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 ...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修法

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內政部重行函送「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51條之1、第59條修正草案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首頁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影音新聞一般新聞即時新聞澄清部會新聞行政院會議首長行程質詢案件管理系統行政院公報RSS頻道服務本院新聞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行政院會通過「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日期:109-12-10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內政部重行函送「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51條之1、第59條修正草案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9條、第40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健全房市、合理房價,國發會於上週行政院會中,已就「紅、登、稅、貸、宅」5大面向提出具體對策,其中修正實價登錄三法即為重要措施之一。

 蘇院長強調,本案主要是在保障民眾隱私權前提下,精進不動產成交資訊申報登錄制度,透過「揭露完整門牌或地號」、「預售屋全面納管並即時申報」、「增加主管機關查核權」及「屢不改正加重處罰」等方式,提供更透明、即時、正確的不動產交易資訊,改善資訊不對稱情形,有助避免不動產價格不當哄抬及消費糾紛,對於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落實居住正義,是很重要的一環。

 蘇院長指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蘇院長也強調,除本案外,其他包括中央銀行楊金龍總裁特別提出的各種積極做法,都呼應上週行政院會所提出,政府希望健全房市,讓民眾購屋能更為合理、方便的目標,期許各部會共同努力。

 內政部表示,該部前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51條之1、第59條修正草案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9條、第40條修正草案,並經107年5月3日行政院會討論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案,惟未能於立法院第9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因此重行擬具上述修正草案。

 上述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平均地權條例」修正部分:(一)為促進申報登錄資訊更為透明、正確,修正將成交案件之門牌或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另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47條) (二)增訂自行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以書面報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資訊。

(修正條文第47條之3) (三)為遏止申報登錄義務人刻意利用資訊缺乏或不實炒作哄抬情事,修正罰則對於屢不改正者加重罰鍰額度;另增訂違反自行銷售預售屋申報登錄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及違反自行銷售預售屋前應報備查規定之罰則。

(修正條文第81條之2) 二、「地政士法」修正部分:刪除地政士於買賣受託案件之申報登錄義務及其違反義務之處罰規定。

(修正條文第26條之1、第51條之1) 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部分: (一)刪除不動產經紀業對於仲介成交買賣案件之申報登錄義務;代銷經紀業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期間修正為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並增訂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應報請備查;另成交案件之門牌或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及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24條之1) (二)依申報登錄義務人違法情節對於申報登錄制度影響程度修正罰則,區分罰鍰額度及處罰方式,以符比例原則;增訂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及違反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應報備查規定之罰則。

(修正條文第29條)不動產成交資訊申報登錄相關法律修正說明懶人包fromreleaseey相關檔案討二內政部平均地權條例等三法修正案新聞稿PDF討二內政部平均地權條例等三法案PDF討二內政部平均地權條例等三法修正案懶人包PDF最新新聞「發放不群聚,線上快速領」 政院說明「孩童家庭防疫補貼」領取方式110-06-11臺灣與美國就貿易議題進行對話110-06-10落實紓困4.0蘇揆:從寬、從優、從速照顧國人回應外界期待110-06-10蘇揆:防疫不能鬆懈端午連假減少人流移動守護臺灣平安110-06-10院長行程視察「彩雲颱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視察緊急抗旱水源應變計畫2.0烏溪伏流水工程重要政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完善職災勞工保護機制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部會新聞身分證不離身簽章要確認,以免遭人虛報薪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得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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