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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法律常識問題-臺灣高等檢察署

按Enter到主內容區:::首頁法律與廉政法律常識問題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回上一頁友善列印發布日期:95-05-18最後更新日期:109-09-14資料點閱次數:109953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天曾永盛放學回家,與鄰居又是同學陳憶年邊走邊聊,不知不覺來到離家不遠的巷口,只見一輛小自客車很快地自大馬路轉彎進入巷內,曾永盛心中大吃一驚,因為他家座落的那條巷道,是被劃為只出不進的「單行道」。

這車的駕駛看都不看巷口豎立的禁止入內標示牌,就直往巷內闖。

這時萬一巷內有車輛出來,豈不是撞個正著,還沒有時間想到下一步,就聽到「砰」的一聲金屬相撞的巨響,知道正如他所想像的車禍發生了。

為了一探究竟,便拉著陳憶年快步往巷內走去。

進入巷道沒多遠,就看到兩輛汽車的車頭對車頭,強吻在一處,兩車的車頭幾乎都撞成稀爛,還好肇事者與被撞的苦主都只是受到一點皮肉傷,沒有什麼大礙,正在靜候警員來處理。

這時左右鄰居也都紛紛現身,觀看這場不該發生而發生的車禍。

曾永盛從圍觀的芳鄰口中,聽出來幾乎都是異口同聲指摘這位擅闖單行道留有小鬍子的年輕人,可見公道自在人心。

曾永盛看了現場,對這場車禍的誰是誰非,已經一目瞭然。

這時飢火中燒,現場又沒有新鮮事值得再看下去,便與陳憶年分手,回家填飽肚子去。

  約莫過了一星期,曾永盛又在回家途中遇到陳憶年,談起那天看到的車禍結局。

陳憶年告訴他,被撞的車主鄭老先生就住在他家隔壁,他那輛福特車是在一年以前花了三十五萬元買的二手車,平時很少使用,那天要用車載家人外出晚餐,碰巧被撞得車頭全毀,修車廠告知他,把這輛車修復花的錢要比買新車還多。

後來雙方和解,肇事的小鬍子拿給鄭老先生二十八萬元,補貼鄭老先生買一輛新車,這件事情就此了斷。

至於擅闖單行道的小鬍子,賠了錢以外,還毀了自己的車。

而且警察也給他開了一張交通罰單。

不遵守交通規則,代價也夠大了!  由這件將他人汽車撞毀賠錢了事的事件,讓曾永盛想起不久以前,在報上看過一則新聞,一位女子駕車倒車時不慎與停在路旁停車格內的一輛汽車擦撞,把這車的車頭與左側車身撞壞了,若是一般車輛受點小損傷,修復也花不了多少錢,只多賠一輛同型同款的車輛也就解決了。

偏偏這被撞的是美國進口車齡已經十六年的克萊斯勒牌汽車,因為這是台灣地區沒有同型同款車獨一無二的一輛車,車主是當作古董寶貝來看待。

車子被撞後他堅持要肇事者依原狀修復,修理費據修理廠估計高達三十三萬元,肇事者與保險公司則主張十六年車齡的舊車,在中古市場只有二、三萬元價值,花幾十萬元修理不合理,買一輛晚幾年的同型車賠他又不被接受。

後來這位車主提起回復原狀的民事訴訟,獲得勝訴的判決。

很想知道撞壞他人的車輛,究竟要回復原狀或者是可以用用金錢來賠償?    法律對於違法的行為,給予當事人的法律的效果,分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兩種,刑事上責任指的是刑罰;民事上責任便是損害賠償。

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最主要的法律依據,便是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駕駛汽車闖進單行道,把迎面而來的汽車車頭撞毀;或者在路邊倒車,不小心將自己汽車與他人合法停在停車格內的汽車發生擦撞,而使他人的汽車受到損壞。

這些駕駛車輛的人雖然都不是故意的行為,現行刑法上又沒有過失毀損的罪名,所以不必負起刑事責任。

但這兩位汽車駕駛人都有應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行為,他人擁有的汽車,屬於他人的財產權,受到法律的保障,因而把他人的汽車撞毀或予以損壞,都是不法侵害他人財產上的權利,依上面所引的民法法條,這兩位汽車駕駛人都要負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民事上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的人,要用什麼方法去賠償被害人的損害呢?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對這個問題有個原則性的規定,就是:「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財物被損壞的被害人,原則上是要加害人對被損壞的物回復原狀,例外的則要有法律的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契約的訂定。

像曾永盛看到的那件汽車硬闖單行道的車禍,是雙方訂立和解契約方式來解決,就用不著再去考慮法律的規定,因為民法是私法,關係的是私權爭執,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與禁止的規定,當事人能夠用協議的方式私下解決,就不必勞煩法院介入。

  至於那輛在台灣地區獨一無二的汽車被擦撞



2. 什麼是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構成的要件是什麼?

