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住院醫療費用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9 條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第6 條,修正建議乙案,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9條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第6條,修正建議乙案,修正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公發布日:民國102年01月10日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102103040號函法規體系:保險局/人身保險目圖表附件:附件.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101年7月5日壽會博字第101074325號函及本會保險局101年8月31日「研商壽險公會所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9條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第6條建議修正條文暨相關配套措施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示範條款修正自102年3月1日起實施,相關配套措施如下:(一)保險商品之送審原則:1.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送審。

2.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1)實施日後繼續銷售之保險商品,應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修正條文標題及增列第2項約定,且檢視商品之發生率,並合理反映成本。

(2)除僅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修正條文標題及增列第2項約定而變更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條規定,於實施日後45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0條之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3)僅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修正條文標題及增列第2項約定而需反映該部分成本修正者,得排除適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84點引用最近3至5年統計資料之相關規範。

(二)實施日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處理原則:1.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理賠原則者外,同意依壽險公會所報理賠處理原則辦理,且納入公司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俾利理賠人員遵循。

2.壽險公會所報理賠處理原則:(1)個人險:無論係保證續保商品因未繳交續期保費而停效或終止,或非保證續保商品因停效或契約期間屆滿而終止,各公司均依約給付至被保險人當次出院日為止。

(2)團體險:甲、不同公司續保:由前後承保公司協商銜接理賠方式,原則上仍應理賠至被保險人當次出院日為止,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乙、無續保公司:給付至被保險人當次出院日為止。

正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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