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打壞物品,賠全額後,可請求交付該物品 | 損害賠償原則

而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就是所謂的損失填補原則,被害人能請求 ...免費電話諮詢專線:04-23756755  夜間假日免費諮詢:0936-177880  取名由來本所描述服務團隊服務項目法律諮詢好站連結回首頁HOME>法律知識庫>其他民事法律離婚與監護工程案件專區其他刑事案件債務催討公司法行政訴訟遺囑及繼承大法官釋字學法律其他民事法律醫療糾紛家事事件貪污治罪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寵物議題房屋買賣糾紛租屋糾紛勞資糾紛訴訟程序及書狀不動產涉訟強制執行公然侮辱與誹謗詐欺侵占及背信家庭暴力性犯罪酒駕和肇事逃逸車禍問題商標權著作權偽造文書緩刑與易科罰金妨害風化緩起訴國家賠償強制罪打壞物品,賠全額後,可請求交付該物品◆案例事實桃園一名翁姓男子,不慎撞倒社區的大型立鐘,遭管委會訴請賠償,翁男除了賠償2萬元的修復費用外,因為立鐘經鑑價後,鑑價結果顯示大型立鐘非市場上容易交易之物品,且外觀仍可看出修復痕跡,認為立鐘原本價格為30萬元,修復後之價格為0,翁男賠償管委會30萬元後,心有不干,依民法第218條之1規定,訴請管委會移轉立鐘的所有權給他,法院判決翁男勝訴,翁男取得立鐘所有權。

 ◆律師解說造成他人損害,被害人權利為何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若因故意或過失,導致他人財產受損時,就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例如本案苦主翁男,不小心毀損了社區的立鐘,就必須負責賠償。

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遭受損害的一方,有何權利可主張呢?依民法第213條規定,加害人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但被害人也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回復原狀的費用,且如果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時,也可直接請求賠償金錢。

損失填補原則而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就是所謂的損失填補原則,被害人能請求賠償的範圍,以所受損害為限,不能受損5萬元,卻要求10萬元的賠償。

這是我國民法很重要的概念,避免被害人雙重得利。

民法第218條之1規定:「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這條的規定也是從損害填補原則出發,就是避免有人「因為損害而獲益」,不論是被害人(防止受損害者獲有雙重賠償)或是其他負有賠償義務的加害人(使對於損害發生原因較近者,負終局責任)都是。

看到這邊,還是不太懂嗎?舉個例子會比較容易瞭解:例如:甲客運公司載送旅客,行經國道,司機並無任何違反交通規則的情形,乙小客車違規變換車道與甲客運公司的遊覽車發生車禍,乘客因此受傷。

此時,乘客可以向誰求償?按民法規定,都可以,甲客運公司和乘客間成立旅客運送契約,甲客運公司對旅客的安全,要負通常事變責任,意思就是除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外,旅客只要受傷,不管甲客運公司有沒有過失,都還是要負賠償責任;而乘客也可以直接向乙小客車求償,當然就不說了。

如果乘客選擇向甲客運公司求償(畢竟大公司比較好求償),甲客運公司賠償乘客損失後,可以要求乘客把對乙小客車損害賠償的權利,讓與給自己,因為最終需要負責的是乙小客車,且乘客的損害也已經獲得填補,但不能讓最終應負責的乙置身事外,於是甲客運公司賠償乘客後,可以請求乘客讓與對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甲客運公司再向乙小客車求償。

 本案情形如何利用民法第218條之1? 台中市西區忠明南路270號7樓之2Since2004免費法律諮詢電話專線:北部02-27185211桃園新竹03-6586032中部04-23756755南部07-28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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