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 ...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法規名稱:, 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101 年12 月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 年07 月22 日.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實施辦法公發布日:民國101年12月05日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1080139764B號令法規體系:教育圖表附件:1080722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實施辦法-附表.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第 一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謀減輕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 經濟上之負擔以增進學生福利,並促進社會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係指縣立高級中學、本縣境內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附設 補習學校)、國立大學院校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所稱教保服務機構,係指依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所定之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者。
第 三 條 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指依法規實際在教保服務機構接受幼兒教育及 照顧服務者)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但年齡滿 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作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前項、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九條但書所定六十五歲以上學生、被 保險人,其年齡之計算,以學生、被保險人當學年度八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第 四 條 本保險由本府統籌辦理採購,得標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學校及教 保服務機構為要保單位,並由學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為要保單位代表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 保險責任範圍。
但因疾病所致之門診費用,不包括在內。
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範圍,限於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 害或需要治療者。
第 六 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及金額如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 團體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一覽表。
第 七 條 每一被保險人每學年應繳之保險費,由政府補助三分之一。
但下列被保險人應 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報政府予以全額補助: 一、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 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第一項保險費所餘費額,如為本府轄屬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院 校附設實驗 國民小學,由本府補助之。
其餘學校,由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或家長於每學期註冊 時分二次平均繳納(未滿一元以一元計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係指縣立高級中學、本縣境內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附設 補習學校)、國立大學院校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所稱教保服務機構,係指依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所定之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者。
第 三 條 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指依法規實際在教保服務機構接受幼兒教育及 照顧服務者)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但年齡滿 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作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前項、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九條但書所定六十五歲以上學生、被 保險人,其年齡之計算,以學生、被保險人當學年度八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第 四 條 本保險由本府統籌辦理採購,得標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學校及教 保服務機構為要保單位,並由學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為要保單位代表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 保險責任範圍。
但因疾病所致之門診費用,不包括在內。
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範圍,限於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 害或需要治療者。
第 六 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及金額如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 團體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一覽表。
第 七 條 每一被保險人每學年應繳之保險費,由政府補助三分之一。
但下列被保險人應 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報政府予以全額補助: 一、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 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第一項保險費所餘費額,如為本府轄屬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院 校附設實驗 國民小學,由本府補助之。
其餘學校,由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或家長於每學期註冊 時分二次平均繳納(未滿一元以一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