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保險商品相關訊息 |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沿革

1.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部分沿革及適用時間: · 2. 全球人壽於99年2月1日發函通知銷售通路自99年2月3日(含)起停止銷售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含死亡保障之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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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

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1.91/12/31(含)以前為新台幣100萬元。

2.92/1/1起調整為新台幣200萬元。

99/2/199/2/3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不適用喪葬費用。

107/6/13107/6/15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不適用喪葬費用。

109/6/10109/6/12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喪葬費用不得超過新台幣61.5萬元。

2.     全球人壽於99年2月1日發函通知銷售通路自99年2月3日(含)起停止銷售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含死亡保障之保單。

3.     全球人壽於109年6月11日發函通知銷售通路自109年6月12日(含)起,修正「全球人壽終身壽險」(QWX)有關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之保險給付約定,並調整該商品最高投保限額為6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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