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消滅時效 | 民法126條解釋

1、 五年短期時效期間: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法律小常識從法律看新聞最新法律法律資訊-法律小常識 日  期   摘       要 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消滅時效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消滅時效案例:台中縣一名林小姐3年前到遊樂場玩雲霄飛車,造成她頸椎第1、2節斷裂,手術後還是留下嚴重的後遺症。

林小姐向業者提出民事求償,但法律規定,必須在受傷當天算起兩年內提出求償,林小姐晚了3天,因為超過追訴期而敗訴。

說明:一、何謂「消滅時效」民法上所謂時效,係指一定之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之期間,即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制度,而此段期間,即為一般所稱之時效期間。

若一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或知他人侵害其權利而不加以排除,則長久繼續勢將造成新的事實狀態,影響原有法律秩序之正常維持。

因此,為尊重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及簡化法律關係,避免時間長遠導致訴訟舉證之困難,法律上對於長期在權利上睡眠者即不宜再加以保護。

亦即一個權利在發生之後,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影響到它的存續以及權利的強度(即該權利是否得繼續進行)。

故時效制度具有濃厚的教育意義與督促功能,提醒權利人及時適當地行使權利,以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性。

二、消滅時效的期間:我國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期間,由於請求權的種類及內容之不同,因而區分有一般期間與特別期間兩種:(一)一般時效期間: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般時效期間為十五年,除法律明定較短期間外,均應適用一般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也不得以合意將一般期間或特別期間延長或縮短。

(二)特別時效期間:特別時效期間僅得由法律加以規定,不得由當事人另行約定。

1、五年短期時效期間: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條係指於一定或不定期間反覆給付金錢或物品之「定期給付」債權的特別時效。

2、二年的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2)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8)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3、其他短期時效:民法各編及商法規定其他期時效者也有不少,計有以下各種時效期間:(1)十年時效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算、繼承回復請求權;(2)三年時效期間:對匯票承兌及本票發票人的權利;(3)二年時效期間:如出租人的賠償請求權、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4)一年時效期間:定作人的瑕疵修補請求權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5)六個月時效期間:貸與人的賠償請求權及取回權、對旅店或場所主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匯票本票背書人的追索權;(6)四個月時效期間:支票執票人的追索權;(7)二個月時效期間:支票背書人的追索權。

三、消滅時效的中斷:消滅時效中斷,指在消滅時效期間進行中,因有與時效基礎相反之事實發生,(例如有行使權利之事實)導致原已進行的期間歸於無效,並自該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期間。

如前所述,時效期間係因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在時效期間進行中,如權利人有行使請求權或義務人有承認請求權等行為,時效自不宜繼續進行。

且依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亦即為維護權利人的利益並簡化法律關係,使中斷事由終止後重新起算。

至於時效中斷的事由,依民法第129條之規定,有:請求、承認、起訴以及與起訴具有同一效力之事項,如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等。

不過應注意,儘管消滅時效會因為權利人為請求、承認、以及起訴等而中斷,但如權利人沒有繼續為後續行為,強化其行使權利的事實者,依民法第130條至136條等規定,可能會被法律視為不中斷,原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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