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何謂消滅時效?設此制度的理由為何?甲借款10萬元給乙 | 民法126條解釋

三)民法第126條所載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係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因每次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而言,最高法院著有28年度上第605號判例可資 ...日間:04-23756755/夜間:0936-177880首頁十三、何謂消滅時效?設此制度的理由為何?甲借款10萬元給乙,利息五千元,又將房屋出租於乙,問甲該如何請求答:(一)消滅時效:指請求權因於一定期間內繼續不行使,債務人因而取得抗辯權,得拒絕給付之謂。



消滅時效,係以有權利而長期不行使,所造成之無權利狀態為基礎。

此種事實狀態,往往為社會所信賴,且歷時既久,舉證甚為困難,為維持現存之社會秩序,保護社會公益,爰使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二)時效制度存在理由(包括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1.尊重現成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債權人如長期不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有人佔有他人之動產或不動產而所有人長期不加以排除,其新秩序已產生並繼續一定期間後,在社會上一般人必信賴其為正當,並以之為基礎發生許多法律關係,則社會大眾已此種現狀產生之信賴,不宜再加以推翻,以維護社會交易安全。

2.簡化法律關係,避免在訴訟上舉證困難: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後,舉證必日益困難,因此以時效代替證據,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3.權利上之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法諺「法律幫助勤勉之人,不幫助睡眠者」,權利人長期在權利上睡眠,雖不能即認有拋棄權利之意思,但不值得再加以保護。

(三)民法第126條所載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係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因每次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而言,最高法院著有28年度上第605號判例可資參照。

所謂定期給付債權,係指因一定之法律關係,因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而言。

且依民法第126條之文義觀之,凡屬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與利息、租金、退職金等具有同一性質之定期給付債權,皆有該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

即與利息等同性質之債權而言,故其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查消滅時效完成,債權人僅取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其請求權並非當然消滅,原本債權已罹於時效,但於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前,其利息及違約債權仍陸續發生,而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非民法第146條所稱之從權利,其請求權與原本請求權各自獨立,消滅時效亦分別起算,原本請求權雖已罹於消滅時效,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權不因而隨同消滅。

是乙主張借款本金及利息皆以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本金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15年,而乙為時效抗辯前已發生而尚未罹於時效之利息仍有請求權,故甲可向乙請求本金及乙為時效抗辯前已發生而尚未罹於時效之利息。

租約終止後繼續無權佔有他人房屋,所有人的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但實務見解認為,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適用民法第126條之5年短期時效。

(四)租賃契約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定有明文,為有償契約,須物之出租人與承租人對租賃物及租金有具體而確定之意思表示一致,始能成立,而租金為使用他人租賃物之對價,故主張租賃關係存在者,應就其支付之財物,與使用他人之物間所具有之對價關係。

乙積欠甲租金20萬元,顯見其早構成積欠兩期租金以上可終止租賃契約之規定,惟乙仍今無正當權源而繼續無權佔有該房屋,甲可依民法第767條請求乙遷讓房屋交還予甲。

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

土地及房屋為價值不斐之不動產,無權佔有他人土地、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故乙佔用該房屋並無合權源,即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且致甲受有損害,甲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請求乙返還法律快訊more強制性交又對被害人拍照、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最少關7年民法約定利率上限降為16%,超過部分「無效」!房地合一稅2.0,六大修法重點「懶人包」詐領助理費300萬元潘懷宗認了貪汙罪律師服務more律師代理出面協商或調解律師當面討論案件夫或妻出軌、妨害配偶權訴訟妨害名譽訴訟脫產案件訴訟撰寫民事類書狀(含家事)撰寫刑事類書狀防止脫產、進行保全程序和查封查封、查財產、拍賣刑事訴訟官司律師陪同檢察官開庭律師陪同警局、調查局訊問各類房屋買賣糾紛律師代寫合約或修改遺產糾紛與遺產分割訴訟訴訟委任律師代立遺囑免除扶養訴訟家暴事件請求扶養費(子女向父母或父母向子女請求)家事狀紙(離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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