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交易篇】終止與解除契約之差異@ 立法委員 ... | 契約之解除與契約之終止對契約效力而言

在法律上,「終止契約」係指使契約「不繼續」發生效力,日後交易雙方不再受該契約之拘束,但是在終止「前」之法律關係仍然有效。

例如:終止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跳到主文歡迎光臨立法委員李貴敏在痞客邦的小天地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Aug23Fri201309:43【法律小百科—交易篇】終止與解除契約之差異終止與解除契約之差異或許對於一般人而言,「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的意義相同,均指使契約無效。

但是兩者在法律上之意涵不盡相同,民眾在法律文書應謹慎使用相關字眼,避免損害自身權益。

在法律上,「終止契約」係指使契約「不繼續」發生效力,日後交易雙方不再受該契約之拘束,但是在終止「前」之法律關係仍然有效。

例如:終止租賃契約時,終止後雙方不再有租賃關係,但在契約終止前,承租人之使用租賃物及出租人之收取租金乃屬合法有效。

另一方面,「解除契約」則具有使契約「自始無效」之法律效果,亦即雙方回復宛如不曾存在任何契約關係之狀態。

此時,雙方互負使對方的法律權益「回復原狀」之義務,如果無法回復原狀,亦應給予賠償。

例如,如果房屋租約解除,雙方之契約關係自始不存在,則房東應返還房客給付之房租,而房客除應返還房屋外,更應以受領時之使用價值賠償房東無法使用房屋之損失(此在租賃契約之一方因受到他方之詐欺而以過高或過低的租金承(出)租時,即具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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