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沿革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保險商品相關訊息

1.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部分沿革及適用時間: · 2. 全球人壽於99年2月1日發函通知銷售通路自99年2月3日(含)起停止銷售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含死亡保障之保單。

網路投保保戶登入一般保戶團險保戶聯絡全球借款利率宣告利率表單下載網路投保保戶服務保險法第107條專區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因應說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保險商品相關訊息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相關Q&A金融友善服務專區審閱期專區法規依據檔案下載審閱期Q&A醫療險示範條款說明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重大疾病揭露事項法定傳染病專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宣導專區保險法修訂調整用詞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說明1.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部分沿革及適用時間:總統令公布時間生效時間條文內容保險商品喪葬費用保障額度90/7/990/7/11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

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1.91/12/31(含)以前為新台幣100萬元。

2.92/1/1起調整為新台幣200萬元。

99/2/199/2/3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不適用喪葬費用。

107/6/13107/6/15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不適用喪葬費用。

109/6/10109/6/12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喪葬費用不得超過新台幣61.5萬元。

2.     全球人壽於99年2月1日發函通知銷售通路自99年2月3日(含)起停止銷售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含死亡保障之保單。

3.     全球人壽於109年6月11日發函通知銷售通路自109年6月12日(含)起,修正「全球人壽終身壽險」(QWX)有關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之保險給付約定,並調整該商品最高投保限額為61.5萬元。




2. (2010.06)-論被保險人之年齡限制及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修正

論著名稱:, 論被保險人之年齡限制及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修正 ... 第一百零七條之沿革二、淺論本次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規定三、簡易人壽保險法之相關規定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學期刊論著名稱:論被保險人之年齡限制及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修正編著譯者:許慧如出版日期:2010.06刊登出處:台灣/萬國法律/第171期/2-8頁頁  數:7點閱次數:1944下載點數:28點銷售明細:授權者:萬國法律基金會(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標  籤:基本資料相關資料關鍵詞:喪葬費用;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人壽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傷害保險契約;年齡不實;承保中文摘要:人壽保險係以人之生死作爲保險事故,其中死亡保險對於人身安全至爲攸關,故而應以有健全心靈狀態之人爲被保險人爲原則,其智能淺薄或無判斷能力之人,容易遭貪圖保險金之人所謀害,而發生道德危險,我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就上開情形予以規範,於今年二月一日修正。

本文後續將就被保險人年齢之限制,亦即被保險人真實年齢陳述不實之各種情形,以及針對本次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條文分別論述如下。

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此次修正將承保年齢下限由十四歳提高爲十五歳,並對精神障礙者在死亡保險中之桑葬費用的法律效果分別為不同之規定,雖能減少道德危險,但仍未能徹底杜防道德危險。

目  次:壹、前言貳、被保險人真實年齡陳述不實之情形及法律效果一、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所定承保年齡上限者,契約無效二、被保險人之年齡申報不實,即低報真實年齡,致誤估保險費,以致保險費較真實年齡低者,比例調降保險金額三、被保險人之年齡不實,高報年齡,以致保險費較真實年齡為高者,保險人無須退還超收之保險費四、被保險人之年齡不實,低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年齡之下限者,須俟到達承保年齡時保險契約始生效力,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參、修正保險法第一零七條之規定一、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沿革二、淺論本次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規定三、簡易人壽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肆、小結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98.01.21版)保險法第7、55、64、107、108、122條(99.02.01版)相關判解:相關函釋:台財保字第0920751421號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472號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473號相關論著: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3. 未成年死亡沒保障保險法107條修不修?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沿革. 備註. ~民國86年. 14歲以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兒童不得買保險。

1105SMTWTFS會員登入還不是會員?立即加入記住Email忘記密碼?管理者登入記住帳號標題來源類別發行日期閱讀權限-選擇來源-新聞月刊季刊其他無-選擇類別-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現代看保險市場訊息~-會員種類-書城會員電子報會員新聞會員新聞會員Plus不放置新聞------------新聞搜尋><會員登入|會員中心新聞搜尋2021年5月31日星期一今日要聞《現代保險健康理財》媒體集團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現代保險》書城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市場訊息收件人姓名:小姐先生收件人Email:寄件人電話:顯示不顯示新聞 人壽保險未成年死亡沒保障保險法107條修不修?文/朱家儒|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2016.02.22 (新聞)南台灣大地震震死117人,其中104人有投保商業保險,不過依《保險法》規定,未滿15歲身故僅能退還保費,導致部分受災戶領不到保險金,法規的適妥性,以及是否該調整,再度引發話題。

