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人身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會計處理準則

三、財務報表。

四、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其他依行政院金融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廢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廢止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法規類別:廢止法規>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附檔:人身保險業財務報表格式.ODS人身保險業財務報表格式.XLS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準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人身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均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第2條人身保險業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分別訂定下列項目: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表。

四、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第3條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4條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由人身保險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5條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人身保險業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

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後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第6條公開發行股票之人身保險業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原則變動:(一)若有正當理由而須改變會計原則者,應於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之前一年底,將原採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及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理)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

經本會核准後人身保險業應公告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二)如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第十二段所定,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因事實困難無法決定之情形,應將原採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及累積影響數無法計算之原因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變更會計原則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三)除前目無法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者外,應於改用新會計原則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實際累積影響數,提報董(理)事會後公告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之實際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四)人身保險業有第二目情形者,於開始適用新會計原則年度中所編製之第一季、半年度、第三季暨年度財務報告,應於附註揭露採用新會計原則對各該期間損益之影響。

(五)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原則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外,其餘會計原則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原則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原則。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及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應比照前款第一目、第四目及第五目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財務報表第一節資產負債表第7條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

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一、流動資產:人身保險業因營業所產生之資產,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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