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篇》2019年不可不知的新法規 | 未分配盈餘稅是什麼

非居住者股東之扣繳稅率. 20%. 21% (2018年過渡期間仍可抵繳已納未分配盈餘稅50%;2019年起不可抵繳). 2018年1月1日起. 提高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營利事業 ...洞察解析《稅務篇》2019年不可不知國內稅務新法規勤業眾信稅務部/陳惠明會計師、張瑞峰副總經理國內稅務部分,2018年國內稅務法規變動較鉅,許多變革陸續適用於2018及2019年度。

以下謹彙總2019年不可不知國內稅務新法規如下:一、全民稅改-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施行後,2019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適用新制規定  2018年度最受矚目之國內租稅大變革非「全民稅改」莫屬,相關修正條文已於2018年1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18年2月7日經總統公布自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因大多數規定適用於2018年度,而2019年5月為新制規定生效後之首次申報,謹再提醒其重要內容如下:單位:新台幣元 舊制新制施行日期改變股利所得課稅方式境內個人股利所得採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額課稅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以下列方式二擇一:方式1: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方式2:併入綜合所得額2018年1月1日起,2019年5月申報2018年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股利所得可扣抵稅額股東可扣抵稅額方式1:無方式2:以股利所得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抵減有餘可以退稅非居住者股東之扣繳稅率20%21%(2018年過渡期間仍可抵繳已納未分配盈餘稅50%;2019年起不可抵繳)2018年1月1日起提高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20%;但營利事業課稅所得在50萬元以下者,分三年逐步調高至20%2018年1月1日起,2019年5月申報201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減輕未分配盈餘稅及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0%5%2018年1月1日起,2020年5月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適用;2019年5月份申報2017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仍需適用舊制獨資合夥組織結算申報方式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半數,並以稅後淨利併課資本主、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所得直接併入資本主、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2018年1月1日起,2019年5月申報2018年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調整綜合所得稅稅率及四項扣除額綜合所得稅稅率5%-45%5%-40%2018年1月1日起,2019年5月申報2018年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至於薪資所得減除特定費用乙案目前正在修法階段,何時實施有待觀察)標準扣除額90,000元120,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000元200,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5,000元120,000元     二、財政部已發布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於2018年1月2日發佈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核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謹彙整規定如下表: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適用年度自2017年度起電子勞務定義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規定電子勞務銷售模式「提供平台服務之電子勞務」以及「提供非平台服務之電子勞務」我國來源收入之認定係依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其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規定如下:1. 外國營利事業於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如單機軟體或電子書等),僅改變呈現方式,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供境內買受人使用,其報酬非我國來源收入(須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除外)。

2. 外國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如線上遊戲、影劇、音樂、視頻、廣告等)與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3.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等),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台業者,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境外者,非我國來源收入。

4. 外國平台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台提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所得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我國來源收入-相關成本費用)*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相關成本費用減除規定1. 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以我國來源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計算所得額。

2. 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供合約、主要營業項目、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以我國來源收入按其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率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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