接著再消滅重複的資料庫,然後申請權狀,證明我把資料重新建構了,可喜可賀26-50條 土單機託代---阿土伯單機電腦托我帶出來失公變文免--電腦中毒了失去公用檔案變成文件免除簽委授父場--只好簽訂委託書然後授權父親作主場親人二三規--此時親人二三都來要求便宜繳規費費繳一折逾--只好費用只繳一折,然後逾期還不加利息----作親人與好友的生意真是麻煩51-75條 退不辨收審---阿土伯發現政府機關退件後不辦收件與審查了申駁發撤新--然後申請就被駁回,還被發了撤薪的通知訂蓋特二書--非常不爽,所以訂了一個蓋子(準備給官員蓋布袋),還特別二次投書抗議共銷加通劃--想說大家共同來銷案,加上通謀策劃期告載漏議--就可以讓行政機關在期限內公告載明說,他漏掉大家的議見了,只好出來面對!!--------------後續條號內容-----保密中---------第一章總則第1條1=依本規則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蛾燈(飛蛾撲火 故向燈)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第3條三轄=三峽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

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且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由同直轄市、縣(市)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之。

第4條四記=四季如春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第5條無腦土地登記得以電腦處理,其處理之系統規範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其處理方式及登記書表簿冊圖狀格式,得因應需要於系統規範中另定之。

第6條入26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

                                     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

第7條七銷=取銷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第8條八主=八哥會認主人主登記,指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附記登記,指附屬於主登記之登記。

主登記之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

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

但附記登記各依其先後。

第9條九先=祖先同一土地為他項權利登記時,其權利次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登記之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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