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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契約的當事人、關係人

保險契約的當事人、關係人關係圖說明: 當事人包含保險人及要保人,要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要約(提出要保書),經保險人向要保人承諾(發給保險單)。

關係人包含被保險人及受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簡介|隱私權政策|網站導覽|常見問答|意見信箱(另開新視窗)|回首頁風險管理與保險教育推廣入口網主選單Menu最新消息校園安全金融知識學習保險消費者手冊數位百寶箱::::::首頁>保險消費者手冊>投保人壽保險要訣保險契約的當事人、關係人保險契約的當事人、關係人關係圖說明:當事人包含保險人及要保人,要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要約(提出要保書),經保險人向要保人承諾(發給保險單)。

關係人包含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保險消費者手冊 投保人壽保險要訣 分紅保單及不分紅保單 國外地下保單 醫療保險 投資型保險 產品責任保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旅行平安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 退休規劃與退休年金 保險電子商務 旅行業責任保險常用連結訪客人數:1,507,731人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版權所有  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電子地圖(另開新視窗)電話:(02)8968-0899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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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小百科

在一般人壽保險契約上都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約定,而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是屬於要保人的權益,如死亡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該筆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 ...保險 > 保險小百科保險小百科什麼是保險?保險的功能保險的種類投保前的四個步驟與三個提醒十個購買保險時必須弄懂得事情要保書填寫注意事項保險名詞解釋保險名詞解釋要保人(Policyholder)要保人也叫投保人,一般稱為保戶,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的人。

要保人具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契約、終止契約的權利。

要保人必須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就會失去效力。

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以下幾種人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要保人可以以這些人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被保險人(TheInsured)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

要保人不僅可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保險契約,也可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保險契約。

如夫為妻、父母為孩子、債權人為債務人購買人壽保險單。

不過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對該人有保險利益;且訂立保險契約時,還必須經該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

受益人(Beneficiary)依保險契約約定,受領保險公司所給付的保險金者。

在一般人壽保險契約上都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約定,而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是屬於要保人的權益,如死亡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該筆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指定受益人並無人數的限制,要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也不限於自然人(個人),法人(機關、行號或團體等)也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額時必須生存。

保險人(Assurer)保險人是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具有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權利,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般指保險公司。

保險利益(InsuranceInterest)保險利益又稱「可保權益」,是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的合法經濟利益。

這種經濟利益,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的身體受傷或死亡時遭受損失,若無發生保險事故,則繼續持有。

要保書(ApplicationForm)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

主要包括基本資料、告知事項與聲明事項三大部分。

基本資料主要是有關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基本資料,以及要保事項,例如:出生年月日、地址、電話、身份證字號、職業;告知事項是記錄對被保險人的詢問事項,例如:目前的健康狀況、現在是否有身孕等;聲明事項是指被保險人的授權事項,以及確認告知事項屬實。

保險費(InsurancePremium)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投保險種的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繳費方式等因素所計算出要保人每期應交付保險公司的金額。

保險金額(SumInsured)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保額,亦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會依照保險契約約定所給付的金額。

保險年齡(InsuranceAge)是指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申請投保日當天計算,是以足歲來計算,但若超過六個月則加算一歲。

例如:某甲為民國65年1月出生,某乙為民國65年8月出生,兩人皆在民國99年9月時投保,則某甲年齡為34足歲8個月,保險年齡為35歲,某乙則是34足歲又1個月,保險年齡為34歲。

主契約與附約(BasePlanandRider)要保人申請投保時,保險公司可以單獨出單的保險商品稱為主契約,不可單獨出單,只能附加於主契約出單者,稱為附約。

除特別約定外,一般而言附約的保險效力,隨主契約的保險效力停止而停止。

保險費自動墊繳(AutomaticPremiumLoanOption)一份保險契約的繳費期可能長達二十年,而保戶在繳交保費期間之內,有可能會因忙碌或不景氣,無法續繳保費。

有鑑於此,保險公司為預防保戶因一時疏忽或調度困難而使保單停效,在保戶填寫要保書時,會請保戶選擇是否接受保險公司提供「保費自動墊繳」的服務。

保單墊繳的好處是,若不幸



3. 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

要保人如係終止原契約轉而投保他公司新契約時,壽險公司應分別於解約申請書及人身保險契約重要事項告知書增列相關警語,以提醒要保人對其權益之影響。

第六條.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8月28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2065010號函准備查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4月30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16256號函准備查修正 第一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各壽險公司辦理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之相關作業,以維護保戶合理權益,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第二條本自律規範之名詞定義如下:一、契約轉換包括同類型契約轉換及功能性契約轉換。

