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歷史條文-保險相關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法規名稱:,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法規內容歷史法規歷史條文歷史條文法規名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修正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第1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2條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包含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不給付日間留院適用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第3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4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5條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本契約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日為限。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日間留院方式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日間留院日數,每日依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且同一保單年度最高給付日間以○○日為限,不適用第二項之約定。

第6條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7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懷孕相關疾病: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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