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保險法修正被保險人將負告知義務

若保戶違反告知義務,依同法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生效兩年內,都可解除契約不予理賠。

現行規定,若有違反告知義務情況,由要保人舉證 ...全部分類新聞觀點業務交流好險懂生活好險談健康退休先準備立即搜尋新聞觀點理財理財新知金融科技時事熱門話題新聞推薦業務交流銷售技巧達人專訪精選心法影音專區信心補給激勵金句團隊運作好險懂生活玩美生活流行線上美容塑身親子兩性兩性關係親子教育休閒生活美食旅遊休憩活動好險談健康保健生活保健健康飲食醫療疾病預防醫療趨勢退休先準備身心準備心理素質身體素質財富規劃保險規劃其他投資好險學堂IFPA專區好險專區法律專區輔銷工具數據精靈活動專區好粉獨享輔銷工具e教育平台IFPA專區會員中心最新熱門產業togglemenu保險法修正被保險人將負告知義務-PHEW!好險網輔銷工具登入新聞觀點理財理財新知金融科技時事熱門話題新聞推薦業務交流銷售技巧達人專訪精選心法影音專區信心補給激勵金句團隊運作好險懂生活玩美生活流行線上美容塑身親子兩性兩性關係親子教育休閒生活美食旅遊休憩活動好險談健康保健生活保健健康飲食醫療疾病預防醫療趨勢退休先準備身心準備心理素質身體素質財富規劃保險規劃其他投資好險學堂IFPA專區好險專區法律專區輔銷工具數據精靈活動專區好粉獨享關閉分享連結確認複製確認分享確認分享關閉客戶名單篩選-全顯示篩選-追蹤中篩選-未標記新增名單姓名上次進站時間分享文章關閉視窗新增名單返回新增好險網要求下列權限記錄您的FB資料關閉視窗允許並登入FB關閉數據精靈好險網邀請您成為我們的VIP*如果同意表示您已閱讀並同意個資告知聲明同意取消關注我們,收看更多好文!Phew!好險網提醒感謝您的評分,已獲得積分1點,可供活動贈品拉霸使用。

關閉視窗目前位置>首頁>新聞觀點>時事>熱門話題2018/10/29保險法修正被保險人將負告知義務記者孫中英瀏覽數:5599分享連結確認分享確認分享確認複製關閉被保險人非要保人將有告知義務民眾買保險要注意了,以後若要保人(付保費者)與被保險人不同,被保險人也要負起告知義務。

現行保險法規定,僅要保人有告知義務,例如投保醫療險時,要保人應據實告知壽險公司被保險人的體況及既往病史。

但因為太多法院判決,認為被保險人也有告知義務,金管會這次修改保險法將做出修正。

 壽險業者指出,若要、被保險人是同一人較無問題,但假設女兒幫爸爸買醫療險,女兒付保費(要保人),老爸是被保險人,女兒不見得清楚父親的體況和病史,此時因為要、被保險人不同,理應由父親(被保險人)負起告知義務;且法院針對違反告知義務判決,大多認定被保險人也應負告知義務。

金管會推動修改保險法,將修正第六十四條,規定投保時若要、被保險人不同,「被保險人亦負說明義務」。

 若保戶違反告知義務,依同法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生效兩年內,都可解除契約不予理賠。

現行規定,若有違反告知義務情況,由要保人舉證保險事故發生與違反告知義務「無因果關係」;但保險局草擬第六十四條修正條文,改為由保險公司舉證有因果關係,這讓保險業很頭大。

 壽險理賠主管舉例,假設小王有高血壓、糖尿病,投保時未告知保險公司,後來小王因腦中風全殘,家人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發現小王有既往病史未告知。

依現行規定,要保人假設是小王的太太,她須舉證小王的高血壓、糖尿病與腦中風「無因果關係」。

若修法通過,就要由保險公司舉證有因果關係。

 保險業者說,保戶病史,要、被保險人絕對比業者清楚,規定保險公司舉證因果關係,結果就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成功機率不高。

此外,絕大多數違反告知義務情況,保險公司都是遲至理賠才發現;以小王案例,腦中風後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才會去調閱就診資料,此時多已超過兩年請求權時效,保險公司依法無從解除契約,若小王因腦中風死亡,即須理賠身故保險金。

