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函詢租金補貼關於無自有住宅認定疑義1案 | 自有住宅定義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0點第1項第1款:「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一)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面積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回營建署首頁:::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兒童版|各期電子報|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站內檢索站內檢索進階檢索:::最新消息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本署聯絡資訊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住宅管理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其他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建築物公共安全建築師開業管理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更多營建資訊系統營建法令查詢雙語詞彙對照表常用專業用語第996次會議紀錄第449次會議紀錄第106次會議紀錄第995次會議紀錄第994次會議紀錄更多下載最新消息NEWS:::首頁/最新消息/解釋函彙編解釋函彙編為函詢租金補貼關於無自有住宅認定疑義1案國民住宅組發布日期:2010-11-02內政部99.11.2內授營宅字第0990809299號函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0點第1項第1款:「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一)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及同點第2項:「前項共有之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有自有住宅。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若經財政部所提供之財稅資料查核其持有住宅之全部所有權(比例為一分之一),無論其面積大小,即視為有自有住宅。

准此,雖上開規定針對申請人持有住宅之認定訂有寬緩措施,惟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之住宅係同一住宅且持分權利範圍合計為該住宅之全部時,仍應視為有自有住宅。

三、申請住宅補貼者及其家庭成員,同一人持有多戶不同地址且面積皆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視為無自有住宅。

最後更新日期:2010-11-02 返回置頂:::交通位置|投票區|相關網站|雙語詞彙對照表|本署服務資訊|隱私權保護政策|資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活動新訊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今日瀏覽人數: 總瀏覽人數: 最後更新日期: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版權所有©copyright2021建議最佳瀏覽環境:Chrome17、FireFox3.0、IE8.0以上版本螢幕解析度:1024*768【地址】105404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電話總機】(02)8771-2345【各業務單位聯絡電話】【交通位置】關閉FB清單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