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保險公司要解約該怎麼辦? | 保戶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但舉證之責在保戶身上,保戶需要證明兩者間毫無關連性,才有此但書的適用。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在要保書上勾選,日後保險公司是否依然可以用保險法64條違反告知義務解除契約呢?保險大不同文章關鍵字搜尋保險大不同的LINE@生活圈最新文章新生兒保險該怎麼買才能便宜又有保障?(2020.05更新)失扶險理賠範圍及常見疾病保險節稅?小心別踩到稅賦地雷小孩與青少年容易發生意外?小心陷入了「認知偏誤」殘扶險可以理賠失智症嗎?熱門文章與頁面︰新生兒保險該怎麼買才能便宜又有保障?(2020.05更新)強制險理賠內容與權益簡單說車險該怎麼買?車險的基本介紹與建議買終身醫療險其實就是一場豪賭保單當初不是親自簽名時該怎麼辦?失扶險理賠範圍及常見疾病買錯保險,用這四招來解套「保證續保」與「不保證續保」的差別在哪裡?要買儲蓄險?原來儲蓄險要這樣看用「路權」來告訴你為何不能不買「第三人責任險」適用電子郵件訂閱網站輸入你的電子郵件地址訂閱網站的新文章,使用電子郵件接收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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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我最近做大腸息肉切除手術申請理賠,保險公司通知我之前帶病投保要解約,我真的覺得很不合理,醫師也說這症狀沒什麼,將近半數的女性多少都有,保險公司只是輕微的症狀就可以解約,那保戶的權益何在?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違反告知義務」佔所有評議案件的前五名,此類爭議主要是消費者訂立保險契約時,未依照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事項據實說明,之後保險公司以該不實說明事項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而依照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因為保險之目的,是一種將特定風險透過保險制度分散風險,以獲得保障。

保險公司必須就其所承擔的風險,得到有關測定風險的必要資料,作為是否核定契約或增加保費費率的依據,並且經過保費的收取,將風險轉嫁給多數人共同承擔。

倘若容許惡意的少數人不當利用保險,對價就會失衡,進而使得其他多數人的保費提升,甚至對保險制度產生不信任而崩解。

保險公司行使契約解除權的條件「解除權」的行使並非無所限制,按照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要行使「解除權」,需要有以下幾個條件1、是否在訂定契約的告知義務履行期間詢問?2、是否違反書面詢問事項?3、是否在訂定契約後兩年內或保險公司知情一個月內的除斥期間時效內行使?4、隱瞞告知的事項是否具有重要性,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  無法滿足上述條件,則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就不合法。

另外若購買的保險契約內所規定的保險事故已經發生時,則未告知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還需要具有因果關係。

所謂的因果關係是指無論是直接、間接,只要對於提高保險事故的發生機率有著或然性。

但舉證之責在保戶身上,保戶需要證明兩者間毫無關連性,才有此但書的適用。

保險法第64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口頭告訴業務員是否等於保戶已經善盡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詢問事項以書面方式為限,但並沒有限制保戶要用何種方式回答,實務上的確有很多都是業務員問而保戶答,再由業務員勾選。

但如果保戶告知業務員病史,業務員卻沒有在要保書上勾選,日後保險公司是否依然可以用保險法64條違反告知義務解除契約呢?這牽涉到保險業務員是否為保險公司之「代理人」,以及保險業務員是否有告知義務的「受領權」?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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