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承保 | 運輸保險 重點
這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貨物的特點或運輸的條件和環境,有時為了謀求更充分的 ... 保險對象、業務量和危險都比較集中,因此選擇業務時更應慎重,重點應考慮其適 ...海上保險承保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目錄1什麼是海上保險承保[1]2海上保險承保的原則[2]3海上保險承保的風險[3]4海上保險承保的程式[2]5海上保險承保的保險標的[4]6海上保險承保損失的範圍[3]7海上保險承保的主要工作[2]8參考文獻[編輯]什麼是海上保險承保[1] 海上保險承保是保險人同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過程。
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投保意向,提出相應的保險條件,保險雙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訂保險合同。
承保工作質量的好壞,不僅關係到保險合同能否順利履行,而且關係到保險機構能否正常經營。
[編輯]海上保險承保的原則[2] 海上保險承保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承保面廣泛原則 保險業務具有“取之於面,用之於點”的特點,而海上保險承保的風險具有綜合性,承保的標的具有流動性特點,這使得海上保險面臨更複雜的經營風險,因此,海上保險承保必須遵循承保面廣泛的原則。
為有如此,保險公司才能根據概率論與數理統計原理,準確確定保險費率,使損失發生的概率接近理論水平,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也有利於保險人降低費率,既減輕保戶的負擔,進一步擴大承保面,同時也有利於保險人在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形成良性迴圈。
(二)危險分散原則 保險業務經營質量好壞,不僅取決於承保量的多少,而且取決於各承保單位的承保額是否處於穩定狀態,也就是承保風險是否分散。
因為,如果風險過於集中,一旦出險,將使損失超過保公司的償還能力,所以,海上保險的承保要遵循危險分散的原則。
實踐中、經常採取控制保險責任、保險金額,設立免賠額以及積極辦理分保等方式來分散風險。
(三)合理運用保險費率原則 保險費率是指保險人在一定時期按一定保險金額收取保險費的比例。
在海上保險承保中,要合理使用費率,作好費率開價工作。
依據投保標的的危險性質和危險造成的損失程度等情況,合理使用級差費率,使投保人所繳的保費與保險人提供的保險服務等價,實現公平、合理。
[編輯]海上保險承保的風險[3]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保的海上風險一般都在保險單的“風險條款。
(Riskclause)中載明。
各國現行的海上保險單中有關風險的內容通常可作如下區分。
1.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是指山於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災害,如:暴風雨、雷電、火Il真爆發、地震、流水、海嘯等和其他類似的災害。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意外原因所引起的事故,如船舶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傾覆、破船、失縱,以及火災、爆炸刊其他類似的事故。
3.拋棄 拋棄是指船舶和貨物遇到共同危險,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船方有意地把船舶屬具或船上貨物投棄海中所造成的損失。
例如,船舶擱淺,使用各種方法都不能起浮,船長為了增加船舶浮力,以繼續安全航行,決定拋棄部分貨物。
拋貨是共同海損最典型的犧牲,其所產生的損失,保險人應負責賠償。
但由於貨物裝載不當或貨物本身暇疵的原因而拋棄的,不算拋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船長和船員的違法行為 船長和船員的違法行為是指船長和船員的過失行為和惡意行為。
船長和船員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的雇佣人員。
船舶航行後,船舶和貨物不在船東和貨主的控制下,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對船長和船員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也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常見的過失行為有船長和船員在駕駛操作過程中囚疏忽而產生的責任事故;惡意行為有縱火焚燒、鑿沉船身、故意使船擱淺、惡意棄船;非法出售船舶或貨物等。
但如果上述惡意行為是在船主的縱容、共謀或授意之下進行的,則不屬於承保範圍之內,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5.其他特約承保的風險 這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貨物的特點或運輸的條件和環境,有時為了謀求更充分的保障,可要求保險人在保險單條款本身所承保的一般風險之外,再增加承保某些特殊的風險。
