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經驗談-交通事故處理及調解書書寫範例@ 公職隨手筆記 ... | 車禍調解經驗

201910120954調解經驗談-交通事故處理及調解書書寫範例 ?調解經驗談. 每個人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車禍,在面對車禍時,通常會處於驚慌與恐懼中,而忘記當時 ...公職隨手筆記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1910120954調解經驗談-交通事故處理及調解書書寫範例?調解經驗談每個人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車禍,在面對車禍時,通常會處於驚慌與恐懼中,而忘記當時以及事後該注意哪些事,那麼你需要在發生時以及發生後做些什麼呢?我們一個一個慢慢說給你聽。

(一)車禍發生的當下你需要做什麼?車禍發生時,你應該做什麼呢?有四個要點,那就是:「報警、叫救護車、不要移動現場、不要離開現場」1.首先,在報警等救護車的同時,千萬不要中途離開現場,否則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一定要等警察來之後,經過當事人及警察同意才能離開,且不要移動現場,如果要移動的話,你必須要有粉筆,也要會畫車禍現場定點圖才行。

好,既然我們在這麼前面就提到肇事逃逸了,那麼,我們現在就補充一下肇事逃逸的問題:(1)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條之4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客觀要件1;註:也就是當下當事人的舉動要同時有這3個)且至人死傷(客觀要件2)而逃逸(客觀要件3),主觀構成要件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主觀要件1;註:當下這個人心裡的想法是對這場車禍有人死傷已經認識,然後馬上就想溜),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主觀要件2),始足當之(99台上6594)。

(2)如何避免成立肇事逃逸呢?實務認為必須做到下列四點:①留置現場②協助處理病患③必須讓受害人以及承辦警員確實知悉肇事人的真實身分④必須經受害人以及承辦警員同意才能離去備註:無肇事責任而離去也算肇事逃逸。

(3)肇事逃逸罪相關實務見解①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03號判決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乃參考同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刑度而增設上述罪名。

換言之,立法者係參酌遺棄罪之刑度設定本罪法定刑之範圍,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無涉。

②保護法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本罪所保護的法益,除維護各參與交通的眾人往來安全、避免事端擴大,和立即對於車禍受傷人員,採取救護、求援行動,以降低受傷程度外,還含有釐清肇事責任的歸屬,及確保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權功能,兼顧社會與個人的重疊性權益保障。

③罪責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03號判決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既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本質上屬抽象危險犯。

立法者依一般生活經驗之大量觀察,推定肇事逃逸行為,對於死、傷者可能造成無人即時救護之高度危險,規範肇事逃逸乃犯罪行為,藉以保護公眾安全。

 (4)沒人受傷或有人受傷時同時也會構成下列之罰則:(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Q:「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謂之「駕駛」一詞係指何意?蓋按刑法第185之3條法條用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謂之「駕駛」一詞,雖不若「公務員」、「重傷害」等名詞之定義,立法者已於同法第10條明定。

惟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行駛」有別於「駕駛」之法條文字,暨依一般社會通念觀之,舉凡駕駛人駕駛汽機車行駛於道路過程之一切行止,諸如行駛、倒車、等候號誌、貨物裝卸、停泊車等行為,既然對其他用路人形成一定之干預,而有彼等間之互動及應遵循之規範,俱屬駕駛活動之一環,一旦失衡肇致事端(無論事故予以因果力,來自任何一方,或雙方、多方)滋生人員傷亡,均應認屬「駕駛車輛肇事」。

非可望文生義拘泥於「已經啟動並行走」之進、退「行駛」狀態,始得謂之「駕駛」。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37號判決、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84號判決、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壢交簡字第34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496號判決、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89號判決、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324號判決、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23號判決、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06號判決、新北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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