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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是由下列四種法規所組成: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二、消費者保護法;三、公平交易法;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這四種法規互不影響 ...來勝不動產不動產估價師考試簡介應考須知準備要領考試用書最新開課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簡介應考須知準備要領考試用書最新開課地政士考試簡介應考須知準備要領考試用書最新開課高普特考地政考試簡介應考須知準備要領考試用書最新開課歷屆試題高分詳解考前重點模考線上測來勝好成績歷年金榜考試心得課程介紹面授/VOD/雲端新開課表不動產專欄學員專區今明日課程表本週自修教室次月新課教室新開課程預約補課舊生專區分享上榜經驗舊生推薦新生高點VIP數位函授課程首頁不動產經紀人準備要領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命題趨勢及準備之道「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是由下列四種法規所組成: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二、消費者保護法;三、公平交易法;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這四種法規互不影響,各自成為獨立單元或主題。

其中僅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會考其施行細則,應予留意。

茲介紹這四種法規之命題方向如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管理不動產經紀業與不動產經紀人員之基本法規,為最重要、一定考之法規。

由於法條不多,歸納後之重點只有十題左右,拿分容易。

本科尚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不動產說明書及相關契約書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宜請考生注意。

消費者保護法:應著重在與不動產相關部分,如定型化契約、廣告規範等。

答題時,宜舉不動產相關案例說明,以切合本科範圍,提高分數。

公平交易法:應著重在與不動產相關部分,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二十四條(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等。

答題時,宜舉不動產相關案例說明,以切合本科範圍,提高分數。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目的在加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因此是與不動產非常有關之法律,亦是出題之焦點。

準備時,只須將重要規定熟記即可。

總之不動產經紀人的考生在準備「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時應與實務結合,多收集不動產案例,俾答題時應用,以爭取高分。

不動產經紀人課程來勝不動產數位課程專欄地政之神文昌加持110.6.10房價高漲與房市泡沫(上)地政王牌榮耀一身110.6.10土地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之公信力問題學員專區今明日課程表本週自修教室次月新課教室預約補課舊生專區舊生推薦新生雙得利網院舊生高分拿獎金善用高點VIP好處多數位函授課程享優惠高點會員服務網免費線上測驗考猜下載考試用書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高考地政普考地政數位課程來勝地政士課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差異科目不動產經紀人課程不動產估價師課程高考地政課程普考地政課程粉絲團1線上影音學習線上客服線上試聽想瞭解來勝不動產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詢問類科:*上課方式:*詢問班別:*詢問課程內容:*姓名:*電話:*Email: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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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 內容:. 一、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處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 ... 一)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由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處理;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最新訊息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日期:102.06.13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1621號函異動性質:訂定主旨:「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內容: 一、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處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受託居間或代理銷售(租賃)不動產廣告案件,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安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廣告,指經紀業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廣告圖冊、模型、樣品屋、布條、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三、廣告不實查核之分工原則如下:(一)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由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處理;非屬管理條例規範之範疇者,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處理。

(二)經紀業所為之廣告內容,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之情形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三)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而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者,由主管機關依管理條例處理。

(四)建商委託經紀業者從事銷售行為之不實廣告案件,依其個案具體情形,如建商與經紀業者俱為廣告主時,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五)其他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如無法依前四款原則劃分業務管轄時,由內政部與公平會協調處理。

四、廣告應與委託契約書內容及事實相符。

委託契約內容與事實不符者,經紀業應依事實修正廣告內容。

五、經紀業名稱及經營型態等事項,應依下列規定於廣告載明:(一)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1、直營店或獨立品牌店: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註明之「經紀業名稱」,得為經紀業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名稱,或肆應廣告製作簡明扼要及經紀業實務需要,得適度簡化為足以使消費者辨識該廣告責任之經紀業名稱,並註明經紀業組織型態為「公司」或「商號」(例如:「○○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不動產(股)公司」或「○○房屋仲介企業社」簡稱為「○○房屋企業社」)。

2、加盟店或加盟經營:除依直營店方式註明經紀業名稱外,應另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不得逕以加盟店名稱替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經紀業名稱。

