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 要保人的資格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或簽章。
若要保人或被保險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財政部84.2.28台財保第八四一四八八一八○號函訂定行政院金管會99.3.12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170號函修正行政院金管會101.03.12金管保理字第10102543090號函修正 一、「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財政部公佈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核發,為具有招攬保險之資格證件,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二、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
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三、誰來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或簽章。
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於要保書上簽章。
四、什麼是「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權利及義務為: (一)權利: 1. 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 申請契約變更。
3. 申請保單貸款。
4. 終止契約。
(二)義務: 1. 繳納保險費。
2.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 告知義務。
五、什麼是「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十五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而依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七、什麼是「受益人」? (一) 所謂「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二) 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費。
(三) 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八、 受益人怎麼指定? 受益人由要保人指定,人數無限制,中途得以變更,次數亦無限制。
九、 要保書上要填寫什麼「地址」?有何重要性?(本項由各公司自行決定文字內容)十、 要保書上的「年齡」如何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十一、 什麼是「主契約」或「主約」?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該商品通稱為主契約或主約。
十二、 什麼是「附加契約」或「附約」?附加契約係指附加在主契約,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一般稱「附約」。
「附約」是不單獨販賣的。
十三、 保險費繳付的方式有幾種?保險費之交付方式,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二種。
採用一次交付方式繳交總保費者為「躉繳」;而採用分期交付方式者分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保戶可視個人之經濟狀況及需要作選擇,事後仍可申請變更。
十四、 什麼是「保單紅利」?領取
若要保人或被保險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財政部84.2.28台財保第八四一四八八一八○號函訂定行政院金管會99.3.12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170號函修正行政院金管會101.03.12金管保理字第10102543090號函修正 一、「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財政部公佈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核發,為具有招攬保險之資格證件,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二、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
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三、誰來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或簽章。
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於要保書上簽章。
四、什麼是「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權利及義務為: (一)權利: 1. 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 申請契約變更。
3. 申請保單貸款。
4. 終止契約。
(二)義務: 1. 繳納保險費。
2.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 告知義務。
五、什麼是「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十五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而依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七、什麼是「受益人」? (一) 所謂「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二) 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費。
(三) 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八、 受益人怎麼指定? 受益人由要保人指定,人數無限制,中途得以變更,次數亦無限制。
九、 要保書上要填寫什麼「地址」?有何重要性?(本項由各公司自行決定文字內容)十、 要保書上的「年齡」如何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十一、 什麼是「主契約」或「主約」?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該商品通稱為主契約或主約。
十二、 什麼是「附加契約」或「附約」?附加契約係指附加在主契約,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一般稱「附約」。
「附約」是不單獨販賣的。
十三、 保險費繳付的方式有幾種?保險費之交付方式,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二種。
採用一次交付方式繳交總保費者為「躉繳」;而採用分期交付方式者分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保戶可視個人之經濟狀況及需要作選擇,事後仍可申請變更。
十四、 什麼是「保單紅利」?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