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26條解釋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什麼是消滅時效?

依照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以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這些短期債權的消滅時效是「5年」,目的是希望債權人盡速 ...什麼是消滅時效?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FBLINELINEEmaildownload、張學昌(認證法律人)‧法律入門/民法原則‧27 0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0-08-03本文消滅時效,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

好比食物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

圖1 什麼是消滅時效?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原則上消滅時效是15年(見圖1)超過期限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依照民法第125條[1],法律上的「請求權」如果在15年內沒有行使就會消滅。

一旦時效到期,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2],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例如,A要把土地賣給B,簽訂買賣契約,此時B依照契約享有「請A把土地移轉登記給B」的權利。

如果在簽約後過了15年,B都還沒請A把土地移轉給自己,直到第16年才請A移轉土地,這時候雖然買賣契約沒有消失,B享有的權利也沒有消失,但是A可以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拒絕移轉土地給B。

為什麼要說「請求權」而不是「權利」呢?我國民法並不是讓過期的權利「消失」,只是讓對方享有「拒絕權」。

因此,對方也可以選擇不拒絕,在消滅時效過期以後仍然依照契約給付。

例如,上面的A也可以選擇在16年後把土地移轉給B,而不主張拒絕的權利。

這就好比食物到期以後,不會憑空消失,只是過了新鮮的保證期限,如果還是有人願意吃過期食品,也沒有人可以阻擋。

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依照民法第128條[3],從「可行使權利」的時候開始計算。

例如,A、B簽訂買賣土地的契約,說好明年的同一天才會移轉土地,那麼就從明年的同一天開始計算15年。

有些例外消滅時效是5年或2年短期債權:5年依照民法第126條[4],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以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5],這些短期債權的消滅時效是「5年」,目的是希望債權人盡速收回債權,不要把這些債權閒置太久。

例如,A向B借了總共100萬元,約定年息5%,隔年返還。

針對利息的部分每年5萬元(100萬x5%=5萬元),B必須在5年內就向A討回來,否則A就可以拒絕給付。

不過,本金100萬元不是利息這種短期債權,B只要在15年內向A追討都不會超過期限。

特定報酬與費用:2年依照民法第127條[6],以下費用的消滅時效是「2年」:旅館、餐廳或其他娛樂場所的住宿費、飲食費運費動產的租金(例如租車的費用)醫師、藥師的報酬、藥品費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的報酬技師、手工業製造的報酬(例如裝潢師傅的報酬、手工藤椅的報酬)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同樣地,依照民法第128條,5年與2年分別從請求權可以行使的時候開始計算。

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是2年,最長不超過10年依照民法第197條第1項[7],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原則上是2年,如果找不到賠償義務人的時候,才例外延長成10年。

例如,A的家裡被闖空門,到了第5年才抓到犯人,此時A還是可以向犯人請求賠償。

其他法律上的期限原則上與契約、賠償的相關權利期限都能比照上方的期限辦理。

如果是上訴的期間、提起刑事告訴的期限,則另行依照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計算[8]。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民法第144條:「I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II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 民法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基於同一個債權,具有持續給付特性的債權,就是定期給付債權。

常見的1年以下定期給付債權,例如勞動契約每個月支付的「薪水」與「加班費」;每年支付的「年金」都算是。

參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1102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



2. 十三、何謂消滅時效?設此制度的理由為何?甲借款10萬元給乙

三)民法第126條所載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係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因每次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而言,最高法院著有28年度上第605號判例可資 ...日間:04-23756755/夜間:0936-177880首頁十三、何謂消滅時效?設此制度的理由為何?甲借款10萬元給乙,利息五千元,又將房屋出租於乙,問甲該如何請求答:(一)消滅時效:指請求權因於一定期間內繼續不行使,債務人因而取得抗辯權,得拒絕給付之謂。



消滅時效,係以有權利而長期不行使,所造成之無權利狀態為基礎。

此種事實狀態,往往為社會所信賴,且歷時既久,舉證甚為困難,為維持現存之社會秩序,保護社會公益,爰使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二)時效制度存在理由(包括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1.尊重現成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債權人如長期不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有人佔有他人之動產或不動產而所有人長期不加以排除,其新秩序已產生並繼續一定期間後,在社會上一般人必信賴其為正當,並以之為基礎發生許多法律關係,則社會大眾已此種現狀產生之信賴,不宜再加以推翻,以維護社會交易安全。

2.簡化法律關係,避免在訴訟上舉證困難: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後,舉證必日益困難,因此以時效代替證據,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3.權利上之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法諺「法律幫助勤勉之人,不幫助睡眠者」,權利人長期在權利上睡眠,雖不能即認有拋棄權利之意思,但不值得再加以保護。

(三)民法第126條所載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係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因每次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而言,最高法院著有28年度上第605號判例可資參照。

所謂定期給付債權,係指因一定之法律關係,因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而言。

且依民法第126條之文義觀之,凡屬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與利息、租金、退職金等具有同一性質之定期給付債權,皆有該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

即與利息等同性質之債權而言,故其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查消滅時效完成,債權人僅取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其請求權並非當然消滅,原本債權已罹於時效,但於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前,其利息及違約債權仍陸續發生,而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非民法第146條所稱之從權利,其請求權與原本請求權各自獨立,消滅時效亦分別起算,原本請求權雖已罹於消滅時效,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權不因而隨同消滅。

是乙主張借款本金及利息皆以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本金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15年,而乙為時效抗辯前已發生而尚未罹於時效之利息仍有請求權,故甲可向乙請求本金及乙為時效抗辯前已發生而尚未罹於時效之利息。

