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58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契約之解除與契約之終止對契約效力而言

終止租賃契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應向他方 ... 上訴人時,始生終止租賃契約之效力,並非申請調解或起訴時當然有止約之效力。

... 其本於法律或契約所定之解除權,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言。

... 時效中斷之效力,而不能類推解為其就租賃契約對出租人亦有終止之意思表示。

列印時間:110/05/3101:19:::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判例友善列印相關判例法規名稱:民法EN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1.裁判字號:76年台上字第180號裁判日期:民國76年02月09日要旨:保險契約為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債權契約,要保人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者,該第三人並非契約當事人,原審認被上訴人(保險人)得向上訴人(受益人)解除契約,並據以認定上訴人無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自欠允洽。

2.裁判字號:65年台上字第1107號裁判日期:民國65年04月30日要旨:終止租賃契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上訴人向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解,終止伊等與被上訴人間之耕地租賃契約收回耕地,如在申請調解前,未曾以意思表示,向被上訴人聲明終止租賃契約,須俟該調解申請書或嗣後之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時,始生終止租賃契約之效力,並非申請調解或起訴時當然有止約之效力。

3.裁判字號:64年台上字第2294號裁判日期:民國64年10月17日要旨:終止權之行使,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該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此為終止權行使之不可分性。

被上訴人既主張系爭房屋,乃上訴人夫婦與沈某夫婦四人以台北菸廠職工身分共同承租居住,則其終止權之行使即應向該四人為之,果僅對上訴人一人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尚難謂為已生終止租約之效力。

4.裁判字號:63年台上字第2139號裁判日期:民國63年09月12日要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定,乃出租人表示反對續租之意思,有阻卻繼續契約之效力,此與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所定,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之情形,具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

故租賃物為數人所共同出租者,表示此項意思時,應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出租人全體為之。

本件系爭土地為上訴人等四人所共有,而由上訴人等四人共同出租與被上訴人使用,則其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為反對續租之意思表示,自應由上訴人全體為之。

5.裁判字號:62年台上字第892號裁判日期:民國62年04月19日要旨:租賃權亦財產權一種,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而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上訴人如欲終止租約,應向全體繼承人為之,始生終止租約之效力。

6.裁判字號:60年台上字第4001號裁判日期:民國60年11月05日要旨: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項,係就契約有法定之解除原因,而行使其解除權之情形所為規定,如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

7.裁判字號:59年台上字第4297號裁判日期:民國59年12月18日要旨:契約之解除,出於雙方當事人之合意時,無論有無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除經約定應依民法關於契約解除之規定外,並不當然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倘契約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履行者,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其利益。

8.裁判字號:57年台上字第3211號裁判日期:民國57年11月28日要旨:契約除當事人約定保留之解除權外,固以有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至第二百五十六條或其他法定之情形為限,有解除權人始得向他方當事人為解除之意思表示。

但契約既因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自亦可因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解除,所謂意思表示一致,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均包含在內。

9.裁判字號:56年台上字第2009號裁判日期:民國56年07月27日要旨:所謂調解、起訴,均有催告通知終止契約之效力,係指調解聲請書或起訴書有催告或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者,於調解聲請書或起訴書之繕本送達對方時,有催告或止約之效力而言,並非謂調解或起訴當然有催告或止約效力。

10.裁判字號:51年台上字第2829號裁判日期:民國51年10月19日要旨:(一)解除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行使其本於法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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