若以後舉證責任落到保險公司頭上,要思考投保時刻意隱匿違反告知義務情況會不會增加。

關鍵字:保險,保費,保險公司,要保人,告知義務《延伸閱讀:只是想回家,卻差點捲進貨車下:行的安全與保障》聯合新聞網保險知識被保險人告知要保人請為本篇文章評個分吧!(由左至右,滿分為五顆星)平均分數3.86回上頁副本理賠亂象多有人買到七實支實付勞保繳10年領不到老年給付保費不能退原因是這個熱門文章推薦文章小幫手3萬元紓困金「免申請」直接入帳 這些人都有資格!「1人3萬」紓困金6/4入帳!這些勞工也有2萬元可領 領取資格看過來保險業務員確診連環爆!金管會祭出3大措施 即日起可「視訊」賣保單注意!勞保、就保、勞退可緩繳6個月 勞工4大紓困措施一次看再5天開



2. 違反告知而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保險公司之依據 ...

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因此,若保戶於投保時未據實告知,保險公司即得主動解除 ...2016-04-11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違反告知而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保險公司之依據為何?解除契約後可否退還所繳保費?標籤:終身醫療險重大疾病險特定傷病險重大傷病險定期壽險@小花平台 - 小花270分享: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因此,若保戶於投保時未據實告知,保險公司即得主動解除契約。

因違反告知義務而遭解除保險契約時,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第25條之規定,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我適合的保險我要問問題有關「告知義務」及「契約解除」之規定如何?如何辦理以信用卡繳納續期保險費?相關推薦如果我再一點積極的話......10個省錢小習慣:不景氣閃邊去2016零售新趨勢零售通路怎麼double坪效?曾經瀏覽此文章的會員也瀏覽了我已經有保險了,還需要再買嗎?未來10年最好的投資:人工智慧應用小資必勝:每天一顆茶葉蛋的錢,500萬元保障這麼簡單!微利時代,存款不如買保險賺得多最多閱讀more薪水被扣好心疼勞健保保費怎麼算?@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社2018-02-08骨折意外多保險顧問說一定要注意這三件事@小花平台2017-02-18殘扶險怎麼保?3面向教你聰明買!@小花平台2017-08-09小資必勝:每天一顆茶葉蛋的錢,500萬元保...@小花平台2017-03-24保費怎麼繳差很大!一次弄懂年繳、半年繳、...@小花平台2017-02-08買保險最在意「理賠」!調查:7成保戶因「...@小花平台2018-04-25魔鬼藏在細節裡失能險沒告訴你的事@小花平台2017-03-01秒懂主約、附約,投保就能快狠準@小花平台2017-02-21痛到要人命拔智齒這種保險有得賠!@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社2018-08-06殘扶險為什麼非買不可?@小花平台2017-05-17文章分享違反告知而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保險公司之依據為何?解除契約後可否退還所繳保費?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暱稱/姓名E-Mail好友暱稱E-Mail取消確定會員登入回首頁好保險健康險意外險儲蓄險投資險壽 險旅平險好顧問好生活好省錢好工具FAQ



3. 帶病投保,保險公司要解約該怎麼辦?

但舉證之責在保戶身上,保戶需要證明兩者間毫無關連性,才有此但書的適用。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在要保書上勾選,日後保險公司是否依然可以用保險法64條違反告知義務解除契約呢?保險大不同文章關鍵字搜尋保險大不同的LINE@生活圈最新文章新生兒保險該怎麼買才能便宜又有保障?(2020.05更新)失扶險理賠範圍及常見疾病保險節稅?小心別踩到稅賦地雷小孩與青少年容易發生意外?小心陷入了「認知偏誤」殘扶險可以理賠失智症嗎?熱門文章與頁面︰新生兒保險該怎麼買才能便宜又有保障?(2020.05更新)強制險理賠內容與權益簡單說車險該怎麼買?車險的基本介紹與建議買終身醫療險其實就是一場豪賭保單當初不是親自簽名時該怎麼辦?失扶險理賠範圍及常見疾病買錯保險,用這四招來解套「保證續保」與「不保證續保」的差別在哪裡?要買儲蓄險?原來儲蓄險要這樣看用「路權」來告訴你為何不能不買「第三人責任險」適用電子郵件訂閱網站輸入你的電子郵件地址訂閱網站的新文章,使用電子郵件接收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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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我最近做大腸息肉切除手術申請理賠,保險公司通知我之前帶病投保要解約,我真的覺得很不合理,醫師也說這症狀沒什麼,將近半數的女性多少都有,保險公司只是輕微的症狀就可以解約,那保戶的權益何在?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違反告知義務」佔所有評議案件的前五名,此類爭議主要是消費者訂立保險契約時,未依照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事項據實說明,之後保險公司以該不實說明事項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而依照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因為保險之目的,是一種將特定風險透過保險制度分散風險,以獲得保障。

