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不分紅 ... | 保險契約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一)契約撤銷權(第2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不分紅保單)公發布日:民國99年03月22日修正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發文字號: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3040號法規體系:保險局/人身保險目立法理由: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不分紅保單)(100.04.11).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不分紅保單)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一)契約撤銷權(第2條)(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3條、第5條至第8條、第10條)(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4條)(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9條)(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11條至第15條)(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16條、第17條)(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19條至第21條)(八)保險單借款(第22條)(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25條、第26條)(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27條)前言一、本契約審閱期間○日(不得少於3日)。

二、保險商品名稱保險商品名稱項下應記載給付項目與重要資訊。

三、主管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或保險公司報主管機關核備或備查之日期及文號。

四、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E-mail):條文第一條保險契約之構成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契約撤銷權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保險契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保險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依保險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保險責任之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之憑證。

保險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保險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範圍(依保險給付內容訂定保險範圍)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之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之停止分期繳納之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保險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保險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保險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之分期保險費者,保險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之墊繳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之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保險公司應以保險契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之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之保險費及利息,使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停止保險費之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之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之翌日起,按墊繳當時○○○○○○之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之本息,保險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之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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