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 不動產經紀法規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 內容:. 一、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處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 ... 一)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由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處理;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最新訊息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日期:102.06.13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1621號函異動性質:訂定主旨:「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內容: 一、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處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受託居間或代理銷售(租賃)不動產廣告案件,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安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廣告,指經紀業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廣告圖冊、模型、樣品屋、布條、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三、廣告不實查核之分工原則如下:(一)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由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處理;非屬管理條例規範之範疇者,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處理。

(二)經紀業所為之廣告內容,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之情形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三)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而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者,由主管機關依管理條例處理。

(四)建商委託經紀業者從事銷售行為之不實廣告案件,依其個案具體情形,如建商與經紀業者俱為廣告主時,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五)其他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如無法依前四款原則劃分業務管轄時,由內政部與公平會協調處理。

四、廣告應與委託契約書內容及事實相符。

委託契約內容與事實不符者,經紀業應依事實修正廣告內容。

五、經紀業名稱及經營型態等事項,應依下列規定於廣告載明:(一)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1、直營店或獨立品牌店: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註明之「經紀業名稱」,得為經紀業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名稱,或肆應廣告製作簡明扼要及經紀業實務需要,得適度簡化為足以使消費者辨識該廣告責任之經紀業名稱,並註明經紀業組織型態為「公司」或「商號」(例如:「○○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不動產(股)公司」或「○○房屋仲介企業社」簡稱為「○○房屋企業社」)。

2、加盟店或加盟經營:除依直營店方式註明經紀業名稱外,應另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不得逕以加盟店名稱替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經紀業名稱。

(二)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經紀業或其加盟經營者之名稱或其簡稱,不得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三)廣告稿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六、廣告有下列表示或表徵之一者,得認定為不實廣告:(一)建築物坐落地點:廣告上標示建築物坐落地點與實際不符。

(二)不動產面積:1、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但未辦保存登記部分,其面積依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稅籍資料所載者,不在此限。

3、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廣告中使用「建築面積」、「基地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同使用部分面積」等法定用語作為建築物面積之表示,而其面積表示之數量與法定用語所應有或登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表示建築物共同使用設施比率與完工建築物不符。

(三)廣告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事實不符,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廣告相符,而與施工平面圖或竣工平面圖不符,且未於廣告註明差異。

2、設施或服務不屬於給付或附隨給付之內容,而有被誤為屬於給付之虞。

(四)廣告圖說:1、廣告圖與說明文字不符。

2、不動產案件無法以明確之圖片表示,而以文字說明或以示意圖表示者,其文字說明或示意圖與事實不符。

3、廣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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