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論被保險人之年齡限制及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修正 |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沿革

論著名稱:, 論被保險人之年齡限制及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修正 ... 第一百零七條之沿革二、淺論本次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規定三、簡易人壽保險法之相關規定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學期刊論著名稱:論被保險人之年齡限制及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修正編著譯者:許慧如出版日期:2010.06刊登出處:台灣/萬國法律/第171期/2-8頁頁  數:7點閱次數:1944下載點數:28點銷售明細:授權者:萬國法律基金會(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標  籤:基本資料相關資料關鍵詞:喪葬費用;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人壽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傷害保險契約;年齡不實;承保中文摘要:人壽保險係以人之生死作爲保險事故,其中死亡保險對於人身安全至爲攸關,故而應以有健全心靈狀態之人爲被保險人爲原則,其智能淺薄或無判斷能力之人,容易遭貪圖保險金之人所謀害,而發生道德危險,我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就上開情形予以規範,於今年二月一日修正。

本文後續將就被保險人年齢之限制,亦即被保險人真實年齢陳述不實之各種情形,以及針對本次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條文分別論述如下。

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此次修正將承保年齢下限由十四歳提高爲十五歳,並對精神障礙者在死亡保險中之桑葬費用的法律效果分別為不同之規定,雖能減少道德危險,但仍未能徹底杜防道德危險。

目  次:壹、前言貳、被保險人真實年齡陳述不實之情形及法律效果一、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所定承保年齡上限者,契約無效二、被保險人之年齡申報不實,即低報真實年齡,致誤估保險費,以致保險費較真實年齡低者,比例調降保險金額三、被保險人之年齡不實,高報年齡,以致保險費較真實年齡為高者,保險人無須退還超收之保險費四、被保險人之年齡不實,低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年齡之下限者,須俟到達承保年齡時保險契約始生效力,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參、修正保險法第一零七條之規定一、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沿革二、淺論本次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規定三、簡易人壽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肆、小結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98.01.21版)保險法第7、55、64、107、108、122條(99.02.01版)相關判解:相關函釋:台財保字第0920751421號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472號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473號相關論著: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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