二、同類型契約轉換:指要保人以現有保險契約,申請轉換為同一人壽保險公司同類型之其他保險契約,轉換後保險契約可為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且轉換後保險契約之生效日及投保年齡均應相同。

三、功能性契約轉換:指要保人以現有非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申請轉換為同一人壽保險公司之健康保險或遞延年金保險,轉換後保險契約可為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且轉換後保險契約之生效日及投保年齡均應相同。

四、繳費年期變更:指要保人以現有保險契約,申請變更為同一人壽保險公司不同繳費年期之相同保險契約。

 第三條各壽險公司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之辦法,以作為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作業之準據。

前項辦法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時間及應檢附之文件。

二、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之條件及限制,惟不得牴觸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三、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時,如已有保單借款或保險費自動墊繳情形之處理方式。

四、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後,契約之投保始期及保險年齡之計算方式。

五、保險契約經壽險公司同意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後,有關原契約及轉換或變更後契約之權利義務。

六、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不成立之情形,及其效果。

七、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退補差額之計算方法。

 八、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後,要保人得否予以撤銷,及可撤銷時之權利行使期間。

 第四條各壽險公司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作業時,應遵守下列原則:一、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

二、不得以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要保人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

三、傳統型保險契約間互相轉換之年齡計算,除定期保險或其他對保戶較為有利之情形外,應以原投保年齡為準。

四、對於不同保險契約間之轉換,各壽險公司應採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計算退補差額基礎。

但本自律規範中華民國一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前之有效契約,已約定採解約金為計算基礎者,且轉換時以解約金計算基礎對要保人有利者,從其約定。

但健康保險契約若因使用脫退率計價而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者,則改以責任準備金為其計算退費或補費之基礎。

五、對保險契約之繳費年期變更,不論長年期變更為短年期或短年期變更為長年期,各公司對於退補差額之基礎,應採一致性原則處理,不得有採以數個基礎比較大小值之方式設計。

六、保險契約間之轉換,各壽險公司不得就契約轉換退補差額部分發給保險招攬人員額外佣酬或其他利益。

七、要保人申請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有違反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告知義務規定之情事者,有關原保險金額部分行使解除權之除斥期間,仍依原保險契約之規定辦理。

八、對於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所產生之申訴案件,應基於公平合理及兼顧要保人權益之原則妥為處理。

各壽險公司辦理功能性契約轉換時,除應遵守本自律規範有關契約轉換之規定外,另應遵守下列原則:一、轉換前應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進行變更適合度評估,以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辦理轉換之需求性與合適度,並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確認。

二、應於轉換生效後進行百分之百電話查訪並錄音,確認要保人了解轉換對其權益之影響;若電話聯繫未成或要保人拒絕訪問者,應補寄掛號提醒。

三、轉換生效後,除下列情形外,壽險公司應提供回復原契約之權利:1.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事故已發生始主張撤銷該次轉換,且未能舉證壽險公司有不實引導轉換之情形。

2.自轉換生效日起三年後始主張撤銷該次轉換,且未能舉證壽險公司有不實引導轉換之情形。

3.轉換後保險契約已開始給付保險金或已有申請理賠紀錄。

四、各壽險公司於辦理功能性契約轉換作業前,應對該項變更作業評估對公司的財務影響,如現金流量、資產配置及準備金等影響評



4.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一)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財政部84.07.13台財保第八四○三七四四六七號函修正行政院金管會99.3.12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170號函修正行政院金管會101.03.12金管保理字第10102543090號函修正 一、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說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

」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一)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又「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                  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二)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及體檢表內各項,以及保險公司指定醫師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都需要實實在在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                 楚,不能有過失遺漏、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

(例如: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應據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不                 過,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

且因未盡告知義務解除契約                 時,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這一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三、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說明:(一)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繳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保險公司結算已繳付保險費扣除契約應分攤保險給付成本及各項費用後,經主管機關核定,應返還要保人的金額。

             (二)關於歷年的解約金標準,保險單上面都有記載,可以作為參考。

              (三)保險契約的終止,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四、除外責任。

        說明:(一)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1.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2.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九條)。

               (二)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以參閱。

五、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而未繳付,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說明:(一)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保險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若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已先行交付相當於第一期的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有三十天的「寬限期間」,                 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不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自動停止效力。

              (三)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當其繳付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果續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公司可將保險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5. 彰化銀行-名詞解釋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受益人應在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於法定或契約約定之期間內通知保險人,並檢具所需文件申領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目前位置保險保險小百科名詞解釋請將裝置改以直向瀏覽,以獲得最佳效果。

