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背誦(記憶)法條@ 不動產難理解嗎?一點也不! :: 隨意窩 ... | 土地法 口訣

如何背誦(記憶)法條撰文者:王春木有位朋友問我是如何記憶法條的,他舉了土地​登記規則41條,共有15個細項規定,說實在的,背誦記憶我並不在行,不過天天 ...不動產難理解嗎?一點也不!這是我(春木)放資料的一個地方,有問題者請直接洽本人網站!(直接點~猜猜我有多愛你)這邊不會有太多討論,文章歡迎複製使用,不過請加註作者名稱(有些也是別人寫的,不是我),最後,謝謝您的造訪!!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0910111414如何背誦(記憶)法條?未分類資料夾如何背誦(記憶)法條撰文者:王春木有位朋友問我是如何記憶法條的,他舉了土地登記規則41條,共有15個細項規定,說實在的,背誦記憶我並不在行,不過天天念100遍,連續10天,或者抄寫100遍「也許」能記的住(常常看到有人天天抄寫佛經也不見得記的住,因為,那只是機械性的動作,大腦並未開啟記憶模式)但是話說回來,對於記憶可以這樣子做,首先必須非常非常非常專心,因為這樣才能開啟記憶大門,讓資訊進來,並且要告訴自己(催眠自己,縱使不是)這個是有趣的,因為只有快樂的記憶比較不會被遺忘,痛苦的記憶比較容易忘記(當然也有些巨大傷痛是難以忘記),不過大腦有趨吉避凶的功能,只要是快樂的記憶往往都會記的長些,首先來看看土地登記規則41條: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一、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

單獨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

公認三、與有前款情形之案件同時連件申請辦理,而登記義務人同一,且其所蓋之印章相同者。

連件                                          四、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簽證五、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並親自到場者。

無限六、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印設七、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領務人員認證或驗證者。

領務八、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

民團九、祭祀公業土地授權管理人處分,該契約書依法經公證或認證者。

祭祀一○、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者。

一年一一、土地合併時,各所有權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

合併一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協議書與申請書權利人所蓋印章相符者。

第一次一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所提出之協議書,各共有人更正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

更正一四、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提出協議書者。

籌備                                                  一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得免由當事人親自到場者。

其他哇塞!!好多歐,其實也還好580個字,16行,首先我們要能知道這項規定的主要用途是啥?了解是記憶之鑰,佛經就算抄1萬遍也記不得,不過我們若能透過了解,會比較有映像去記憶﹐【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意思就是說那當是人若沒有”特殊例外”那就應該要到場囉?沒錯,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40條,沒有例外的話,”義務人”應該要親自到場,並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要核對照片,國民身分證正本例外的文件共4項也都有照片,是正本不是影本,也是怕被竄改),不過40條稱的是”義務人”與41條”當事人”性質上有些不同,寫的時候不要搞錯了!土地權利的登記是大事,當然要仔細一點,再來是第一項規定,【一、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

】,不要傻傻的背”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而是要了解是哪個規定?27條第4款是說“因法院、行政執行處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

”就是法院法拍(如:銀行申請法拍)、行政執行處拍賣(多半是欠稅)、公正第三人拍定(如:之前很紅的金拍屋)、法院判決確定(如:共有土地分割確定),這種案件只要權利人(拍定人或勝訴人)拿著文件就可以直接辦過戶,開玩笑,對方被拍賣,難道我們法院標到後,還要請他配合把不動產過戶給我們嗎?若是被拍賣的人不是早跑路,就是忿忿不平,怎可能會配合呢?另外敗訴確定(不能上訴)的人,也是一樣不會配合勝訴的人,記憶方式:可以想像3人被拍+1人敗訴。

那第二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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