租約終止後繼續無權佔有他人房屋,所有人的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但實務見解認為,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適用民法第126條之5年短期時效。

(四)租賃契約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定有明文,為有償契約,須物之出租人與承租人對租賃物及租金有具體而確定之意思表示一致,始能成立,而租金為使用他人租賃物之對價,故主張租賃關係存在者,應就其支付之財物,與使用他人之物間所具有之對價關係。

乙積欠甲租金20萬元,顯見其早構成積欠兩期租金以上可終止租賃契約之規定,惟乙仍今無正當權源而繼續無權佔有該房屋,甲可依民法第767條請求乙遷讓房屋交還予甲。

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

土地及房屋為價值不斐之不動產,無權佔有他人土地、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故乙佔用該房屋並無合權源,即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且致甲受有損害,甲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請求乙返還法律快訊more強制性交又對被害人拍照、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最少關7年民法約定利率上限降為16%,超過部分「無效」!房地合一稅2.0,六大修法重點「懶人包」詐領助理費300萬元潘懷宗認了貪汙罪律師服務more律師代理出面協商或調解律師當面討論案件夫或妻出軌、妨害配偶權訴訟妨害名譽訴訟脫產案件訴訟撰寫民事類書狀(含家事)撰寫刑事類書狀防止脫產、進行保全程序和查封查封、查財產、拍賣刑事訴訟官司律師陪同檢察官開庭律師陪同警局、調查局訊問各類房屋買賣糾紛律師代寫合約或修改遺產糾紛與遺產分割訴訟訴訟委任律師代立遺囑免除扶養訴訟家暴事件請求扶養費(子女向父母或父母向子女請求)家事狀紙(離婚、監護



3. 民法第125、126、12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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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檢視現行法條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檢視現行法條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檢視現行法條第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檢視現行法條第137條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檢視現行法條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檢視現行法條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檢視現行法條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檢視現行法條第251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檢視現行法條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檢視現行法條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檢視現行法條第497條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檢視現行法條第513條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檢視現行法條第514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檢視現行法條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4. 民法§126 相關大法官解釋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657 號. 解釋日期:.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大法官解釋友善列印相關大法官解釋法規名稱:民法EN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解釋字號:釋字第657號解釋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解釋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八條之一規定:「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上開規定關於營利事業應將帳載逾二年仍未給付之應付費用轉列其他收入,增加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所得及應納稅額,顯非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且逾越所得稅法之授權,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一年內失其效力。




5. 第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相關大法官解釋 · 相關判例 · 相關法條.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民法EN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連結舊法規內容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  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  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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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消滅時效

1、 五年短期時效期間: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法律小常識從法律看新聞最新法律法律資訊-法律小常識 日  期   摘       要 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消滅時效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消滅時效案例:台中縣一名林小姐3年前到遊樂場玩雲霄飛車,造成她頸椎第1、2節斷裂,手術後還是留下嚴重的後遺症。

林小姐向業者提出民事求償,但法律規定,必須在受傷當天算起兩年內提出求償,林小姐晚了3天,因為超過追訴期而敗訴。

說明:一、何謂「消滅時效」民法上所謂時效,係指一定之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之期間,即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制度,而此段期間,即為一般所稱之時效期間。

若一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或知他人侵害其權利而不加以排除,則長久繼續勢將造成新的事實狀態,影響原有法律秩序之正常維持。

因此,為尊重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及簡化法律關係,避免時間長遠導致訴訟舉證之困難,法律上對於長期在權利上睡眠者即不宜再加以保護。

亦即一個權利在發生之後,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影響到它的存續以及權利的強度(即該權利是否得繼續進行)。

故時效制度具有濃厚的教育意義與督促功能,提醒權利人及時適當地行使權利,以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性。

二、消滅時效的期間:我國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期間,由於請求權的種類及內容之不同,因而區分有一般期間與特別期間兩種:(一)一般時效期間: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般時效期間為十五年,除法律明定較短期間外,均應適用一般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也不得以合意將一般期間或特別期間延長或縮短。

(二)特別時效期間:特別時效期間僅得由法律加以規定,不得由當事人另行約定。

1、五年短期時效期間: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條係指於一定或不定期間反覆給付金錢或物品之「定期給付」債權的特別時效。

2、二年的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2)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8)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3、其他短期時效:民法各編及商法規定其他期時效者也有不少,計有以下各種時效期間:(1)十年時效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算、繼承回復請求權;(2)三年時效期間:對匯票承兌及本票發票人的權利;(3)二年時效期間:如出租人的賠償請求權、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4)一年時效期間:定作人的瑕疵修補請求權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5)六個月時效期間:貸與人的賠償請求權及取回權、對旅店或場所主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匯票本票背書人的追索權;(6)四個月時效期間:支票執票人的追索權;(7)二個月時效期間:支票背書人的追索權。

三、消滅時效的中斷:消滅時效中斷,指在消滅時效期間進行中,因有與時效基礎相反之事實發生,(例如有行使權利之事實)導致原已進行的期間歸於無效,並自該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期間。

如前所述,時效期間係因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在時效期間進行中,如權利人有行使請求權或義務人有承認請求權等行為,時效自不宜繼續進行。

且依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亦即為維護權利人的利益並簡化法律關係,使中斷事由終止後重新起算。

至於時效中斷的事由,依民法第129條之規定,有:請求、承認、起訴以及與起訴具有同一效力之事項,如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等。

不過應注意,儘管消滅時效會因為權利人為請求、承認、以及起訴等而中斷,但如權利人沒有繼續為後續行為,強化其行使權利的事實者,依民法第130條至136條等規定,可能會被法律視為不中斷,原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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