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撤回、解除 | 契約之解除與契約之終止對契約效力而言

201206071434撤銷、撤回、解除、廢止、無效、效力未定 ? ... 原已發生效力,經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後,使其本已發生法律效力而溯及的自始無效言。

... 至九九七條)兩願離婚之撤銷(準用關於婚姻撤銷之規定)、收養及終止收養之撤銷( ... 此例可知,遲延給付一定發生在契約成立之後,亦即解除事由係發生在法律關係成立 ...關於愛,我是一個小學生。

愛是完美主義者的唯一出路!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1206071434撤銷、撤回、解除、廢止、無效、效力未定?用語1.撤銷:乃指法律行為之作成有瑕疵,而立法者賦予其撤銷之權;未為撤銷前,法律行為有效;撤銷後,法律行為溯及自始失效。

「撤銷」係指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歸於消滅。

簡單講就是「將本有瑕疵之意思表示撤銷,使其失效」民法92條第一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因為被詐欺或被脅迫者為某種意思表示係有瑕疵,所以法律規定表意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例如某女被脅迫簽下一協議書,因某女是被脅迫的,所以可以將意思表示撤銷,但如某女一直不撤銷,這協議書仍是有效的,且一年後某女即使要撤銷也因期間經過而不能撤銷了。

民92第一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2.撤回:係指表意人發出意思表示後,於意思表示受到拘束前,即將此意思表示撤回,例如甲對乙表示要賣乙A屋,在乙表示意思前,甲又將其原先要賣的意思撤回。

所以「撤銷」與「撤回」是用在不同的地方,前者是法律關係已經發生,而要將此存在的法律關係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後者則是在法律關係發生前即將意思表示撤回,法律關係自始就未發生。

何謂撤銷權與撤回權?試就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一、撤銷權之意思: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經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廢棄有瑕疵之法律行為,得撤銷之法律行為原已發生效力,經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後,使其本已發生法律效力而溯及的自始無效言。

二、撤回之意思:指對於尚未生效法律效力的行為,防止其效力發生所為之意思表示。

其與撤銷之意義是不同的,相異處在於「撤銷」是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而「撤回」係對於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之。

兩者不同點:「撤銷權」與「撤回權」不同在於,「撤銷權」乃對於業已生效之行為,使其溯及地失其效力。

而「撤回權」係形成權之一種,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撤回之效力。

由於「撤回權」在阻止未生效的法律行為發生效力,故倘法律行為已為生效者,即「撤回權」即告消滅,無此權利之可言。

依民法規定可「得撤銷」、「得撤回」之情形略述如下:一、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得撤銷」的情形:主要有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八十八條)、傳達錯誤(民法第八十九條)、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民法第九十二條)等。

此等法律行為規定「得為撤銷」之理由,在於行為人其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影響當事人利益。

其不真實的內心意思或受不自由因素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效果為當事人所不願意發生的法律效力,法律當然不能強制當事人接受非本意之意思表示。

故允許有撤銷權人於一定期間(指:除斥期間)內,將已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撤銷之,法律關係得以早日確定。

意思表示之撤銷,其行使應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

另一撤銷權之行使,須向法院聲請撤銷之訴。

如詐害債權行為之撤銷(民法第二四四條)、婚姻之撤銷(民法第九八九條至九九七條)兩願離婚之撤銷(準用關於婚姻撤銷之規定)、收養及終止收養之撤銷(院字第二二七一號解釋、民訴五八三條),法律行為因撤銷判決之力,而被撤銷。

二、意思表示之撤回:其前提必須在還未發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才可行使「撤回權」。

依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因為非對話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從但書中可看出「撤回」同時或先時到達者,則其意思表示未發生效力,即意思表示之撤回行使,要先於其原本意思表示或同時於原本意思表示到達時行之,在這要件下才可行使「撤回權」,否則一旦意思表示發生效力時,即不許撤回權人行使該權利。

3.解除:是指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解除事由,則有解除權之一方可以解除法律關係。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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