車禍賠償:損害賠償常見於車禍案件,車禍賠償以損害填補為原則,經常可見之賠償項目有:支出醫療費用、購買醫生證明需要之輔具、薪資損失等。

若需雇用看護 ...Skiptocontent關於巽耘巽耘品牌故事陳律師的故事團隊介紹客戶見證民事客戶見證刑事客戶見證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家事繼承刑事訴訟毒品詐欺肇事逃逸妨害性自主車禍其他刑事案件法律專欄聯絡方式一、定義:損害賠償為事件發生後的結果,因侵權行為使人財產、權利受到損害或減少,因此負起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例:車禍賠償、動物咬傷、或者工作物未保管好,因而導致人受傷;侵害人身權利,如:毆打或違約等;消費責任,如:車子爆衝。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類型: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侵害財產權因侵害人身權利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因其他原因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成立要件:損害賠償成立要件原則,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

有侵權行為,或違反法律規定行為。

有造成他人損害的結果。

因果關係:行為與損害結果要有因果關係,也就是此侵權行為,確實導致此損害結果發生才能成立。

四、損害賠償原則有損害,則需有填補。

損害賠償以請求回復原狀為原則,如無法回復原狀,才以金錢作為補償。

禁止超額填補(不當得利),被害人不能因損害結果,過度要求賠償,透過賠償獲取利益。

五、重要議題:損害賠償舉證責任:請求方負有舉證責任,請求方需舉證提出損害賠償成立要件,以及填補損害範圍。

請求權消滅時效:屬於短期時效,當知道侵權人開始起算2年,即便未知侵權人,自事件發生10年後則超過請求時效。

車禍賠償:損害賠償常見於車禍案件,車禍賠償以損害填補為原則,經常可見之賠償項目有:支出醫療費用、購買醫生證明需要之輔具、薪資損失等。

若需雇用看護照顧,目前法律上規定不論親人或雇用他人,皆比照目前看護給付薪資標準支付。

關於慰撫金,法律上規定可請求賠償,但需符合下列其一如:侵犯他人身體、健康或心裡造成壓力2.名譽3.隱私4.貞操5.其他人格法益,如情節重大,並依法官判斷得以請求。

連帶賠償責任:當未成年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父母需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員工(雇員)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侵害到他人權益造成損害,雇用人(雇主)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Byadasdadasdasd2018-03-06ProjectnavigationPreviousPreviousproject:家事NextNextproject:毒品相關文章用路人必看:車禍賠償注意事項2019-09-09近期文章退休前,請先了解雇主有無高薪低報2020-06-30加班權益知多少:律師解析夜點費認定問題2020-06-15租屋還沒簽約,定金可以退嗎?2020-06-02老闆一句工作效率不佳,就能扣勞工薪水?2020-05-28工作量超出負荷?你可以這樣做!2020-05-28試用行不行?職場新人一定要知道的2件事2020-05-22GotoTop