保險公司必須就其所承擔的風險,得到有關測定風險的必要資料,作為是否核定契約或增加保費費率的依據,並且經過保費的收取,將風險轉嫁給多數人共同承擔。

倘若容許惡意的少數人不當利用保險,對價就會失衡,進而使得其他多數人的保費提升,甚至對保險制度產生不信任而崩解。

保險公司行使契約解除權的條件「解除權」的行使並非無所限制,按照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要行使「解除權」,需要有以下幾個條件1、是否在訂定契約的告知義務履行期間詢問?2、是否違反書面詢問事項?3、是否在訂定契約後兩年內或保險公司知情一個月內的除斥期間時效內行使?4、隱瞞告知的事項是否具有重要性,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  無法滿足上述條件,則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就不合法。

另外若購買的保險契約內所規定的保險事故已經發生時,則未告知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還需要具有因果關係。

所謂的因果關係是指無論是直接、間接,只要對於提高保險事故的發生機率有著或然性。

但舉證之責在保戶身上,保戶需要證明兩者間毫無關連性,才有此但書的適用。

保險法第64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口頭告訴業務員是否等於保戶已經善盡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詢問事項以書面方式為限,但並沒有限制保戶要用何種方式回答,實務上的確有很多都是業務員問而保戶答,再由業務員勾選。

但如果保戶告知業務員病史,業務員卻沒有在要保書上勾選,日後保險公司是否依然可以用保險法64條違反告知義務解除契約呢?這牽涉到保險業務員是否為保險公司之「代理人」,以及保險業務員是否有告知義務的「受領權」?關於



4. 違反未告義務躉繳保費全部遭沒收合理合法嗎?

我國保險法第64條就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因此,一旦契約解除,要保人便無權要求保險公司履行給付義務。

... 有的公司會衡量保戶違反告知的情況及繳費別酌量退費,但也有堅持不退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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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老蘇因心臟舊疾復發在醫院待了10多天,出院後滿心高興自己終於有保險可以賠的他,怎樣都不相信自己耳朵所聽到的事情--保險公司不但以他告知不實要解約拒賠,連23萬的躉繳保費也不退還!保險公司這樣做合法嗎?買保險時,都要填寫一份詢問被保險人健康狀況的要保書,保險公司是否承保、要不要加費或設特殊條件承保,完全視保戶所填寫的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而定。

而為了避免因保戶隱匿病情或故意做不誠實的告知,使得保險公司是在對危險評估不完全情況下承擔保戶風險所造成的不公平現象,各國法令都設有「告知義務」的規定,我國當然也不例外。

我國保險法第64條就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在法律上「解除」的效果,就是契約自解除後溯及既往自始不生效力,契約雙方當事人互負返還原狀的義務。

因此,一旦契約解除,要保人便無權要求保險公司履行給付義務。

同樣地,保險公司也應將所收受的保險費返還給要保人。

但是我國保險法第25條卻規定,「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2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不但可以不履行給付的義務,已收受的保險費還可不必退還,這樣的規定某種程度是在懲罰違反誠信原則的要保人。

但若要保人是採躉繳保費的情況,像案例中的老蘇,不但得不到理賠,連才繳了7個多月20幾萬的保險費也全被保險公司沒收,似乎不盡合理。

但因法令並沒有明確規範,目前實務上各家公司的做法都不相同,有的公司會衡量保戶違反告知的情況及繳費別酌量退費,但也有堅持不退的公司。

事實上,告知不實對保險公司所造成的影響,只有在保障的部分,儲蓄部分根本與危險無關。

因此若是儲蓄性的保險,應該只能沒收提供保障部分的危險保費,儲蓄部分的保費理應還給要保人。

但在法令還沒有規範清楚情況下,對投保大眾來說,最上策還是誠實履行告知義務,因為這樣既可獲得應有保障,更不必擔心保費被沒收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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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據實說明義務在台灣司法實務運作之情形

