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跑條款損害賠償民法第218條減輕賠償責任金管會 | 民法218

跳至主要內容新北市有一名20歲剛成年男子替父母送貨,結果開車不慎一次撞了四台超跑,預估修理費可能好幾百萬,欲哭無淚,民間發起許多募捐活動希望幫助少年度過難關外,也有相關芻議認為應訂立超跑條款,限制開超跑上路因而肇事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避免用路人一撞即毀了一輩子,這樣的條款有沒有意義呢?新聞連結:「超跑條款」設賠償上限?金管會:民法已有規定【分析】法諺有云:「巨額賠償等於無賠償」,意思就是損害賠償法則在有損害有賠償原則下,若賠償為天價時,賠償義務人往往乾脆放棄賠償對方,權利人形同無法求償,所以在賠償金額太過巨大而影響賠償義務人生計時,民法第218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換言之,撞超跑的少年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前提下可以引用這條民法規定,請法院減輕其賠償金額。

故訂立超跑條款是疊床架屋之不必要想法!【民法】第218條(因賠償義務人生計關係之酌減)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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