3. 法律常識-打壞物品,賠全額後,可請求交付該物品

而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就是所謂的損失填補原則,被害人能請求 ...免費電話諮詢專線:04-23756755  夜間假日免費諮詢:0936-177880  取名由來本所描述服務團隊服務項目法律諮詢好站連結回首頁HOME>法律知識庫>其他民事法律離婚與監護工程案件專區其他刑事案件債務催討公司法行政訴訟遺囑及繼承大法官釋字學法律其他民事法律醫療糾紛家事事件貪污治罪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寵物議題房屋買賣糾紛租屋糾紛勞資糾紛訴訟程序及書狀不動產涉訟強制執行公然侮辱與誹謗詐欺侵占及背信家庭暴力性犯罪酒駕和肇事逃逸車禍問題商標權著作權偽造文書緩刑與易科罰金妨害風化緩起訴國家賠償強制罪打壞物品,賠全額後,可請求交付該物品◆案例事實桃園一名翁姓男子,不慎撞倒社區的大型立鐘,遭管委會訴請賠償,翁男除了賠償2萬元的修復費用外,因為立鐘經鑑價後,鑑價結果顯示大型立鐘非市場上容易交易之物品,且外觀仍可看出修復痕跡,認為立鐘原本價格為30萬元,修復後之價格為0,翁男賠償管委會30萬元後,心有不干,依民法第218條之1規定,訴請管委會移轉立鐘的所有權給他,法院判決翁男勝訴,翁男取得立鐘所有權。

 ◆律師解說造成他人損害,被害人權利為何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若因故意或過失,導致他人財產受損時,就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例如本案苦主翁男,不小心毀損了社區的立鐘,就必須負責賠償。

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遭受損害的一方,有何權利可主張呢?依民法第213條規定,加害人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但被害人也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回復原狀的費用,且如果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時,也可直接請求賠償金錢。

損失填補原則而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就是所謂的損失填補原則,被害人能請求賠償的範圍,以所受損害為限,不能受損5萬元,卻要求10萬元的賠償。

這是我國民法很重要的概念,避免被害人雙重得利。

民法第218條之1規定:「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這條的規定也是從損害填補原則出發,就是避免有人「因為損害而獲益」,不論是被害人(防止受損害者獲有雙重賠償)或是其他負有賠償義務的加害人(使對於損害發生原因較近者,負終局責任)都是。

看到這邊,還是不太懂嗎?舉個例子會比較容易瞭解:例如:甲客運公司載送旅客,行經國道,司機並無任何違反交通規則的情形,乙小客車違規變換車道與甲客運公司的遊覽車發生車禍,乘客因此受傷。

此時,乘客可以向誰求償?按民法規定,都可以,甲客運公司和乘客間成立旅客運送契約,甲客運公司對旅客的安全,要負通常事變責任,意思就是除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外,旅客只要受傷,不管甲客運公司有沒有過失,都還是要負賠償責任;而乘客也可以直接向乙小客車求償,當然就不說了。

如果乘客選擇向甲客運公司求償(畢竟大公司比較好求償),甲客運公司賠償乘客損失後,可以要求乘客把對乙小客車損害賠償的權利,讓與給自己,因為最終需要負責的是乙小客車,且乘客的損害也已經獲得填補,但不能讓最終應負責的乙置身事外,於是甲客運公司賠償乘客後,可以請求乘客讓與對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甲客運公司再向乙小客車求償。

 本案情形如何利用民法第218條之1? 台中市西區忠明南路270號7樓之2Since2004免費法律諮詢電話專線:北部02-27185211桃園新竹03-6586032中部04-23756755南部07-2819120



4. 損害賠償法的目的:損害填補、損害預防、懲罰制裁

王澤鑑,損害填補,損害預防,懲罰制裁,獲利禁止,個人主義,回復原狀,金錢賠償,責任保險,惡意,商品責任,服務責任,民刑不分,民法第213 ... 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請求權基礎),有為契約(債務不履行等)、有為侵權行為。

... 從稅捐法談社會國原則之實踐. 熱門: 首頁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學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大陸期刊  核心  非核心DOI文章首頁臺灣期刊法律月旦法學雜誌200508 (123期)查看詳細全文篇名損害賠償法的目的:損害填補、損害預防、懲罰制裁作者王澤鑑中文摘要"現行損害賠償法究具有何種目的?旨在實踐何種功能?如何建構其內容?損害賠償法係由責任成立及責任效果二個部分所構成。

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請求權基礎),有為契約(債務不履行等)、有為侵權行為。

前者在於保護契約當事人的期待利益。

後者包括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和核子賠償法等相關規定,雖具保護權益不受侵害的共通規範功能,但亦各有其特別的立法目的。