智能客服示範文字示範文字示範文字:::名詞解釋:::名詞解釋名詞說明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要保人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未成年人為要保人時,需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要保人主要的權利及義務為: 權利:(1)指定保險金的受益人(殘廢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及年金除外)。

(2)行使契約撤銷權。

 (3)申請契約變更或更正。

 (4) 申請保險單借款、聲明續期保險費自動墊繳。

(5) 終止契約、申請契約復效。

義務: (1) 投保時填寫要保書,並善盡告知義務。

 (2) 交付保險費。

 (3) 通知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

 (4) 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於法定或契約約定期間內通知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依據保險法規定:以要保人以外之第三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所訂立之保險契約無效。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經要保人指定,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受益人應在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於法定或契約約定之期間內通知保險人,並檢具所需文件申領保險金。

依據現行保險單示範條款的規定,各項殘廢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另行指定與變更。

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保險業務員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法定繼承人依照民法繼承篇規定的繼承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等原則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之人即為「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如子女、養子女、孫子女) (2)父母。

(如親生父母、養父母) (3)兄弟姊妹。

(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4)祖父母。

(內外祖父母及養父母的父母)保險利益1.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2.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3.要保人對於下列對象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1)本人或其家屬(2)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3)債務人  (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複保險複保險是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複保險通常使用於財產保險。

再保險再保險是指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保險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人壽保險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

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6. 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保險契約(英語:insurancepolicy)是商業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契約。

目錄1保險契約的存在形式2分類2.1財產保險契約和人身保險契約2.2定額保險契約和損失補償保險契約2.3複保險契約2.4原保險與再保險契約3保險契約的簽訂4保險契約的內容5保險契約的變更6保險契約的履行7保險契約的終止與解除7.1終止7.2解除8無效保險契約9爭論9.1保險契約效力的開始9.2無效保險契約是否應退還保險費10外部連結保險契約的存在形式[編輯]保險契約一般包括投保單和保險單,二者構成要約和承諾,附加包含一般約定的保險條款共同構成。

有時候保險單會用其簡化方式「保險憑證」替換。

在特殊情形下,比如無標準化條款時,保險契約可以是當事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無法當時出具保險單時,保險契約可以是暫保單。

一般,標準化的保險條款中會規定,保險契約由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批註、附貼批單、其他相關的投保文件、雙方的聲明、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分類[編輯]財產保險契約和人身保險契約[編輯]財產保險契約的是以財產及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契約。

財產保險契約可分為超額保險契約、足額保險契約和不足額保險契約。

顧名思義,超額、足額和不足額是保險金額相對於保險標的的價值而言的。

超額或者足額時,保險標的全損,則保險公司按照標的的價值賠償,然後保險人享有代位追償權;不足額時,保險標的全損,保險公司只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占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

人身保險契約是以人的身體或者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契約。

定額保險契約和損失補償保險契約[編輯]定額保險契約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按照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賠償。

人壽保險、津貼型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均屬於定額保險契約。

損失補償保險契約給付的保險金數額以損失的額度和保險金額兩者最小值確定,損失補償保險契約不允許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盈利。

財產保險契約、醫療費用報銷型健康保險契約、責任保險契約、信用保險契約、保證保險契約等都屬於損失補償保險契約。

複保險契約[編輯]複保險指的是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向原保險以外的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

在法律上,保險人在複保險時應該告知其曾投保的相同保險。

中華民國《保險法》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36條:「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37條:「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原保險與再保險契約[編輯]原保險契約是相對於'再保險契約'而言的,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最初訂立的保險契約。

再保險契約是保險公司向再保險公司投保並訂立的契約。

中華民國《保險法》第39條:「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保險契約的簽訂[編輯]保險契約簽訂時,除必須遵循保險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合法的原則。

保險契約簽訂是一個要約承諾的過程。

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索取投保單並如實填寫、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的提問,諮詢、了解並認可保險公司的條款,將投保單遞交保險公司的過程構成一個要約,稱為投保。

保險公司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要約構成承諾。

如果保險公司提出其他條件對投保人的要約協商變更的,稱為反要約。

經過要約-反要約-...-承諾,最終達成承諾。

一旦雙方達成一致,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契約,投保人繳納保險費,這個過程在保險實務上稱為承保的過程。

保險契約的內容[編輯]一般來說,保險契約的內容應當包括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人身保險契約還應包括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起始時間;保險標的的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費的支付方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保險契約訂立的確切日期。

保險契約的變更[編輯]保險契約當事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後,可以變更保險契約的內容。

保險契約變更時,要保證保險契約合法、有效;變更手續形式合法;雙方達成一致方可進行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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