這類風險大都是屬於外來原因所引起的外宋風險。
對於外來風險,保險人根據不同情況,可在增收保險費的條件下,特約予以加保。
這些特約加保的風險有偷竊、玷污、滲漏、串味、破碎、鉤損、銹損,以及戰爭、罷工、拒收等。
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投保意向,提出相應的保險條件,保險雙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訂保險合同。
承保工作質量的好壞,不僅關係到保險合同能否順利履行,而且關係到保險機構能否正常經營。
[編輯]海上保險承保的原則[2] 海上保險承保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承保面廣泛原則 保險業務具有“取之於面,用之於點”的特點,而海上保險承保的風險具有綜合性,承保的標的具有流動性特點,這使得海上保險面臨更複雜的經營風險,因此,海上保險承保必須遵循承保面廣泛的原則。
為有如此,保險公司才能根據概率論與數理統計原理,準確確定保險費率,使損失發生的概率接近理論水平,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也有利於保險人降低費率,既減輕保戶的負擔,進一步擴大承保面,同時也有利於保險人在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形成良性迴圈。
(二)危險分散原則 保險業務經營質量好壞,不僅取決於承保量的多少,而且取決於各承保單位的承保額是否處於穩定狀態,也就是承保風險是否分散。
因為,如果風險過於集中,一旦出險,將使損失超過保公司的償還能力,所以,海上保險的承保要遵循危險分散的原則。
實踐中、經常採取控制保險責任、保險金額,設立免賠額以及積極辦理分保等方式來分散風險。
(三)合理運用保險費率原則 保險費率是指保險人在一定時期按一定保險金額收取保險費的比例。
在海上保險承保中,要合理使用費率,作好費率開價工作。
依據投保標的的危險性質和危險造成的損失程度等情況,合理使用級差費率,使投保人所繳的保費與保險人提供的保險服務等價,實現公平、合理。
[編輯]海上保險承保的風險[3]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保的海上風險一般都在保險單的“風險條款。
(Riskclause)中載明。
各國現行的海上保險單中有關風險的內容通常可作如下區分。
1.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是指山於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災害,如:暴風雨、雷電、火Il真爆發、地震、流水、海嘯等和其他類似的災害。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意外原因所引起的事故,如船舶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傾覆、破船、失縱,以及火災、爆炸刊其他類似的事故。
3.拋棄 拋棄是指船舶和貨物遇到共同危險,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船方有意地把船舶屬具或船上貨物投棄海中所造成的損失。
例如,船舶擱淺,使用各種方法都不能起浮,船長為了增加船舶浮力,以繼續安全航行,決定拋棄部分貨物。
拋貨是共同海損最典型的犧牲,其所產生的損失,保險人應負責賠償。
但由於貨物裝載不當或貨物本身暇疵的原因而拋棄的,不算拋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船長和船員的違法行為 船長和船員的違法行為是指船長和船員的過失行為和惡意行為。
船長和船員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的雇佣人員。
船舶航行後,船舶和貨物不在船東和貨主的控制下,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對船長和船員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也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常見的過失行為有船長和船員在駕駛操作過程中囚疏忽而產生的責任事故;惡意行為有縱火焚燒、鑿沉船身、故意使船擱淺、惡意棄船;非法出售船舶或貨物等。
但如果上述惡意行為是在船主的縱容、共謀或授意之下進行的,則不屬於承保範圍之內,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5.其他特約承保的風險 這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貨物的特點或運輸的條件和環境,有時為了謀求更充分的保障,可要求保險人在保險單條款本身所承保的一般風險之外,再增加承保某些特殊的風險。
這類風險大都是屬於外來原因所引起的外宋風險。
對於外來風險,保險人根據不同情況,可在增收保險費的條件下,特約予以加保。
這些特約加保的風險有偷竊、玷污、滲漏、串味、破碎、鉤損、銹損,以及戰爭、罷工、拒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