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18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218

要旨:. 損害係因侵權行為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依民法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縱令該侵權行為人,因賠償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亦不得減輕其賠償金額,其 ...列印時間:110/05/3122:50:::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判例友善列印相關判例法規名稱:民法EN第218條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1.裁判字號:33年上字第551號裁判日期:民國33年02月15日要旨:損害係因侵權行為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依民法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縱令該侵權行為人,因賠償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亦不得減輕其賠償金額,其不能以侵權行為人之無資力,即謂受害人不應請求賠償,更無待言。

2.裁判字號:廢23年上字第3057號裁判日期:民國23年01月01日要旨:損害係因侵權行為人之故意所致者,縱令該侵權行為人,因賠償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亦不得減輕其賠償金額,其資力如何,自可不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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