"起訖頁207-219關鍵詞損害填補、損害預防、懲罰制裁、獲利禁止、個人主義、回復原狀、金錢賠償、責任保險、惡意、商品責任、服務責任、民刑不分、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6條刊名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200508 (123期)出版單位元照出版公司該期刊-上一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修正條文評析——修正條文第十四條消滅時效與第二八條保險人免責規定之檢討該期刊-下一篇脫法行為、消極信託及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號民事判決評釋 新書閱讀最新講座優惠活動月旦實務講座.講座試聽.進修課程月旦影音論壇.研討會新訊月旦知識庫.數位授權.個人購點.單位採購月旦醫事法網期刊數位服務.DOI註冊.電子期刊.投審系統.學術不端檢測社群平台.FB粉絲團.Google+.元照Youtube讀者服務.圖書目錄下載.購物說明.團體訂購.聯絡客服關於元照.元照簡介.出版/授權合作.廣告合作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客服信箱Copyright©元照出版Allrightsreserved.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5. 損害賠償請求權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4.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編輯]. 損害賠償原則. 損害賠償原則包括三點 ...損害賠償請求權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損害賠償請求權(Righttoclaimdamages)目錄1什麼是損害賠償請求權2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類型3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要素4損害賠償原則5損害賠償方式6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區別[編輯]什麼是損害賠償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因權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權利。

[編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類型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類型包括:  1.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受害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a.因侵害財產權[物權/知識產權/繼承權/債權]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b.因侵害人身權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2.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3.因其他原因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編輯]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要素  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要素包括四個:  1.須有侵害物權的行為前提:指行為人通過非法侵入/侵占/妨礙/毀損他人之物等手段侵害他人物權的行為。

  (1)侵害物權行為主要有4種:  A.非法侵入闖入:我國《民法通則》未直接規定非法侵入行為;但是《民法通則》第71/75/80/81條都與非法侵入行為有關。

  B.妨害:指加害人妨害他人對不動產物權的行使、物之利用的便利的行為。

  C.侵占:指加害人通過不法占有、處分他人財產而侵害他人所有權、他物權的行為。

  D.毀損: a.毀滅:使財物不復以原有方式存在; b.損壞:使財物全部或部分喪失其原有功能、價值。

  (2)《民通》規定侵害物權行為主要有侵占、毀損兩種。

  2.須有損害實施實質條件:指物權人的物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不一定是財物損害。

  (1)直接損失。

  (2)間接損失:  A.未來可得利益/非既得利益:判斷時間標準為侵權行為發生時;  B.未來必得利益/非假設利益:該利益的取得具有現實可能性,不是抽象可能性;  C.該利益損失必須為侵權行為可及範圍內。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4.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編輯]損害賠償原則  損害賠償原則包括三點:  (1)全部賠償原則:指加害人應當賠償因其加害行為給物權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2)損益相抵原則:  A.如物權人因損害發生而受有利益,應當將此利益從損失額度中予以扣除;  B.侵權人僅就二者差額部分予以賠償的原則。

  (3)過失相抵原則:指在侵害物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中,由於雙方的混合過錯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責任的原則;  A.過錯比較:指通過比較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的過錯性質、過錯程度,以決定當事人雙方責任承擔和責任程度。

  B.原因力比較:指通過比較引起損害發生的各種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確定雙方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①當事人雙方過錯無法確定時:應以原因力大小確定責任比例;  ②當事人雙方過錯程度能夠確定時:原因力大小對責任分擔起微調作用。

[編輯]損害賠償方式  損害賠償有二種方式:  A.折價賠償:指將物權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摺合成現金,以金錢予以賠償;  B.實物賠償:指以同種類、同質量的物替代受損害的物。

[編輯]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區別  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區別在於:  (1)產生基礎不同:基於知識產權這一基礎性的絕對權產生的,其請求內容是除去權利上的不利負擔;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基於侵權之債產生的一種債權請求權,其請求內容是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對權利人予以救濟。

    (2)制度功能不同:知識產權請求權是一種不作為請求權,目的在於回覆知識產權的權利圓滿狀態;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求行為人支付賠償金,最終目的在於填平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3)構成要件不同:知識產權請求權的行使或實現無需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甚至有的情形中也無需考慮損害事實;損害賠償請求權基於侵權之債,須具備侵權構成四要件:侵害行為(或稱之為違法行為、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

    (4)歸責原則不同:知識產權請求權的行使並不要求符合侵權構成要件,無需主觀過錯要件,因而也就不存在歸責原則的問題,更談不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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