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身心障礙給付 | 障礙給付

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 ...聯絡我們電子郵件需求說明確定送出 關閉視窗聯絡我們連絡姓名連絡電話電子郵件需求說明確定送出 關閉視窗查詢中...訂單查詢連絡電話訂單編號立即查詢 關閉視窗購物車0農會業務Service信用部信用部保險部推廣部供銷部會務部會計部企劃稽核部農保身心障礙給付部門簡介存款業務放款業務各項代收信用部部門簡介存款業務放款業務各項代收農保身心障礙給付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二、給付標準:  1.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   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   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   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219個障礙項目、15    個障礙等級。

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1,200日,最低為第15等級,   給付30日,按目前農保每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換算1日為340   元,最高可給付408,000元,最低為10,200元。

(有關「農保身心   障礙給付標準」,請點選此處「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下載,   或下拉至本頁下方「附件下載」處下載檔案。

)三、請領手續: 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本會保險部轉勞保局提出申請: 1.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申請時本會提供)。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本會保險部或本會各分部索取),   被保險人索取專用診斷書,洽請醫療院所診斷出具,並於出具後5    日內由醫療院所逕寄勞保局,被保險人須將醫療院所填妥蓋章後    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    書』送至本會保險部轉送勞保局辦理。

) 3.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4.請領人印章及農會存摺 5.經農會查驗簽章之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   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則需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   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   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四、注意事項: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之傷害或疾病,經治療後,身體遺存   永久障害者,應自診斷身心障礙之日起2年內提出身心障礙給付  之申請,但器官喪失、缺損或機能完全喪失(例如:眼睛失明)應自  事實發生日起算2年請求權;胸腹部明定器官切除(例如:脾臟切   除),應自器官切除出院之日起算2年請求權;超過上述2年期  限,不予給付。

 2.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之障礙部位及症狀,應以治療後,症狀固定,  再行治療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而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當時之症狀開  具。

 3.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交由投保單位(本會  保險部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以郵寄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   準。

(即其請領給付書件送達之計算時效以投保單位交郵寄局之  當日為申請日,以郵戳時間為申請時點。

) 4.身心障礙給付應由被保險人於生前提出申請,不得由遺屬或繼承  人於被保險人死亡後代為提出申請。

若被保險人於醫療機構出具之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死亡者,  不予身心障礙給付。

 5.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農作能力,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由勞保  局逕予退保。

 6.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  心障礙程度加重、新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或同一部位加重且新  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按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5條第2項第1  款至第6款規定核定身心障礙給付日數。

但原已局部身心障礙部分  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

 7.農保條例第37條第1項所稱同一部位,係指與身心障礙種類部位同  一者。

同條例第2項所稱合計額最高以第1等級給付,指被保險人歷  次所請領之身心障礙給付,合計最高以第1等級給付額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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