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計畫書

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計畫書. 保障內容. 身故. 身故保險金. 保險金額. 100萬元.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額. 100萬元. 失能. 第一級失能保險金.%PDF-1.5%յյ10obj<>>>endobj20obj<>endobj30obj<



2. 新光產物保險 商品櫥窗 團傷專區 大專實習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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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24小時)如:天災、交通意外等事故(酒後駕車、自殺不予理賠)。

三、保障對象教育部所轄之各級公、私立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之校院外實習學生(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內者為限)。

四、履約期間自109年08月01日00時至110年07月31日24時止。

(自前述履約期間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新件投保,僅接受有效保單之批改加退保、理賠申請服務)五、保險期間可投保一年、11個月、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6個月、5個月、4個月、3個月、2個月、1個月(不滿1個月視為1個月)六、投保人數每張保單最低投保人數為5人,如未滿5人請洽本公司個人傷害保險專案。

(投保個人傷害保險專案須於起保前先行繳納保險費始可投保)七、保障內容A.意外身故保額:新臺幣200萬元整。

B.意外失能保障:依失能等級給付新臺幣10萬至200萬元。

C.實支實付醫療保障:門診(含急診)實支實付最高給付新臺幣5萬元。

D.住院日額醫療保障:住院每日給付新臺幣1,000元。

C+D項目合計最高給付5萬元。

八、保險費(單位新台幣)           保險期間每人保險費12個月285元11個月271元10個月257元9個月242元8個月228元7個月214元6個月185元5個月157元4個月128元3個月100元2個月71元1個月(含不滿1個月)43元九、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如為指定者,視為法定繼承人;如需指定受益人,需經被保險人簽名。

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十、常見Q&A十一、投保/加退保程序十二、投保/加退保程序服務窗口十三、說明會簡報



3. 法規內容-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原則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私立大專校院鼓勵學生參加 學生團體保險,以謀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 庭所遭受經濟上之損失,發揮社會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原則公發布日:民國0年00月00日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發文字號:臺教學(二)字第1040158320B號令法規體系: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圖表附件:附件.docx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私立大專校院鼓勵學生參加   學生團體保險,以謀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   庭所遭受經濟上之損失,發揮社會救助之功能,特訂定本原   則。

 二、補助對象:私立大專校院及附設進修學校全體學生(包括實   習學生)。

 前項學生,除實習學生得不具學籍外,其餘學生均應具學籍。

三 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補助每位學生每學年一百元(分上下學期,每學期五十元     )。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學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     具名冊留存學校,每人最高補助三百十三元(分上下學期     ,各為一百五十六元及一百五十七元。

)                                       1免繳學雜費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       、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

但不含公費生。

)                                   2原住民身分學生。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作業原則:     1、大學應依大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自訂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規定,專科學校應依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自訂辦         理學生團體保險規定;學校自訂規定時應經有學生代表         出席之行政會議通過。

     2、學校自訂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規定,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         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各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         ,被保險人資料所載之法定監護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3、學校應於自訂之保險規定中明列保險金額、擇定承保機         構之方式、給付項目(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         亡、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及保險費等項,並應考慮         學生轉學、休學、中途喪失學籍、開學後新入學及無力         繳納保險費等情形之處理方式。

保險金額之訂定,宜考         慮道德危險與保險費負擔等因素。

     4、學校與承保機構簽訂之學生團體保險契約內容,應有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文號,並公布於學校網路,         以利學生查詢,必要時學校得對家長及學生召開學生團         保險說明會議。

學生團體保險契約內容及核定文號之規         定,學校可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之保險專         區查詢;相關保險法規,可至該中心網站之法規資訊查         詢。

     5、學生團體保險非強制性,各校應鼓勵全體學生(包括實         習學生)參加。

選擇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學生,本部         不予補助,並須由家長簽署切結書。

但已成年或未成年         已結婚之學生,由本人簽署切結書,學校並應以書面將         學生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情事,通知家屬。

學校於辦         理註冊相關業務時,應對學生或家長於事前說明或於註         冊單上明確標示學生團體保險退費程序,以保障學生權         益並減少學生及家長之疑慮。

     6、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         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屬學校代辦費,學校依同辦法         第五條第七款規定,不得以代辦費或使用費之名義向學         生收取手續費。

     7、學生申請保險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二)學校申請期限及手續:     1



4. 學生保險

學生保險首選南山人壽,南山人壽為大專院校學生量身訂做團體綜合型保險,不只提供身故、失能和醫療的完整保障,還有因應校外教學或社團活動所致的意外身故 ...快速登入企業與團體保險銀行保險南山業務員保戶登入樂齡好靠山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商品資訊團體保險商品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保障建議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是專屬大專院校學生的綜合型保險,凡參加保險的學生,患病或遭受意外,可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獲得金錢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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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8學年度三商美邦人壽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及保障內容表

108學年度三商美邦人壽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及保障內容表. 108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保障內容-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jpg · 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pdf ...108學年度三商美邦人壽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及保障內容表108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保障內容-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jpg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pdf住院醫療總額擇優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pdf學生團體門診醫療傷害保險附加條款.pdf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pdf大專院校學生團體傷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pdf



6. 國泰人壽新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門診或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 ...國泰人壽新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身故、殘廢、重大燒燙傷、醫療保險金給付)(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國壽字第94010375號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即各大專院校。

二、「代表人」係指要保單位之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三、「被保險人」係指具有要保單位學籍之學生或要保單位要保時所檢附之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記載之學生。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五、「癌症」係指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者為限。

 第三條 保險期間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但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畢業年度之八月三十一日終止;延後畢業者,則由要保人將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備查,並於繳納保險費後,其保險效力至畢業之日終止。

 第四條 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殘廢或需要住院治療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五條 資料的提供要保人應保存並提供本公司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保險費(一)本契約之保險費於每一學期註冊後三十日內彙總交付本公司。

要保人應交之第二次保險費經註冊後三十日未交付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得暫行拒絕給付,如被保險人已將保險費繳付於要保人,而要保人未向本公司交付者,因本公司暫行拒絕給付而生之損害,應由要保人負責賠償。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將於給付保險金內扣除該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費(二)被保險人每學期應繳納之保險費,依公開招標決標價為準,除教育部補助外,其餘保險費將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於每學期註冊時繳納。

 第八條 保險費(三)有學籍的學生休學時,應繼續交付保險費參加本契約,並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備查。

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人亦應通知本公司。

 第九條 保險費(四)已參加本契約的學生中途喪失學籍者,要保人應將喪失學籍的時日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至該學期終止之日下午十二時為止。

 第十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不含建教合作)或校內、外全校性正式的運動比賽或活動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並經要保人提出書面證明者,本公司除按前項約定給付外,另按附表一所列之約定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第十一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以保險金額為準,按附表二所列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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