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團體傷害保險 ... | 要保人的資格

三、要保單位:指符合第四款所定而以其名義代理要保人投保本保險之團體。

四、團體:指具有五 ...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五、意外傷害事故: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標準型)公發布日:民國91年12月06日發文字號:台財保字第0910751616號法規體系:保險局/人身保險目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第1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使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2條本契約所使用的名詞定義如下:一、要保人:指載明於被保險人名冊並以其名義與本公司訂立本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被保險人本人。

二、被保險人:指被保險人名冊所載,以其生命及身體作為本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發生之客體之人。

三、要保單位:指符合第四款所定而以其名義代理要保人投保本保險之團體。

四、團體: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之下列團體:1.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2.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3.債權、債務人團體。

4.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5.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五、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第3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4條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

二、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5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

第6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7條本契約成立後,本公司應簽發保險單給要保單位,並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承保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受益人及本公司服務電話及地址。

第8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9條訂立本保險時,如被保險人為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仍依照身故保險金之金額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就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葬喪費用保險金之責,但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且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總和(含本保險約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訂限額時,本公司就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順序,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上限為止。

如要保人向他保險公司之要保時間與本契約相同或無法區分先後時,本公司按主管機關所訂之限額扣除要保時間在前之保險契約應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後之餘額,依與他保險公司之保險金額比例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10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附表(殘廢等級與給付金額表)所列三十四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計算之。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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