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定義說清楚講明白 | 自用住宅定義

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首頁理財周刊目錄第750期解碼房市自用住宅定義說清楚講明白分享    瀏覽人次:99002015-01-08主持人:莊孟翰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副教授、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客座教授、中華民國不動產交易安全策進會第二、三屆理事長台北黃媽媽問:我自己有自住房屋,而小孩最近在準備考試時,發現各法令有關「自用住宅」的規定都不一樣,就連房地合一或囤房稅對自有房屋也是一堆定義,怎麼一個國家,法令解釋這麼分歧?答:是啊,政府好像在考大家「腦筋急轉彎」般,讓大家都搞不清楚葫蘆裡賣什麼膏藥?那就讓我們將相關法令找出來逐一「說清楚講明白」。

一:房屋稅依據2014年6月4日修正公布的《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

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2.5%。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而「自用住宅」定義,若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至於「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4戶以上者」,財政部及稅捐稽徵機關於2014年8月10日前即發函給房屋所有人,要求文到60日內,就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自住房屋提出申請,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課徵。

逾期提出申請者,將依各直轄市、縣(市)之房屋稅自治條例或徵收細則規定,核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時點。

二:囤房稅為抑制投機客囤房問題,台北市政府於2014年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並經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規定在北市持有非自用房屋2戶以內者,每戶課徵稅率從原本1.2%提高至2.4%,持有3戶以上每戶課徵3.6%,預計從2015年5月開徵。

三: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四: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超過3公畝或7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之。

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五:奢侈稅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不屬於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六:房地合一此一方案還在研議中,目前還沒有確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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