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死亡沒保障保險法107條修不修? |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沿革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沿革. 備註. ~民國86年. 14歲以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兒童不得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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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大地震最終死亡人數為117人,而金管會統計,其中投保商業保險的罹難者為104人,不過依教育部統計,國中小以下死亡人數達27人,因此,若這27人均未滿15歲,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除了學生保險的100萬以外,若有投保商業保險,僅能拿回總繳保費,有些保險公司會加計利息,換言之,並無任何死亡保障。

前(2014)年復興航空澎湖空難,有罹難者持有信用卡送的千萬保險,但因為是未成年孩童,所以無效,而今年大地震又再度發生未成年罹難、死亡保險無效的問題,保險法107條是否該做調整,引發話題。

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於媒體評論,現行107條的規定有如因噎廢食,父母殺害子女以謀取保險金的疑慮是個案,不應視作通案。

公會也認為,107條的限制有三大理由包括道德危險的疑慮、未成年人無經濟負擔不需要保險、未成年自我保護的能力不足,但近年來的重大事故突顯出,107條已不合時宜,有修正的必要。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葉啟洲則認為,107條確實有修正的必要,應恢復未成年喪葬費用額度,而超過額度的部分是否可加保,可透過第三方公正單位來認定。

金管會表示,雖然現行107條規定15歲以下死亡保險無效,但事實上學童仍有100萬元的學生保險,保障應已足夠,未成年應更加注重醫療險的部分,不過近期對於保險法第107條是否修正,局內會召開會議討論。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沿革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沿革備註~民國86年14歲以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兒童不得買保險。

民國86年~民國90年第107條刪除。

全面開放兒童買保險,道德案件增加。

民國90年~民國99年未滿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人,人壽保險契約僅給付喪葬費用,死亡給付無效。

喪葬費用額度由主管機關訂定。

主管機關訂喪葬費用額度為100萬,民國91年調整為200萬。

仍有道德事件發生。

民國99年迄今●未滿15歲未成年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從15歲開始生效,未滿15歲前身故,退還保費、或返還帳戶價值。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僅有喪葬給付55.5萬元,死亡給付無效。

多起重大事故造成學童死亡,但領不到保險金,保險法第107調妥適性的議題再發酵。

資料來源: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整理    推薦相關新聞當母職成為高風險職業大退休潮正面來襲!忙工作不想生小孩勞保留職停薪還有津貼年金保單價值須計入遺產課稅壽險業務前4月淨增37人畢業季搶人大戰保單大風吹!多家壽險明年停售逾30張商品3天保單審閱期你看了嗎?更多新聞>編輯推薦市場訊息文化部:【2017世界音樂節@臺灣】最具幸福力的戶外音樂節為協助臺灣本土特色音樂向國際市場輸出,建立臺灣成為世界音樂之交流中心,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市場訊息台灣人壽:連續8年舉辦祖孫三代健走北中串聯號召萬人響應跨世代陪伴力量支持友善高齡環境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灣人壽」)長期推動高齡健康,...財產保險夏日瘋戲水別忘保險權益炎炎夏日正是水上活動旺季,海邊、游泳池到處擠滿戲水人潮,然而,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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