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 ...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6536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施行之日施行.目前線上:709人,瀏覽人次:610768045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6536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法規體系:/行政/教育/國民教育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6536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施行之日施行立法總說明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本保險之保險人資格與條件、辦理期間與範圍、理賠方式、保險費所生孳息之計算方式與歸屬、保險費收取、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領、要保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就學身分變動之保險銜接、要保單位應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重大手術費用之範圍、手術費用給付基準及申請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爰依上開規定之授權,訂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一條)二、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公司資格條件。

(第二條)三、辦理本保險之期間及範圍。

(第三條)四、保險費所生孳息之計算方式及歸屬。

(第四條)五、本保險保險費收取之方式。

(第五條)六、保險人通知要保單位協助進行催繳之規定。

(第六條)七、要保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第七條)八、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及保險金給付期限。

(第八條)九、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應檢附之文件。

(第九條)十、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

(第十條)十一、被保險人補助身分之變更程序。

(第十一條)十二、被保險人就學身分變動之保險銜接。

(第十二條)十三、重大手術之範圍。

(第十三條)十四、重大手術費用給付基準及申請程序。

(第十四條)十五、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之適用規範。

(第十五條)十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擔之保險費。

(第十六條)十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第十七條)法規異動訂定17條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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