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人身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會計處理準則

七、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符合第二點資格 ... 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 ...:::首頁設為首頁網站導覽下載專區常見問題English關於公報公報瀏覽公報查詢網路資源會員專區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5022號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主任委員 曾銘宗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修正規定七、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符合第二點資格條件之說明文件,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

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

          人身保險業送審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依前項檢附之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式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一)資產負債配置執行之目標、策略及方法、資產配置主要考量、投資準則及資產配置規劃等。

(二)應載明不含既有資產之預期新錢投資組合報酬率數值,且提供該數值所隱含之預期資產配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並據以說明該數值假設之合理性及其與商品預定利率之關聯性。

(三)相關風險控管措施及機制,包括可投資人民幣資產評估、銷售限額、限額控管頻率、超額銷售之預防機制、停售決策、人民幣資金之回流機制及其他相關風險評估及控管措施等。

(四)簽證精算人員應出具該等計畫執行具體可行之專業評估意見,後續並由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持續追蹤該等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如發現有與原計畫顯著差異情形,應由風控長或職務相當之人立即向董事長及總經理提出書面說明及改善計畫。

          人身保險業銷售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其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之規定,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銷售限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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