(二)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經紀業或其加盟經營者之名稱或其簡稱,不得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三)廣告稿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六、廣告有下列表示或表徵之一者,得認定為不實廣告:(一)建築物坐落地點:廣告上標示建築物坐落地點與實際不符。

(二)不動產面積:1、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但未辦保存登記部分,其面積依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稅籍資料所載者,不在此限。

3、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廣告中使用「建築面積」、「基地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同使用部分面積」等法定用語作為建築物面積之表示,而其面積表示之數量與法定用語所應有或登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表示建築物共同使用設施比率與完工建築物不符。

(三)廣告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事實不符,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廣告相符,而與施工平面圖或竣工平面圖不符,且未於廣告註明差異。

2、設施或服務不屬於給付或附隨給付之內容,而有被誤為屬於給付之虞。

(四)廣告圖說:1、廣告圖與說明文字不符。

2、不動產案件無法以明確之圖片表示,而以文字說明或以示意圖表示者,其文字說明或示意圖與事實不符。

3、廣告照片



3.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不動產交易管理

除了保障交易當事人之權益外,並建立不動產經紀業專業形象及經紀人員專業證照制度。

不動產經紀業相關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 ...至中間內容至網站導覽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重大政策制定完善土地政策完備土地管理機制落實資訊公開透明持續創新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活動紀實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影音專區網路影音網路照片相關連結:::地政學堂Interactive地政業務介紹地籍清理土地徵收國土測量土地登記地價業務地權業務不動產交易管理方域業務公地行政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重劃業務區段徵收地政資訊其他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首頁>地政學堂>不動產交易管理小中大不動產交易管理.不動產交易管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不動產經紀人員專業證照制度│#地政士管理│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動產估價師業務│#租賃住宅服務業管理民國70年代因社會經濟繁榮,房地產供需增加,交易隨之頻繁,房地產仲介業乃大量設立。

惟仲介業務組織型態及經營規模不一,成員亦良莠不齊,因此經常發生仲介業或從業人員賺取差價,或假借理由沒收斡旋金,或屋齡、坪數、公共設施百分比與實際現況不符等情事,致使購屋糾紛頻傳,各類申訴與民事訴訟案件居高不下,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

內政部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並奉總統於88年2月3日公布施行。

自公布施行後,期間歷經3年的緩衝期讓舊有業者及從業人員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及調適,其過渡期限已於91年2月4日屆滿,嗣後凡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依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並按設立營業處所及僱用經紀人數量計算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違反法定義務與責任者,或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均應依法予以處罰。

除了保障交易當事人之權益外,並建立不動產經紀業專業形象及經紀人員專業證照制度。

不動產經紀業相關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合法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查詢,請至【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作業系統】查詢。

更新日期:110-05-15 網站導覽SITEMAP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重大政策制定完善土地政策完備土地管理機制落實資訊公開透明持續創新便民服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活動紀實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影音專區網路影音網路照片相關連結



4.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法規沿革】 ... 前條第三項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 ...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净空老法師:【為什麼在老人院服務的機緣、功德、福報世間第一?】【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21/06/02【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相關子法★相關題庫★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公布日期】民國110年1月27日【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24800號令公布全文40條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13980號令修正公布第6、7、13、14、15、22、29、30、31、37、38條條文;並增訂第38-1條條文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41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增訂第24-1、24-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1013525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4‧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91號令修正公布第24-1、29、4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00015199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章節索引】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經紀業 §5第三章 經紀人員 §13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18第五章 獎懲 §28第六章 附則 §36【法規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1條(立法目的)  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法律適用順序)  經紀業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3條(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4條(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七、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

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八、加盟經營者: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九、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十、營業處所:指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店面、辦公室或非常態之固定場所。

回索引〉〉第二章  經 紀 業第5條(申請許可之程序)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備查。

第6條(申請經營經紀業不予許可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



5.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EN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條例 110.01.27  修正之第 24-1、29 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內政部>地政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經紀業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3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4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七、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

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八、加盟經營者︰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九、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十、營業處所︰指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店面、辦公室或非常態之固定場所。

第二章經紀業第5條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備查。

第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滿五年者。

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七、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經紀業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其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第7條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前項經紀業得視業務性質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分別組織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

