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法律常識問題-臺灣高等檢察署 | 恢復原狀

按Enter到主內容區:::首頁法律與廉政法律常識問題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回上一頁友善列印發布日期:95-05-18最後更新日期:109-09-14資料點閱次數:109953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曾永盛放學回家,與鄰居又是同學陳憶年邊走邊聊,不知不覺來到離家不遠的巷口,只見一輛小自客車很快地自大馬路轉彎進入巷內,曾永盛心中大吃一驚,因為他家座落的那條巷道,是被劃為只出不進的「單行道」。

這車的駕駛看都不看巷口豎立的禁止入內標示牌,就直往巷內闖。

這時萬一巷內有車輛出來,豈不是撞個正著,還沒有時間想到下一步,就聽到「砰」的一聲金屬相撞的巨響,知道正如他所想像的車禍發生了。

為了一探究竟,便拉著陳憶年快步往巷內走去。

進入巷道沒多遠,就看到兩輛汽車的車頭對車頭,強吻在一處,兩車的車頭幾乎都撞成稀爛,還好肇事者與被撞的苦主都只是受到一點皮肉傷,沒有什麼大礙,正在靜候警員來處理。

這時左右鄰居也都紛紛現身,觀看這場不該發生而發生的車禍。

曾永盛從圍觀的芳鄰口中,聽出來幾乎都是異口同聲指摘這位擅闖單行道留有小鬍子的年輕人,可見公道自在人心。

曾永盛看了現場,對這場車禍的誰是誰非,已經一目瞭然。

這時飢火中燒,現場又沒有新鮮事值得再看下去,便與陳憶年分手,回家填飽肚子去。

  約莫過了一星期,曾永盛又在回家途中遇到陳憶年,談起那天看到的車禍結局。

陳憶年告訴他,被撞的車主鄭老先生就住在他家隔壁,他那輛福特車是在一年以前花了三十五萬元買的二手車,平時很少使用,那天要用車載家人外出晚餐,碰巧被撞得車頭全毀,修車廠告知他,把這輛車修復花的錢要比買新車還多。

後來雙方和解,肇事的小鬍子拿給鄭老先生二十八萬元,補貼鄭老先生買一輛新車,這件事情就此了斷。

至於擅闖單行道的小鬍子,賠了錢以外,還毀了自己的車。

而且警察也給他開了一張交通罰單。

不遵守交通規則,代價也夠大了!  由這件將他人汽車撞毀賠錢了事的事件,讓曾永盛想起不久以前,在報上看過一則新聞,一位女子駕車倒車時不慎與停在路旁停車格內的一輛汽車擦撞,把這車的車頭與左側車身撞壞了,若是一般車輛受點小損傷,修復也花不了多少錢,只多賠一輛同型同款的車輛也就解決了。

偏偏這被撞的是美國進口車齡已經十六年的克萊斯勒牌汽車,因為這是台灣地區沒有同型同款車獨一無二的一輛車,車主是當作古董寶貝來看待。

車子被撞後他堅持要肇事者依原狀修復,修理費據修理廠估計高達三十三萬元,肇事者與保險公司則主張十六年車齡的舊車,在中古市場只有二、三萬元價值,花幾十萬元修理不合理,買一輛晚幾年的同型車賠他又不被接受。

後來這位車主提起回復原狀的民事訴訟,獲得勝訴的判決。

很想知道撞壞他人的車輛,究竟要回復原狀或者是可以用用金錢來賠償?    法律對於違法的行為,給予當事人的法律的效果,分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兩種,刑事上責任指的是刑罰;民事上責任便是損害賠償。

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最主要的法律依據,便是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駕駛汽車闖進單行道,把迎面而來的汽車車頭撞毀;或者在路邊倒車,不小心將自己汽車與他人合法停在停車格內的汽車發生擦撞,而使他人的汽車受到損壞。

這些駕駛車輛的人雖然都不是故意的行為,現行刑法上又沒有過失毀損的罪名,所以不必負起刑事責任。

但這兩位汽車駕駛人都有應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行為,他人擁有的汽車,屬於他人的財產權,受到法律的保障,因而把他人的汽車撞毀或予以損壞,都是不法侵害他人財產上的權利,依上面所引的民法法條,這兩位汽車駕駛人都要負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民事上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的人,要用什麼方法去賠償被害人的損害呢?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對這個問題有個原則性的規定,就是:「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財物被損壞的被害人,原則上是要加害人對被損壞的物回復原狀,例外的則要有法律的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契約的訂定。

像曾永盛看到的那件汽車硬闖單行道的車禍,是雙方訂立和解契約方式來解決,就用不著再去考慮法律的規定,因為民法是私法,關係的是私權爭執,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與禁止的規定,當事人能夠用協議的方式私下解決,就不必勞煩法院介入。

  至於那輛在台灣地區獨一無二的汽車被擦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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