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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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部推動學保改革保費公開透明明年8月實施

教育部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將以往透過招標的商業型保險,改為由政府設置保險費審議會並邀請各專業人士及 ...快訊奪還人生的美國第二次「解救布蘭妮」行動08:29明天吃什麼?「3D列印料理」的未來味覺魔術08:00udn文教文教新訊教育部推動學保改革保費公開透明明年8月實施2019-08-2011:51聯合報/記者馮靖惠╱即時報導教育部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將以往透過招標的商業型保險,改為由政府設置保險費審議會並邀請各專業人士及代表逐年審查保費標準,除更公開透明,還設有專戶承擔盈虧責任,可望使學生理賠獲得更好保障。

該條例已於今年7月10日發布,並於109年8月1日起實施。

本報資料照片攸關全國約310萬名幼兒園至高中職學生團體保險將有重大改革。

教育部定位為「政策保險」,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將以往透過招標的商業型保險,改為由政府設置保險費審議會並邀請各專業人士及代表逐年審查保費標準,除更公開透明,還設有專戶承擔盈虧責任,可望使學生理賠獲得更好保障。

該條例已於今年7月10日發布,並於109年8月1日起實施。

教育部國教署表示,政府關心全國約310萬名高中職以下學生及幼兒的安全與健康,不斷檢討學生團體保險的實施狀況。

現行機制是由政府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的商業型保險,以價格最低者得標,由得標者自負盈虧。

然而,因學生團體保險範圍不斷擴大,相關保險業者參與意願不佳,導致保險作業並不順暢,也影響學生投保權益。

經審慎檢討評估,教育部推動相關改革,將學生團體保險定位為「政策保險」,並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草案,獲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於107年6月20日由總統公布,再由行政院發布施行日期定於109年8月1日。

學保條例並授權訂定三個子法,分別為「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險費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理賠及管理辦法」,均將隨行政院公告條例施行日期同時適用。

教育部表示,專法訂定後,將從以往的商業型保險,轉變為強制性政策保險,符合專法規定的學生及幼兒均應參加。

以往由保險公司投標的保險金額,改由教育部邀集具有獨立性的精算、財務、醫學、保險、法律專業人士、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保險費審議會逐年審議。

並設置保險專戶專款專用,並負盈虧責任。

承保的保險公司僅投標「行政作業事務費」,讓保費與行政費分開處理,更為單純化。

教育部說明,此一政策不但使保費的審議標準更公正透明,更重要的是由政府負盈虧責任,不使保險公司可能因理賠範圍擴大而限縮學生團體保險應有權益,讓家長更安心。

若有理賠爭議,也明定由教育部委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的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調處,使學生的權益將更有保障。

教育部強調,藉由訂定專法,明確規定學生團體保險為政策保險,更能保障全國310萬學生與幼童的團體保險理賠權益,建立穩固永續的保險制度。

未來教育部也將持續強化學生正確保險消費相關知識,營造更平安的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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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重大手術費用之範圍、手術費用給付基準及申請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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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係指縣立高級中學、本縣境內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附設                      補習學校)、國立大學院校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所稱教保服務機構,係指依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所定之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者。

 第    三     條       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指依法規實際在教保服務機構接受幼兒教育及                     照顧服務者)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但年齡滿                     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作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前項、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九條但書所定六十五歲以上學生、被                     保險人,其年齡之計算,以學生、被保險人當學年度八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第     四     條       本保險由本府統籌辦理採購,得標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學校及教                      保服務機構為要保單位,並由學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為要保單位代表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                     保險責任範圍。

但因疾病所致之門診費用,不包括在內。

                          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範圍,限於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                     害或需要治療者。

 第    六    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及金額如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                          團體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一覽表。

 第    七    條          每一被保險人每學年應繳之保險費,由政府補助三分之一。

但下列被保險人應                       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報政府予以全額補助:                       一、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                               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第一項保險費所餘費額,如為本府轄屬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院 校附設實驗                       國民小學,由本府補助之。

其餘學校,由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或家長於每學期註冊                        時分二次平均繳納(未滿一元以一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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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目前教育部訂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學保條例,全文詳見附檔)作為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之依據。

附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園團體保險條例.pdf(點我下載)保險消費者手冊 投保人壽保險要訣 分紅保單及不分紅保單 國外地下保單 醫療保險 投資型保險 產品責任保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旅行平安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 退休規劃與退休年金 保險電子商務 旅行業責任保險常用連結訪客人數:1,478,978人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版權所有  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電子地圖(另開新視窗)電話:(02)8968-0899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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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6536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施行之日施行.目前線上:709人,瀏覽人次:610768045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6536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法規體系:/行政/教育/國民教育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6536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施行之日施行立法總說明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本保險之保險人資格與條件、辦理期間與範圍、理賠方式、保險費所生孳息之計算方式與歸屬、保險費收取、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領、要保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就學身分變動之保險銜接、要保單位應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重大手術費用之範圍、手術費用給付基準及申請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爰依上開規定之授權,訂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一條)二、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公司資格條件。

(第二條)三、辦理本保險之期間及範圍。

(第三條)四、保險費所生孳息之計算方式及歸屬。

(第四條)五、本保險保險費收取之方式。

(第五條)六、保險人通知要保單位協助進行催繳之規定。

(第六條)七、要保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第七條)八、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及保險金給付期限。

(第八條)九、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應檢附之文件。

(第九條)十、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

(第十條)十一、被保險人補助身分之變更程序。

(第十一條)十二、被保險人就學身分變動之保險銜接。

(第十二條)十三、重大手術之範圍。

(第十三條)十四、重大手術費用給付基準及申請程序。

(第十四條)十五、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之適用規範。

(第十五條)十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擔之保險費。

(第十六條)十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第十七條)法規異動訂定17條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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