第一項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

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前項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除依第三項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外,並得向第二項全國聯合會申請增加金



6.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五、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EN修正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法規類別:行政>內政部>地政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細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3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許可,並副知轄內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該經紀業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4條經紀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

第5條經紀業應於開始營業後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

四、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五、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第6條經紀業經許可後,下列事項內容有變更者,除第七條另有規定外,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一、經紀業名稱、所在地、組織型態、經營型態、營業項目及是否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應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7條經紀業遷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以外時,應於遷出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並向原所屬之同業公會報備,及加入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該遷入之同業公會並應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前項經紀業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該經紀業之遷入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遷出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應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8條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於設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記明下列事項,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一、經紀業名稱及所在地。

二、營業處所名稱、所在地及設立日期。

三、該營業處所僱用之經紀人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證書字號。

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為本條例第四條第十款所稱非常態之固定場所者,前項第二款應記明事項,改以該營業處所之設立目的、代理銷售不動產名稱、所在地、銷售總金額及設立期間代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應將第一項或前項之資料,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9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應記明之事項有變更者,經紀業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記明變更事項,並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應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變更事項係營業處所之遷入或遷出者,應通知該營業處所遷出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連同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資料,通知其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10條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裁撤時,應於裁撤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



7. 博客來-不動產經紀法規

書名:不動產經紀法規,語言:繁體中文,ISBN:9789571434537,頁數:463,​出版社:三民,作者:朱鈺洋,出版日期:2001/07/30,類別:商業理財.選擇語言English繁體中文简体中文:::相關網站博客來售票網企業採購福利平台海外專館:::會員服務|快速功能0結帳您好 ( 登出 )    登入    加入會員購物金購物金 0儲值金 0E-Coupon 0 張單品折價券 0 張會員專區電子書櫃線上客服繁體關閉廣告展開廣告回博客來首頁客服公告:配合防疫政策各項服務暨國內出貨資訊調整詳情移動滑鼠展開全站分類:::全站分類全站分類旗艦店:::網站搜尋全部展開全部圖書電子書影音百貨雜誌售票海外專館禮物卡搜尋熱門關鍵字阿德勒這樣教十月終結戰死亡與生命手記阿米的驕傲中文書兒童暑期閱讀2021曬書祭新書預購排行榜選書即將出版特價書香港出版讀者書評出版社專區分類總覽博客來中文書商業理財投資理財房地產商品介紹不動產經紀法規已追蹤作者:[ 修改 ]確定取消作者:朱鈺洋  新功能介紹出版社:三民  新功能介紹出版日期:2001/07/30語言:繁體中文定價:550元本商品單次購買10本95折523元優惠折扣6/17-6/18樂購日–全館結帳滿千再9折(部份除外)【分級買就送】樂購日:分級VIP會員最高送1.5%OPENPOINT(部份除外) 折價券 查詢我的折價券運送方式:臺灣與離島海外可配送點:台灣、蘭嶼、綠島、澎湖、金門、馬祖可取貨點:台灣、蘭嶼、綠島、澎湖、金門、馬祖可配送點:全球可取貨點:香港、澳門、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載入中...我要寫評鑑分享 內容簡介  社會經濟繁榮,房地產交易頻繁而複雜,房地產經紀業乃紛紛設立。

  由於房地產經紀業組織型態及經營規模不一、成員良莠不齊,經常發生房地產交易糾紛,助長房地產投機風氣,影響房地產交易安全及土地政策之推行。

  故社會各界迭有建議,應儘速研訂房地產經紀業管理規範,立法院乃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總統於同年二月三日公布,據以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保障人民權益。

    本書介紹我國現行不動產經紀法規,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及主管機關函釋,內容敘述完整詳細,並收錄相關考題,適合各級學校不動產相關科系教學、研讀之用,亦是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從業人員在職進修、參加不動產營業人員考試或測定證照考試之最佳參考書籍。

   詳細資料ISBN:9789571434537叢書系列:三民叢刊規格:平裝/463頁/16x23x2.32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出版地:台灣本書分類:商業理財>投資理財>房地產最近瀏覽商品 相關活動 購物說明若您具有法人身份為常態性且大量購書者,或有特殊作業需求,建議您可洽詢「企業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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