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未分配盈餘稅是什麼

稅務管理; 壹.未分配盈餘依據法規或辦法。

貳.未分配盈餘常見問題。

  1.我國實施兩稅合一為何另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2.自94年度起,營利事業各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該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計算?  3.實施兩稅合一後,計算營利事業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未分配盈餘時,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0款規定減除的項目有那些?  4.營利事業經股東會決議、依公司章程規定或主管機關命令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是否可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0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規定,予以減除?  5.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準為何?  6.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7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其他法律規定」係包括那些法令規定?  7.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8.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或解散合併時,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9.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稽徵機關如何處理?  10.營利事業如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形,如何處理?  11.營利事業經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如先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否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又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始以「實際分配盈餘數」為基礎,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否全數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12.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否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抵減其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  13.何種營利事業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及第102條之2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申報?  14.法定盈餘公積超列部分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項  15.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而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16.公司分派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為什麼不得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17.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虛列或重複減列之情事,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稅額者,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以下之罰鍰?壹.未分配盈餘依據法規或辦法。

1.所得稅法2.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貳.未分配盈餘常見問題。

1.我國實施兩稅合一為何另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了達成企業盈餘保留與分配的選擇,完全取決於企業經營政策的目標,我國兩稅合一方案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對營利事業每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實施兩稅合一後,由於綜合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為40%,而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仍為17%,兩者相差23個百分點,如公司將盈餘保留不分配,盈餘所負擔的稅負為公司階段的所得稅負,最高為17%;如公司將盈餘分配,盈餘係負擔股東階段的所得稅負,最高為40%,所以公司仍可藉盈餘的保留為大股東規避稅負。

為了減少此種規避稅負的誘因,世界上其他實施兩稅合一制度的國家,其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的差距通常不大,甚至有些國家公司所得稅稅率比個人所得稅稅率還高。

為了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的差距,並避免擴大享有租稅減免與未享受租稅減免公司間的不公平,我國實施兩稅合一,乃採取每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配套措施。

2.自94年度起,營利事業各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該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計算?  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1.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

)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稅後純損數額)。

2.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該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須在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者為限)。

3.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實際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的公積金及公益金。

4.依本國與外國所訂的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的契約中,規定應提列的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5.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的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

6.依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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