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會計處理準則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七、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符合第二點資格 ... 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 ...:::首頁設為首頁網站導覽下載專區常見問題English關於公報公報瀏覽公報查詢網路資源會員專區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5022號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主任委員 曾銘宗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修正規定七、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符合第二點資格條件之說明文件,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人身保險業送審該等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併檢附該等保險商品各項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說明、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及外幣資產區隔之方式。

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載明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匯率風險揭露等相關事宜。

          人身保險業送審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依前項檢附之外幣資產負債配置具體計畫及執行方式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一)資產負債配置執行之目標、策略及方法、資產配置主要考量、投資準則及資產配置規劃等。

(二)應載明不含既有資產之預期新錢投資組合報酬率數值,且提供該數值所隱含之預期資產配置比例及各類資產預期報酬率,並據以說明該數值假設之合理性及其與商品預定利率之關聯性。

(三)相關風險控管措施及機制,包括可投資人民幣資產評估、銷售限額、限額控管頻率、超額銷售之預防機制、停售決策、人民幣資金之回流機制及其他相關風險評估及控管措施等。

(四)簽證精算人員應出具該等計畫執行具體可行之專業評估意見,後續並由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持續追蹤該等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如發現有與原計畫顯著差異情形,應由風控長或職務相當之人立即向董事長及總經理提出書面說明及改善計畫。

          人身保險業銷售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其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之規定,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銷售限額辦理。

     Top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0~5:30公報紙本訂閱,請洽國家書店松江門市(秀威):02-27960359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版權所有/本站建議使用IE7以上瀏覽,800x600或1024x768螢幕解析



2.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三、財務報表。

四、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其他依行政院金融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廢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廢止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法規類別:廢止法規>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附檔:人身保險業財務報表格式.ODS人身保險業財務報表格式.XLS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準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人身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均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第2條人身保險業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分別訂定下列項目: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表。

四、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第3條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4條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由人身保險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第5條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人身保險業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

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後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第6條公開發行股票之人身保險業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原則變動:(一)若有正當理由而須改變會計原則者,應於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之前一年底,將原採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及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理)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

經本會核准後人身保險業應公告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二)如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第十二段所定,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因事實困難無法決定之情形,應將原採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及累積影響數無法計算之原因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變更會計原則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三)除前目無法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者外,應於改用新會計原則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實際累積影響數,提報董(理)事會後公告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之實際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四)人身保險業有第二目情形者,於開始適用新會計原則年度中所編製之第一季、半年度、第三季暨年度財務報告,應於附註揭露採用新會計原則對各該期間損益之影響。

(五)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原則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外,其餘會計原則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原則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原則。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及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應比照前款第一目、第四目及第五目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財務報表第一節資產負債表第7條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

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一、流動資產:人身保險業因營業所產生之資產,預



3. 人身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會計處理準則英 ... 3 報表編製(1) 投資型保險商品帳務之資產、負債、收益、費用科目應單獨列示,不併入本業之帳務科目,其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人身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會計處理準則英公發布日:民國92年05月14日發文字號:台財保字第0920703360號法規體系:保險局/稽核目圖表附件:附表一投資型保險商品資產明細表.DOC附表二投資型保險商品負債明細表.DOC附表三投資型保險商品收益明細表.DOC附表四投資型保險商品費用明細表.DOC附表五專設帳簿內各投資標的持有數量變化明細表.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前言緣依「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人身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要保人所繳保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

專設帳簿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單獨管理之,特訂定本準則。

一會計處理準則:1會計科目設立:(1)會計科目設計原則:專設帳簿之會計科目依其性質設資產、負債、收益、費用等科目,同時為了達到與本業帳簿分開的目的,各科目之編號依各公司之需要自行編列,以能迅速編製主管機關或公會所需之各項表報為原則。

(2)專設帳簿之會計科目說明如下:銀行存款凡存於銀行之款項屬之。

有價證券凡購入連結性之有價證券屬之。

應收帳款凡已發生尚未收取之款項屬之。

預付稅款凡預付之各項稅款屬之。

投資型保險價值準備凡人壽保險業履行契約之保險價值準備屬之。

應付帳款凡已發生尚未支付之款項屬之。

利息收入凡存放銀行或購入債券等之利息屬之。

保費收入凡簽單業務收入之保險費屬之。

收回投資型保險價值準備凡依規定收回簽單業務之保險價值準備屬之。

退保收益凡解約退保所發生之收益屬之。

證券交易利益凡各種證券因處分所發生之收益屬之。

兌換收益凡外幣帳項兌換所發生之收益屬之。

保險賠款與給付凡保險業務之賠款與給付屬之。

解約金凡保險契約或失效時給付之解約退還款屬之。

提存投資型保險價值準備凡依規定提存之保險價值準備屬之。

證券交易損失凡各種證券因處分所發生之損失屬之。

兌換損失凡外幣帳項兌換所發生之損失屬之。

管理費支出凡依保險契約約定由要保人支付與保險公司之報酬屬之。

2會計處理(1)投資投資成本包括購買價格及其他因購買而發生之必要支出。

(2)贖回贖回價格與投資成本之差額,為「已實現證券交易損益」。

(3)評價編製財務報表時,專設帳簿中資產之評價處理,依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應以資產負債表日當日之市價評價,為「未實現證券交易評價損益」。

若市價小於成本,即「未實現證券交易評價減損」;若市價大於成本,即「未實現證券交易評價增益」。

3報表編製(1)投資型保險商品帳務之資產、負債、收益、費用科目應單獨列示,不併入本業之帳務科目,其各項報表之編製方式如下:(a)財務報告之編製方式資產以「186800投資型保險商品資產」科目,列入「其他資產」項下;負債以「286800投資型保險商品負債」科目,列入「其他負債」項下;收益以「452100投資型保險商品收益」科目,列入「保險業務收入」項下;費用以「552100投資型保險商品費用」科目,列入「保險業務成本」項下。

投資型保險商品專設帳簿之內容,應於財務報表附表內揭露(附表一~四)。

(b)主管機關或公會各項表報之編製方式資產以「投資型保險商品資產」科目,列入「其他資產」科目之後;負債以「投資型保險商品負債」科目,列入「其他負債」科目之後;收益以「投資型保險商品收益」科目,在主管機關報表列入「收回短期投資跌價損失」科目之後;公會月報表則列入「營業收入」內「手續費收入」科目之後;費用以「投資型保險商品費用」科目,在主管機關報表列入「有價證券投資跌價損失」科目之後;公會月報表則列入「營業支出」內「提存特別準備」科目之後。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有價證券投資不計入本業之資金運用項目;責任準備金亦不計入本業之可運用資金總額。

(2)依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專設帳簿內各投資標的持有數量之變化資訊應編成表(附表五)並加以說明,於每季終了一個月內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二會計事務之紀錄┌─────┬───────────┬─────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