告知義務人因故意或過失未為據實之告知時,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賦予保險人契約解除權,且規定危險發生後亦同。

因此,如保險契約成立後,如保險人發現要保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據實說明義務在台灣司法實務運作之情形首頁文章專區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據實說明義務在台灣司法實務運作之情形前言按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定有明文。

細審本條項之法理可知,其最終之目的乃在於追求保險制度中「對價平衡」及「誠實信用」基本原則之實現。

故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致使保險人無法正確估計危險,則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即可解除契約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保費以懲罰要保人。

反之,若保險事故已發生,則其是否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者有相關連之關係可經調查得知。

若有,保險人仍得解除契約,和保險事故發生前同。

若無,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雖具有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但此事實經確定並未對保險事故之發生具有任何影響,換言之,針對此特定已發生之保險事故,要保人若能證明,未據實說明之事項實與保險事故之發生無關,並未造成保險人額外之負擔,「對價平衡」亦未受到破壞,保險人即不得復引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本文之規定解除契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一號民事判決)。

從上開判決中可知悉據實說明義務在我國司法實務中適用之基本態度,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於保險法第二章第二節中,屬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之一,主要內容為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危險狀況之據實說明義務,以便保險人能依其所述為正確之危險估計。

此項規定按理於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均有其適用,然而根據法院判決資料庫中,卻發現主張適用本條之規定而解除契約者,大多為壽險業者,產物保險業者主張該條規定而進入訴訟者,約僅佔百分之五,其理何在?理由約略有二:其一為人壽保險要保之際,均有書面詢問事項之選填,然在財產保險中,需要要保人做書面詢問選填之情形則較為少見,以致縱使訂約後發現要保人有何不實告知之情形,亦無法據此解除契約。

其二為財產保險標的物之危險狀況屬外現型,要保人對之較不易錯察,亦不易欺瞞,然在人壽保險時,保險標的為人之身體,危險狀況屬於內藏型,要保人較易錯察或欺瞞。

貳、據實說明義務一、據實說明義務(一)、意義(保§64Ⅰ)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訂有明文,因本條項之用語為「據實說明」,故「告知義務」又稱「據實說明義務」。

 (二)、立法原則我國保險法雖然未如德、英等國將「當事人須以最高程度之誠實及信用為之」、「保險契約為最大善意為基礎之契約」等字樣規定於保險法中,然根據學者見解與我國實務運作之結果,均肯認「誠信原則」為保險契約之基本原則而貫穿我國保險法相關條文當中,成為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基本立法原則。

此外,保險之填補損害功能,需藉由要保人之保險費交付而產生,該保費即為保險公司承擔風險並於將來給付保險金之對價,本條制定之另一目的在於要保人應提供保險人估計危險所需之重要資訊,以便保險人能將相關危險轉嫁至保險費當中,以求得對價之平衡。

對此,我國判決實務在說明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多有將此二概念闡明敘述。

按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要保人之告知義務,主要是由於保險事業之經營,保險人有必要就其所擔負之危險,獲悉有關測定危險之必要資料,俾就各保險契約,分別測定其危險率,作為核定是否接受要保及應適用何種保險費率承保之參考。

故對最能知悉其事實之要保人,課以重要事實之告知義務。

故對於最能知悉其事實之要保人,科以重要事實之告知義務。

若要保人不為正確之告知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以排除危險,其目的在保護保險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一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三號民事判決)。

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倘要保人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之情事,要保人如主張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即應就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並無關聯,且該事項已確定對保險事故之發生不具任何影響,保險人亦未因該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而造成額外之負擔,對價平衡並未遭破壞予以證明始可(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一號民事判



6. 我沒有高血壓保險公司卻說要解約?

阿芳於診所就醫並非因高血壓不適,血壓偏高只是門診時測量所得,且並非診斷病名 ... 要保人雖負有據實告知義務,但並非一有違反,保險公司即得解除保險契約; ...:::電子報:::首頁>教育宣導園地>案例分享>案例分享>電子報案例分享>評議案例分享>我沒有高血壓保險公司卻說要解約?字級設定:最小字一般字最大字[Ctrl]+[+]:可放大字體,[Ctrl]+[-]:可縮小字體友善列印轉寄好友我沒有高血壓保險公司卻說要解約?申請人怎麼說…阿芳於103年8月向保險公司投保手術醫療保險並附加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嗣後阿芳在103年11月因「充血性心衰竭」急診住院5日接受治療,並於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未料保險公司主張阿芳投保前曾於101年12月在診所診斷有「血壓偏高」情形,而阿芳並未於投保時據實告知,因此以阿芳違反據實告知義務為由,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並拒絕理賠。

