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柒篇-身心障礙給付篇 | 障礙給付

問三:被保險人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可否同時請領二個保險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按Enter到主內容區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網站導覽部長信箱雙語詞彙English回衛福部首頁Search進階熱門關鍵字:武漢肺炎疫苗醫事人員防疫補償:::Q&A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最後更新日期:110-04-23瀏覽人數:3797:::首頁Q&A國民年金保險第柒篇-身心障礙給付篇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建檔日期:107-09-14更新時間:110-03-18問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有幾種?答:有身心障礙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二種。

問二:身心障礙年金之請領條件為何?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心遺存重度以上障礙,並經合格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問三:被保險人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可否同時請領二個保險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答:不可以,僅得擇一請領。

問四:哪些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不需再至醫院評估無工作能力,即可申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答: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障礙類別及等級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無工作能力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其鑑定表第四部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就各「題目」欄勾選之困難、阻礙或協助程度,經排除勾選為不適用之題目後,符合規定合計達總「題目」數半數以上者。

參考下表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表一:舊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詳請見附件下載)表二: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詳請見附件下載)問五:身心障礙年金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答: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保險年資每滿1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月給付金額未達基本保障額度(5,065元-自109年1月1日起)者,如無下列情形條件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5,065元(自109年1月1日起)至死亡為止:(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該期間之保險費有應繳納而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例:1.參加國保年資10年,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18,282元×1.3%×10年=2,377元(不足5,065元)每月核發身心障礙年金5,065元2.參加國保年資35年,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18,282元×1.3%×35年=8,318元每月核發身心障礙年金8,318元問六: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時,如以前具有勞保年資者,可否併計?答: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勞保局將依被保險人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

問七: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條件為何?答:加保前已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申領前3年內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無下列情形之一,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5,065元(自109年1月1日起):(1)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2)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4)財稅機關提供被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年滿65歲之前,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於年滿65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問八:已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之被保險人,需定期重新鑑定身心障礙等級嗎?答:被保險人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其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標準,與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一致,故是否需定期鑑定,應視個案身心障礙鑑定結果而定。

若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障礙種類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且無須重新鑑定者,即無需重新鑑定。

惟勞保局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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