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原則 | 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私立大專校院鼓勵學生參加 學生團體保險,以謀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 庭所遭受經濟上之損失,發揮社會救助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原則公發布日:民國0年00月00日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發文字號:臺教學(二)字第1040158320B號令法規體系: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圖表附件:附件.docx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私立大專校院鼓勵學生參加 學生團體保險,以謀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 庭所遭受經濟上之損失,發揮社會救助之功能,特訂定本原 則。
二、補助對象:私立大專校院及附設進修學校全體學生(包括實 習學生)。
前項學生,除實習學生得不具學籍外,其餘學生均應具學籍。
三 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補助每位學生每學年一百元(分上下學期,每學期五十元 )。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學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 具名冊留存學校,每人最高補助三百十三元(分上下學期 ,各為一百五十六元及一百五十七元。
) 1免繳學雜費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 、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
但不含公費生。
) 2原住民身分學生。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作業原則: 1、大學應依大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自訂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規定,專科學校應依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自訂辦 理學生團體保險規定;學校自訂規定時應經有學生代表 出席之行政會議通過。
2、學校自訂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規定,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 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各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 ,被保險人資料所載之法定監護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3、學校應於自訂之保險規定中明列保險金額、擇定承保機 構之方式、給付項目(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 亡、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及保險費等項,並應考慮 學生轉學、休學、中途喪失學籍、開學後新入學及無力 繳納保險費等情形之處理方式。
保險金額之訂定,宜考 慮道德危險與保險費負擔等因素。
4、學校與承保機構簽訂之學生團體保險契約內容,應有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文號,並公布於學校網路, 以利學生查詢,必要時學校得對家長及學生召開學生團 保險說明會議。
學生團體保險契約內容及核定文號之規 定,學校可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之保險專 區查詢;相關保險法規,可至該中心網站之法規資訊查 詢。
5、學生團體保險非強制性,各校應鼓勵全體學生(包括實 習學生)參加。
選擇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學生,本部 不予補助,並須由家長簽署切結書。
但已成年或未成年 已結婚之學生,由本人簽署切結書,學校並應以書面將 學生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情事,通知家屬。
學校於辦 理註冊相關業務時,應對學生或家長於事前說明或於註 冊單上明確標示學生團體保險退費程序,以保障學生權 益並減少學生及家長之疑慮。
6、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 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屬學校代辦費,學校依同辦法 第五條第七款規定,不得以代辦費或使用費之名義向學 生收取手續費。
7、學生申請保險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二)學校申請期限及手續:
二、補助對象:私立大專校院及附設進修學校全體學生(包括實 習學生)。
前項學生,除實習學生得不具學籍外,其餘學生均應具學籍。
三 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補助每位學生每學年一百元(分上下學期,每學期五十元 )。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學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 具名冊留存學校,每人最高補助三百十三元(分上下學期 ,各為一百五十六元及一百五十七元。
) 1免繳學雜費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 、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
但不含公費生。
) 2原住民身分學生。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作業原則: 1、大學應依大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自訂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規定,專科學校應依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自訂辦 理學生團體保險規定;學校自訂規定時應經有學生代表 出席之行政會議通過。
2、學校自訂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規定,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 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各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 ,被保險人資料所載之法定監護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3、學校應於自訂之保險規定中明列保險金額、擇定承保機 構之方式、給付項目(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 亡、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及保險費等項,並應考慮 學生轉學、休學、中途喪失學籍、開學後新入學及無力 繳納保險費等情形之處理方式。
保險金額之訂定,宜考 慮道德危險與保險費負擔等因素。
4、學校與承保機構簽訂之學生團體保險契約內容,應有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文號,並公布於學校網路, 以利學生查詢,必要時學校得對家長及學生召開學生團 保險說明會議。
學生團體保險契約內容及核定文號之規 定,學校可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之保險專 區查詢;相關保險法規,可至該中心網站之法規資訊查 詢。
5、學生團體保險非強制性,各校應鼓勵全體學生(包括實 習學生)參加。
選擇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學生,本部 不予補助,並須由家長簽署切結書。
但已成年或未成年 已結婚之學生,由本人簽署切結書,學校並應以書面將 學生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情事,通知家屬。
學校於辦 理註冊相關業務時,應對學生或家長於事前說明或於註 冊單上明確標示學生團體保險退費程序,以保障學生權 益並減少學生及家長之疑慮。
6、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 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屬學校代辦費,學校依同辦法 第五條第七款規定,不得以代辦費或使用費之名義向學 生收取手續費。
7、學生申請保險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二)學校申請期限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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