阿芳認為,自己在向保險公司投保前從未因血壓過高而就醫,且101年12月是因為感冒所以才到診所就醫,經測量後才知道血壓偏高,並不是因為血壓過高而就醫,更不是故意隱匿有高血壓病史。

另外,103年11月是因為病毒感染導致充血性心衰竭才住院,並不是高血壓引起的。

保險公司片面解約實在不合理,應恢復保險契約效力並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保險公司怎麼說…阿芳在投保前,曾於101年12月在診所診斷有「血壓偏高」之情形,並服用抗血壓藥物;但阿芳在103年8月投保時,針對要保書「告知事項:3.過去二年內是否曾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5.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診療或用藥?⑴高血壓」等書面詢問事項並未據實告知,已影響保險公司對於所承擔危險之估計,因此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本件保險契約。

 本件爭點…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是否合理?是否應予理賠?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阿芳於診所就醫並非因高血壓不適,血壓偏高只是門診時測量所得,且並非診斷病名。

由於阿芳不知道自己有高血壓病史,因此並未違反告知義務。

阿芳並未違反告知義務,亦未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評估,因此保險公司不得以阿芳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本件保險契約。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一般而言,應據實告知有高血壓病史的情形,必須經「醫師診斷」且「本人知悉」。

經查,本件「血壓偏高」只是根據診所一次門診的診斷,該次門診就診日為101年12月,距離投保日已間隔超過1年半的時間,而且之後沒有任何持續就醫記錄;又阿芳於該次門診主訴雙側腰疼痛,體檢結果為血壓偏高、腰側壓痛,診斷結果亦為腰痛,由此可知阿芳該次門診就醫的原因為腰痛,診斷結果也是腰痛,血壓偏高只是門診時測量所得而非診斷病名,並非一般常見須持續就醫規律用藥的原發性高血壓,不宜將該次門診記錄列為有高血壓之病史。

因此,阿芳實際上並未認知自己有高血壓病史,不應認為有告知高血壓病史的義務,所以阿芳並沒有違反要保書所列重要事項的據實告知義務。

而既然阿芳並未違反據實告知義務,且未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評估,保險公司即不得以此為由解除保險契約。

從而,阿芳與保險公司間的保險契約效力仍應有效存續,故阿芳主張於103年11月因「充血性心衰竭」急診住院5日接受治療,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應屬合理。

 評議中心提醒…保險法第64條課予要保人「據實告知義務」(又稱「據實說明義務」、「告知義務」),立法意旨在於實現保險制度的「對價衡平」及「誠實信用」原則。

因為保險事業之經營,保險公司有必要就其所擔負危險獲悉相關測定危險的必要資料,以便就各保險契約分別測定其危險率並正確估計危險程度,作為是否承保及應適用何種保險費率承保的參考,故對於最能知悉事實的要保人課予據實告知義務。

倘若要保人不為正確的告知或說明,保險公司即得依法解除契約,以排除未經正確評估的危險。

要保人雖負有據實告知義務,但並非一有違反,保險公司即得解除保險契約;必須是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以「書面詢問」的「重要事項」違反據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才能據以作為解除契約之理由。

至於是否屬於「重要事項」,則以要保人就該事項如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說明時,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例如將因此拒保或提高保險費)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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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行號簽約式旅行平安保險 投保人須知 投保人須知 一、 投保 ...

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 (一),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 ...公司行號簽約式旅行平安保險    投保人須知一、投保時,應先請業務員出示登錄證,並請其詳細告知登錄證上所載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說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

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一)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又「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二)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各項詢問事項,詳實說明或填寫清楚,不能有過失遺漏,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

否則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不過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且因未盡告知義務解除契約時,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這一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三、除外責任:說明:(一)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1.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2.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0九條)。

(二)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以參閱。

四、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未繳付,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說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應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若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的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須負保險責任。

五、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之,但應註明其經過;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

為知道您投保的內容,及維護您的權益,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六、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說明:(一)本契約生效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無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三)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七、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但不包括下列契約:(一)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二)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三)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四)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第二點)八、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說明: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先向保險業提出申訴,保險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保險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申訴人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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