0206大地震最終死亡人數為117人,而金管會統計,其中投保商業保險的罹難者為104人,不過依教育部統計,國中小以下死亡人數達27人,因此,若這27人均未滿15歲,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除了學生保險的100萬以外,若有投保商業保險,僅能拿回總繳保費,有些保險公司會加計利息,換言之,並無任何死亡保障。

前(2014)年復興航空澎湖空難,有罹難者持有信用卡送的千萬保險,但因為是未成年孩童,所以無效,而今年大地震又再度發生未成年罹難、死亡保險無效的問題,保險法107條是否該做調整,引發話題。

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於媒體評論,現行107條的規定有如因噎廢食,父母殺害子女以謀取保險金的疑慮是個案,不應視作通案。

公會也認為,107條的限制有三大理由包括道德危險的疑慮、未成年人無經濟負擔不需要保險、未成年自我保護的能力不足,但近年來的重大事故突顯出,107條已不合時宜,有修正的必要。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葉啟洲則認為,107條確實有修正的必要,應恢復未成年喪葬費用額度,而超過額度的部分是否可加保,可透過第三方公正單位來認定。

金管會表示,雖然現行107條規定15歲以下死亡保險無效,但事實上學童仍有100萬元的學生保險,保障應已足夠,未成年應更加注重醫療險的部分,不過近期對於保險法第107條是否修正,局內會召開會議討論。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沿革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沿革備註~民國86年14歲以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兒童不得買保險。

民國86年~民國90年第107條刪除。

全面開放兒童買保險,道德案件增加。

民國90年~民國99年未滿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人,人壽保險契約僅給付喪葬費用,死亡給付無效。

喪葬費用額度由主管機關訂定。

主管機關訂喪葬費用額度為100萬,民國91年調整為200萬。

仍有道德事件發生。

民國99年迄今●未滿15歲未成年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從15歲開始生效,未滿15歲前身故,退還保費、或返還帳戶價值。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僅有喪葬給付55.5萬元,死亡給付無效。

多起重大事故造成學童死亡,但領不到保險金,保險法第107調妥適性的議題再發酵。

資料來源: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整理    推薦相關新聞當母職成為高風險職業大退休潮正面來襲!忙工作不想生小孩勞保留職停薪還有津貼年金保單價值須計入遺產課稅壽險業務前4月淨增37人畢業季搶人大戰保單大風吹!多家壽險明年停售逾30張商品3天保單審閱期你看了嗎?更多新聞>編輯推薦市場訊息文化部:【2017世界音樂節@臺灣】最具幸福力的戶外音樂節為協助臺灣本土特色音樂向國際市場輸出,建立臺灣成為世界音樂之交流中心,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市場訊息台灣人壽:連續8年舉辦祖孫三代健走北中串聯號召萬人響應跨世代陪伴力量支持友善高齡環境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灣人壽」)長期推動高齡健康,...財產保險夏日瘋戲水別忘保險權益炎炎夏日正是水上活動旺季,海邊、游泳池到處擠滿戲水人潮,然而,國人



4. 保險法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 號令修正公布第​107、125、128、131、133、135、138-2、146-5 條條文;並增訂第107-1 條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沿革友善列印沿革法規名稱:保險法EN公布日期:民國18年12月30日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3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138-2條條文   3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51號令修正公布第165條條文   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125、128、131、133、135、138-2、146-5條條文;並增訂第107-1條條文   30.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66、167-1、167-4~168-1、169、169-2、170-1~171-1、172、172-2條條文   2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501號令修正公布第146-4條條文   2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2161號令增訂公布第16-1、163-1條條文   2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67、168-2~168-4條條文;並增訂第136-1條條文   2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01號令修正公布第163條條文   2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31號令修正公布第146-5、168條條文   2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5691號令修正公布第167-2、167-3條條文   2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91號令修正公布第8-1、29、64、122、130、136、143-4、144、149、163、167~167-4、168、171、171-1、178條條文;並增訂第138-4、143-5、143-6條條文;除第143-4~143-6、149條條文及第168條第4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2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136、142、143-3、146-1、146-2、146-4、146-5、146-9、149~149-2、149-6~149-8、149-11、168、169-2條條文;並增訂第166-1條條文   2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22條條文   20.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3157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1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12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19.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146-4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149-7條第1項第4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   18.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91號令修正公布第163、165、167-1、167-2、177、178條條文及第五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164-1、167-3~167-5、177-1條條文;刪除第164條條文;除第177-1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50008157號令發布第177-1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1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481號令增訂公布第139-1、139-2、171-2條條文   1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998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條條文   1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711號令修正公布第9、11、12、40、56、116、117、120、136、137、138、138-1、143、143-1、143-3~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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