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新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 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門診或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 ...國泰人壽新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身故、殘廢、重大燒燙傷、醫療保險金給付)(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國壽字第94010375號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即各大專院校。

二、「代表人」係指要保單位之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三、「被保險人」係指具有要保單位學籍之學生或要保單位要保時所檢附之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記載之學生。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五、「癌症」係指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者為限。

 第三條 保險期間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但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畢業年度之八月三十一日終止;延後畢業者,則由要保人將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備查,並於繳納保險費後,其保險效力至畢業之日終止。

 第四條 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殘廢或需要住院治療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五條 資料的提供要保人應保存並提供本公司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保險費(一)本契約之保險費於每一學期註冊後三十日內彙總交付本公司。

要保人應交之第二次保險費經註冊後三十日未交付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得暫行拒絕給付,如被保險人已將保險費繳付於要保人,而要保人未向本公司交付者,因本公司暫行拒絕給付而生之損害,應由要保人負責賠償。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將於給付保險金內扣除該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費(二)被保險人每學期應繳納之保險費,依公開招標決標價為準,除教育部補助外,其餘保險費將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於每學期註冊時繳納。

 第八條 保險費(三)有學籍的學生休學時,應繼續交付保險費參加本契約,並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備查。

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人亦應通知本公司。

 第九條 保險費(四)已參加本契約的學生中途喪失學籍者,要保人應將喪失學籍的時日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至該學期終止之日下午十二時為止。

 第十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不含建教合作)或校內、外全校性正式的運動比賽或活動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並經要保人提出書面證明者,本公司除按前項約定給付外,另按附表一所列之約定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第十一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以保險金額為準,按附表二所列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