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 土地稅

地價稅是一種不動產稅制。

對於已規範地價之土地,在平時所課徵之財產稅。

目录. 1 稅制. 1.1 納稅義務人; 1.2 免徵地價稅; 1.3 稅率; 1.4 優惠稅率. 1.4.1 自用住宅及 ...地價稅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地價稅是一種不動產稅制。

對於已規範地價之土地,在平時所課徵之財產稅。

目錄1稅制1.1納稅義務人1.2免徵地價稅1.3稅率1.4優惠稅率1.4.1自用住宅及國民住宅用地1.4.2工業用地及動物園等土地1.4.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1.4.4公有土地2歷史2.1法源依據2.2制定沿革3批評與爭議4參見5注釋6參考文獻稅制[編輯]台灣房地產相關稅賦分類,地價稅位於此圖左下角,屬於土地的持有稅。

中華民國基於孫文三民主義中的「照價徵稅」「漲價歸公」等主張,於1947年所制定憲法第143條中,規定對私有土地的持有及出售分別課稅。

其中對土地的持有,課以地價稅[1]。

屬於地方稅,由各直轄市或縣市地方稅務局徵收,地方政府支用[2]。

依照三民主義平均地權的設計,地價稅是以地主自行申報的地價作為稅基,地主為了少繳稅,不會把地價申報的太高。

但申報的太低,又怕政府以申報的地價進行徵收,於是就會誠實申報。

這種方式是為了解決早年評估技術不發達,導致地價難以決定的問題。

此外,地方政府每二年會重新規定地價(也就是公告地價),若是地主沒有申報地價,則以公告地價的八成為申報地價,作為地價稅的稅基。

納稅義務人[編輯]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之土地,則為典權人;承領之土地,則為承領人;承墾之土地,則為耕作權人。

[3][4]:472免徵地價稅[編輯]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10‰)徵收地價稅。

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5]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全免,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用地;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池、場)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引水、蓄水、洩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政府無償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用地;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觀光主管機關為開發建設觀光事業,依法徵收或協議購買之土地,在未出賣與興辦觀光事業者前,確無收益者;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等。

[6][4]:484稅率[編輯]至於稅率,則是依土地的用途與申報地價總額而定。

一般用地的申報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則會針對超過的部分施行累進課徵。

特定用途的土地,例如自用住宅、工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可適用特別稅率[1]:93。

作農業使用之土地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不課地價稅。

地價稅之繳納期間在每年11月1日至30日[7],依據8月31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進行課徵。

[8][9]地價稅之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10‰)。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10‰)徵收[10];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據下列累進稅率課徵。

現行(2020年)的一般用地累進稅率分為六級,計算公式如下表[11]:一般用地稅率稅級公式適用標準1地價×稅率(10‰)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地價×稅率(1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0.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3地價×稅率(2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6.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至10倍4地價×稅率(3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17.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至15倍5地價×稅率(4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33.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至20倍6地價×稅率(5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54.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說明:累進起點地價=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扣除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後,每7公畝的平均地價。

每個直轄市、縣市的累進起點地價皆不同。

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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