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消滅時效? | 民法126條解釋

依照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以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這些短期債權的消滅時效是「5年」,目的是希望債權人盡速 ...什麼是消滅時效?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FBLINELINEEmaildownload、張學昌(認證法律人)‧法律入門/民法原則‧27 0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0-08-03本文消滅時效,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

好比食物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

圖1 什麼是消滅時效?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原則上消滅時效是15年(見圖1)超過期限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依照民法第125條[1],法律上的「請求權」如果在15年內沒有行使就會消滅。

一旦時效到期,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2],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例如,A要把土地賣給B,簽訂買賣契約,此時B依照契約享有「請A把土地移轉登記給B」的權利。

如果在簽約後過了15年,B都還沒請A把土地移轉給自己,直到第16年才請A移轉土地,這時候雖然買賣契約沒有消失,B享有的權利也沒有消失,但是A可以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拒絕移轉土地給B。

為什麼要說「請求權」而不是「權利」呢?我國民法並不是讓過期的權利「消失」,只是讓對方享有「拒絕權」。

因此,對方也可以選擇不拒絕,在消滅時效過期以後仍然依照契約給付。

例如,上面的A也可以選擇在16年後把土地移轉給B,而不主張拒絕的權利。

這就好比食物到期以後,不會憑空消失,只是過了新鮮的保證期限,如果還是有人願意吃過期食品,也沒有人可以阻擋。

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依照民法第128條[3],從「可行使權利」的時候開始計算。

例如,A、B簽訂買賣土地的契約,說好明年的同一天才會移轉土地,那麼就從明年的同一天開始計算15年。

有些例外消滅時效是5年或2年短期債權:5年依照民法第126條[4],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以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5],這些短期債權的消滅時效是「5年」,目的是希望債權人盡速收回債權,不要把這些債權閒置太久。

例如,A向B借了總共100萬元,約定年息5%,隔年返還。

針對利息的部分每年5萬元(100萬x5%=5萬元),B必須在5年內就向A討回來,否則A就可以拒絕給付。

不過,本金100萬元不是利息這種短期債權,B只要在15年內向A追討都不會超過期限。

特定報酬與費用:2年依照民法第127條[6],以下費用的消滅時效是「2年」:旅館、餐廳或其他娛樂場所的住宿費、飲食費運費動產的租金(例如租車的費用)醫師、藥師的報酬、藥品費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的報酬技師、手工業製造的報酬(例如裝潢師傅的報酬、手工藤椅的報酬)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同樣地,依照民法第128條,5年與2年分別從請求權可以行使的時候開始計算。

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是2年,最長不超過10年依照民法第197條第1項[7],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原則上是2年,如果找不到賠償義務人的時候,才例外延長成10年。

例如,A的家裡被闖空門,到了第5年才抓到犯人,此時A還是可以向犯人請求賠償。

其他法律上的期限原則上與契約、賠償的相關權利期限都能比照上方的期限辦理。

如果是上訴的期間、提起刑事告訴的期限,則另行依照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計算[8]。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民法第144條:「I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II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 民法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基於同一個債權,具有持續給付特性的債權,就是定期給付債權。

常見的1年以下定期給付債權,例如勞動契約每個月支付的「薪水」與「加班費」;每年支付的「年金」都算是。

參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1102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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