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 | 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保險契約(英語:insurancepolicy)是商業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契約。

目錄1保險契約的存在形式2分類2.1財產保險契約和人身保險契約2.2定額保險契約和損失補償保險契約2.3複保險契約2.4原保險與再保險契約3保險契約的簽訂4保險契約的內容5保險契約的變更6保險契約的履行7保險契約的終止與解除7.1終止7.2解除8無效保險契約9爭論9.1保險契約效力的開始9.2無效保險契約是否應退還保險費10外部連結保險契約的存在形式[編輯]保險契約一般包括投保單和保險單,二者構成要約和承諾,附加包含一般約定的保險條款共同構成。

有時候保險單會用其簡化方式「保險憑證」替換。

在特殊情形下,比如無標準化條款時,保險契約可以是當事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無法當時出具保險單時,保險契約可以是暫保單。

一般,標準化的保險條款中會規定,保險契約由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批註、附貼批單、其他相關的投保文件、雙方的聲明、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分類[編輯]財產保險契約和人身保險契約[編輯]財產保險契約的是以財產及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契約。

財產保險契約可分為超額保險契約、足額保險契約和不足額保險契約。

顧名思義,超額、足額和不足額是保險金額相對於保險標的的價值而言的。

超額或者足額時,保險標的全損,則保險公司按照標的的價值賠償,然後保險人享有代位追償權;不足額時,保險標的全損,保險公司只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占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

人身保險契約是以人的身體或者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契約。

定額保險契約和損失補償保險契約[編輯]定額保險契約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按照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賠償。

人壽保險、津貼型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均屬於定額保險契約。

損失補償保險契約給付的保險金數額以損失的額度和保險金額兩者最小值確定,損失補償保險契約不允許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盈利。

財產保險契約、醫療費用報銷型健康保險契約、責任保險契約、信用保險契約、保證保險契約等都屬於損失補償保險契約。

複保險契約[編輯]複保險指的是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向原保險以外的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

在法律上,保險人在複保險時應該告知其曾投保的相同保險。

中華民國《保險法》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36條:「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37條:「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原保險與再保險契約[編輯]原保險契約是相對於'再保險契約'而言的,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最初訂立的保險契約。

再保險契約是保險公司向再保險公司投保並訂立的契約。

中華民國《保險法》第39條:「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保險契約的簽訂[編輯]保險契約簽訂時,除必須遵循保險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合法的原則。

保險契約簽訂是一個要約承諾的過程。

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索取投保單並如實填寫、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的提問,諮詢、了解並認可保險公司的條款,將投保單遞交保險公司的過程構成一個要約,稱為投保。

保險公司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要約構成承諾。

如果保險公司提出其他條件對投保人的要約協商變更的,稱為反要約。

經過要約-反要約-...-承諾,最終達成承諾。

一旦雙方達成一致,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契約,投保人繳納保險費,這個過程在保險實務上稱為承保的過程。

保險契約的內容[編輯]一般來說,保險契約的內容應當包括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人身保險契約還應包括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起始時間;保險標的的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費的支付方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保險契約訂立的確切日期。

保險契約的變更[編輯]保險契約當事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後,可以變更保險契約的內容。

保險契約變更時,要保證保險契約合法、有效;變更手續形式合法;雙方達成一致方可進行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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