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修法

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內政部所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4條之2及第29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不動產經紀業從事 ...首頁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影音新聞一般新聞即時新聞澄清部會新聞行政院會議首長行程質詢案件管理系統行政院公報RSS頻道服務本院新聞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行政院院會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4條之2及第29條修正草案日期:99-09-16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內政部所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4條之2及第29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吳院長表示,不動產經紀業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攸關買賣雙方財產權益及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本次「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4條之2及第29條修正草案,增訂不動產經紀業應限期登錄其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及相關罰則的規範,可建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公開透明機制,另增訂對仲介業者同時接受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相關規範,並對該仲介業者違反相關規範予以處罰,對於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有正面助益。

他指示內政部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國內不動產交易方式,大部分係透過不動產經紀業進行或由買賣雙方當事人自行議定,因交易過程未公開,外界無法瞭解交易價格,致買賣雙方缺乏正確交易價格資訊,屢有發生不當哄抬價格的交易糾紛情事。

為期不動產交易價格公開透明,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乃擬具「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4條之2及第29條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為:一、增訂不動產經紀業應限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所屬機關或委託之機構、團體、委辦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修正條文第24條之1);二、增訂規範仲介業者同時接受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委託(修正條文第24條之2),並對於違反相關規範之處罰規定。

(修正條文第29條);三、明定不動產經紀業違反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登錄義務之處罰規定。

(修正條文第29條)最新新聞「發放不群聚,線上快速領」 政院說明「孩童家庭防疫補貼」領取方式110-06-11臺灣與美國就貿易議題進行對話110-06-10落實紓困4.0蘇揆:從寬、從優、從速照顧國人回應外界期待110-06-10蘇揆:防疫不能鬆懈端午連假減少人流移動守護臺灣平安110-06-10院長行程視察「彩雲颱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視察緊急抗旱水源應變計畫2.0烏溪伏流水工程重要政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完善職災勞工保護機制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部會新聞身分證不離身簽章要確認,以免遭人虛報薪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得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回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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